
一、我國地方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中監督滯后、監管不力
從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和發展說明,由于企業的逐利特點,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愿意承擔社會責任。企業自身無法克服自己的固有毛病,就需要由相關中間機構來監督和管理,需要社會的廣泛參與和外界的壓力,從外部強制企業改變自己的經營觀念,從不愿接受到被動接受最后到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這個監管責任就落在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為主導的頭上。
(一)地方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中監管職能缺失
近年來,大礦難、毒奶粉、水污染、特氟龍、蘇丹紅……使我國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開始關注和重視,可是就在企業社會責任正在被大書特書的時候,最近又不斷有媒體報道,2007年6月6日《瀟湘晨報》中的《無錫藍藻暴發有天災也有人禍》一文中:“這些年太湖治理使太湖水質局部有所改善,但是這個改善的指標主要是COD,氮磷還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2007年6月13日《瀟湘晨報》的《 “環保先進”單位直排污水40年》一文中:“該公司會議室墻壁上懸掛了30多個獎牌,其中有一塊是2005年該縣環保局頒發的環保先進單位獎牌”。2007年6月14日《瀟湘晨報》《千名孩子被賣山西做苦工》一文中:“記者認為在解救中,面對的最大的阻力是,當地執法部門不配合”……
可見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中不但監督滯后、監管不力,而且與我國和諧社會建設及國際社會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對政府的要求還很不協調。
1、地方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知識知之甚少,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根據調查,很多地方政府官員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沒有概念,對其利害也沒有清醒的認識,對企業里存在的很多情況也不了解,甚至明知企業存在問題,還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助長了部分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之風。
2、地方政府管理部門過分追求政績和地方經濟發展,追求GDP目標。地方政府只注重企業的利潤和稅收,注重經濟發展和地方政績,這種以犧牲勞動者利益而換取經濟高速增長的行為模式,對企業守法行為的監督力度不夠、執法力度不嚴。即使有些地方政府了解相關情況,也沒有從整體上采取措施積極推進。
3、地方政府過分注重企業經濟項目引進,忽略環境保護或很少考慮環境保護,將利潤建立在破壞和污染環境的基礎之上,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與企業是利益共同體,地方政府僅僅是看到了與企業目前經濟利益的關系,而沒有看到企業發展與地方經濟長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利害關系。
4、在員工權益保障方面,地方政府只注重不出或少出安全事故,不注重保護職業健康和員工權益保障,造成相當一部分企業中職工職業病嚴重,或者職工權益嚴重收到損害,部分企業降低職工的收入和福利、雇用童工、隨意克扣工資、超時和超強度工作以追求利潤最大化。
5、社會責任審計不完善、不健全。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現有的關于社會責任的法規仍以環境管理法規為主,而且沒有制定關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則、準則和指南。沒有強制性法規的約束,地方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和企業信息披露不透明,沒有完全對外公開。
6、缺乏可執行和可操作的企業社會責任認證標準和執行標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從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企業自發層面上,國家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標注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標準,地方政府也沒有根據地方經濟和地方企業發展制定相應的社會責任評價機制和評價體系。
二、強化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中的監管行為的對策
1、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社會制度
(1)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既不讓企業辦社會,也不讓社會來辦企業。
(2)維護勞動者的權利,完善工會制度。發揮工會在保護勞動者權利保障、企業行使社會責任內部監督機制和平衡勞資力量的組織保障作用。
(3)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利用社會審計機構和市場評議機構,及時批露企業行為,發揮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權利,引導全社會對企業進行監督。
(4)政府應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地方政府要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市場環境、法制環境、政務環境和輿論環境。
(5)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應與國際接軌,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估體系,建立第三方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機構。我國政府應該盡快建立起第三方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機構和評價標準體系,定期向外公開,監督企業行為。地方政府則更多的是監管企業社會責任評價的執行力度。
2、完善立法,嚴格執法
(1)制定和完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將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轉化為詳盡的可執行的成文法律,規范企業行為,使企業在法律面前,在地方正等國家機關的監控之下自覺履行其社會責任。
(2)地方政府嚴格執法,加大打擊力度。地方政府應該嚴格執法,加大對企業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尤其是要重點打擊侵害員工權益、偷稅漏稅、污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等現象。
(3)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將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地方政府自身應該依法強化自己的行政管理職能,規范自身行為,減少地方行政命令,更要杜絕地方政府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借口,強行向企業攤派,要求企業捐贈、贊助,增加企業的額外負擔。
(4)強化法律實施和監控。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
3、確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增強員工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