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礎設施投融資基本模式的演進
(一)傳統的基礎設施投融資基本模式
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基礎設施投融資資金來源于財政收入,政府既是投資主體,又是融資機制中融資和被融資的對象,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決策權和項目審批權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一級政府。政府是基礎設施資金的供給者,無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決策、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以及項目建成后的管理與運營,均由政府統一包攬。
由于政府的可投資金有限,以及政府對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具體情況不夠了解,對基礎設施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導致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服務水平和能力低下,一些重要的公共事業,如自來水、公共交通甚至被劃為非生產性建設的次要地位,使社會生產受到一定影響。
(二)以政策性投融資公司為主體的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
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體制改革逐步展開。1997年,國務院下發《關于投資體制近期改革方案》,各地區和大小城市紛紛組建了基礎設施投融資公司。
按照項目區分理論,基礎設施項目可劃分為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三種項目的區分主要在于提供服務的有償程度上,收費機制完善并且價格到位的項目就是經營性項目;擁有收費機制,但收費無法達到要求的項目是準經營性項目;沒有收費機制的項目就是公益性項目。經營性項目降低價格就可以轉化為準經營性項目,準經營項目取消收費機制可轉化為公益性項目,三種項目可以相互轉化。
1. 政府財政部門將現金、存量資產和增量投資注入到政策性投融資公司,委托其對現金進行投資管理并經營基礎設施資產。這些現金和資產包括國債資金、專項建設投資資金、存量基礎設施資產、儲備土地和施工過程中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和一些費用的返還。政策性投融資公司通過投融資中介和金融機構獲得政策性貸款、經營性轉讓、項目融資等途徑擴大融資。 政府決定具體投資項目以后,政策性投融資公司提出具體項目方案,由政府相關部門決定最終采用的方案。在項目建設期間,投融資公司負責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公益性項目的具體投資和管理,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投融資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類項目將項目收益上繳到政府財政部門,而投融資公司則通過政府財政部門的投資來償還資本市場等融資的資本成本并進行增量投資。
政策性投融資公司提高了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能力和基礎設施建設所籌集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了政企分開,解決了基礎設施建設事權和財權不統一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將政府從投融資具體行為中剝離出來的作用。它為政府從投融資活動的具體操作者向管理者的過渡提供了途徑。在投融資公司的平臺下,投融資主體的多元化和投融資行為的市場化有了實現的可能。
二、以政策性投融資公司為主體的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的弊端
通過上文的比較論述可以看出,盡管以政策性投融資公司為主體的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與傳統投融資模式相比,有著顯著的優越性,它仍然有弊端:
(一)投融資公司缺乏投融資主體地位
我國目前的政策性投融資公司多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政府是實際的投融資主體,同時又是投融資市場的管理者,而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又同時有多個政府部門參與決策與管理,因此,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風險與收益一體的投融資主體。政策性投融資公司只是充當了政府的出納角色,只負責籌集資金和支付資金,缺乏對基礎設施建設的全方位參與和管理。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沒有建設前期的項目決策權,經營性項目收益和公益性項目支出都是由政府進行使用和調配,政策性投融資公司只是負責項目資金籌集和資金支付。
絕大多數政策性投融資公司在對項目進行投融資的流程是:政府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決策,交投融資公司建設,建設過程由投融資公司具體管理,過程中遇到的融資、投資安排等問題由投融資公司提交方案,報請主管部門決策和實行資產調配,這就造成了政策性投融資公司權責的不統一和行為能力的不足,無法實現對經營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的資源的高效配置和調度,具體如圖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