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財務”和“財政”的關系
1.“財務”和“財政”的區別
(1)主體不同
“財務”主體是企業——微觀經濟組織。因其主體是企業而稱企業財務。“財政”主體是國家——公共權利機關。因其主體是國家,又叫國家財政。
(2)賴以存在的客觀依據不同
“財務”存在的客觀依據是市場經濟或商品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商品貨幣關系。“財政”存在的客觀依據是國家的存在以及社會經濟活動中剩余價值(或剩余產品價值)的存在。
(3)作用范圍和力度不同
“財務”由于其主體的微觀屬性,作用范圍僅限于社會經濟的某一個或某幾個主體,作用力度較弱。“財政”因其主體的表現屬性,作用范圍是整個國民經濟運行,作用力度強。
(4)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依據不同
“財務”參與企業生產成果分配,依據企業的投資者所有權和經營所有權。“財政”參與企業生產成果分配,主要依據國家主權所有和國家投資者所有權。憑借投資者所有權形成的根本關系屬于“經濟屬性的分配關系”;憑借國家主權所有而形成的分配關系屬于“財政屬性的分配關系”。 “財務”與“財政”的關系
“財務”與“財政”同處于分配系統。人類社會先有生產者(生產單位)憑借所有權而進行的經濟屬性的分配。當國家出現及社會經濟發展到生產成果有剩余物時,憑借國家主權所有進行的財政屬性的分配開始產生和存在。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進步和人類社會制度的不斷改變,分配系統便是經濟屬性的分配和財政屬性的分配的并行發展和完善。“財政”是從經濟屬性的分配關系中分離出來的特殊分配關系;“財務”則是保持經濟屬性分配的屬性而不斷發展。
在社會主義分配系統中,“財務”作為經濟屬性分配的形式之一,構成財政分配系統的基層環節。財政向企業投入的資金規模、速度、結構會嚴重影響依靠財政幫助的企業的財務資金運動規模、速度和結構;反之,企業財務資金運動結果——銷售收入和純收入——對財政收入多寡有積極作用。企業銷售收入純收入規模不大,財政憑借國家主權所有和憑借投資者所有權組織的財政收入就不豐盈。
目前,有人主張將國家憑借投資者所有權從國有企業取得的收入從財政收入中分離出來單獨管理。我們認為這一主張有待進一步認定其合理性和可能性。
首先,這一主張忽視“國家財政”所包括的財政屬性分配的經濟屬性分配,忽視了國有企業二重性及與國家財政的內在聯系。以為在政企分開后,國家財政應放棄對憑借投資者所有權取得的收入的管理權,而由另一家國家機關管理。顯然,這既不是政企分開的宗旨,也不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國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分稅制”和實行“稅利分流”,既增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又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國家財政在市場經濟實踐中應當加強對國家投資及國家投資收益(國家股息和紅利)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家憑借投資者所有權的權益及憑借投資所有權的收益不斷增加,以保證國有經濟在市場中的地位。
其次,主張集中管理企業財務成果中的國家投資者所有權收益(即財政收入中的經濟屬性分配)的主要理由是為了明確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事實上,即使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編制國家投資所有權收益的財務收支計劃,也并不意味著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的明確決定,并不意味著能保證國有資產完全完整保值增值。只有財政最能體現國家主權和國家投資者所有權在經濟領域的表現,國有資產產權隸屬于國家主權,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不應是某一機構或這個機構派往企業的代表。國有資產產權是一種法律認定:國家是國有資產產權的所有者,國有企業產權責任代表(企業廠長或經理)的義務、責任、權利、利益、應由法律認定。所以,明確國有資產產權及產權責任代表的關鍵不是集中管理國家投資者所有權利益,而是立法,通過法律來認定和明確。
明確認識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的關系,具有積極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首先,有利于加強財政管理,發揮財政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作用。其次,有利于加快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打破企業吃國家財政大鍋飯的舊觀念,使企業財務獨立運作,自擔責任和風險。最后,有利于財政收入取之有據,取之有度,防止國家越權分配挫傷企業的生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