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財務制度》明確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領導下,由財務部門集中管理。同時,對醫院的預算編制、收支結余、資產負債、財務清算、財務報告及資金監管作了詳細規定。《財務制度》規定,嚴格禁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投資,還明確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據自治區財政廳工作人員介紹,新的《財務制度》有幾個新的亮點,一是強化預算約束與管理,將醫院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二是準確反映資產負債信息,加強醫院資產管理與財務風險防范,全面真實反映醫院資產負債情況;三是科學界定醫院收支分類,規范收支核算管理;四是加強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五是改進和完善醫院會計科目和財務報告體系。
目前,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衛生廳已對各市縣相關人員進行了新制度培訓,確保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規定日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