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前企業基建業務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工業企業基建業務主要指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改良、裝飾、裝修等工程)及企業進行的大修理工程。各項基建業務在適用的會計核算制度及財務管理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
1 1 會計制度在實施中的問題
1 1 1 對于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項目,1996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凡是符合規定條件,并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并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的企業會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對基建業務核算一般只設置“在建工程”一個科目,該科目“編制說明”只定義“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和外購工程物資設置明細帳”,對其中核算內容繁雜的“待攤投資”怎樣設置明細科目和確定分攤方法以及對混合在一起的土建工程成本在明細項目中如何分配等方面均未提及。
1 1 2 對已實現基本建設財務會計與企業財務并軌的企業,根據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企業實行的新頒《企業會計制度》,企業進行基建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及大修理工程等發生的實際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企業基建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不需要安裝設備、為生產準備的工器具、購入的無形資產及發生的不屬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費用等不通過本科目核算。對企業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下稱《方法》)。根據《方法》規定,將分行業會計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分設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四個一級科目。在實際工作中,這四個一級科目核算內容尚不能滿足科學精確反映工程全貌的需要。例如
1 1 2 1 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設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和“待攤基建支出”四個明細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但基建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不需要安裝設備不通過本科目核算,通過企業會計中“固定資產”科目核算。這樣在項目建成后,竣工財務決算后的“交付使用財產”并不是一個投資項目整體總建設成本,還需要將“固定資產”科目中屬于項目概算列支的需要安裝設備歸并到項目建設成本中,才能準確計算投資利稅率,客觀反映投入產出成果,考核項目投資效益。例如,輕紡控股公司直屬三大企業“九五”期間投資項目總投資分別在2 8億至10億元,且主要是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其中不需要安裝設備臺套數量多,占總投資一定比重,如根據上述核算要求,購入的不需要安裝設備不計入工程成本,則無法正確計算每個項目投資成本、反映每個項目建設全貌,無法全面考核投資效益。
1 1 2 2 《辦法》作為對會計制度的補充,還不能全面反映企業基建業務覆蓋的內容。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設的“待攤基建支出”核算基建期間發生的按照規定應分攤計入有關固定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含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籌資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費及工程監理費、稅金、工程損失等,其中包括的具體內容涵蓋面尚不能滿足企業基建工作實際。如按規定應付給商檢部門的進口成套設備費、進口成套延期付款利息、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測費、概預算審查費、貸款項目評估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等費用的核算在《辦法》中沒有提及,但這些費用恰是目前投資項目特別是引進設備項目建設過程中經常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