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代理理論對研發投資研究的影響
現代企業的典型特征是其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Berle & Means,1932),這種分離是假設可以給公司帶來更高效率的,它允許投資者分散其風險與收益,而經營者可以從事更專業化的管理。但由此卻帶來了現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Jensen & Mecking,1976),公司經營者(代理人)與投資者(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對稱使經營者在進行公司戰略決策時未必以公司的長遠發展為目標,從而對公司研發投資決策產生影響。學者們在這方面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他們并沒有形成一致的結論。
研發投資預期可創造無形資產,其在市場上是有價值的,但由于其自身固有的風險和產出的不可預知性,使研發項目意味著巨大的雇傭風險,代理人難以分散它。加之研發投資的周期長,對當期利潤或許有負面影響,所以管理者不愿意投資于長期的有風險的研發項目。Bange,Bondt and Shrider(2005)通過對美國數據的實證研究,發現公司高管會著眼于年度利潤目標來推進或降低研發支出,研發預算調整的幅度依賴于公司價值在股市上被高估還是低估。這一類觀點認為研發活動的特征會激勵管理者機會主義行為和增加代理成本,從而導致研發投資少于股東們所希望的應投資項目。
另一些學者研究發現,由研發投資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可以給公司內部人帶來超常收益(Aboody and Lev,2000)。一般來說,公司的投資都會造成信息不對稱,外部人獲得的僅是關于投資效率的高度概括的、不及時的信息,而與研發相關聯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更大于其他投資。Kyle (1985)認為由于研發投資比有形資產投資的未來收益更具不確定性,收益變動的增加使研發公司內部人可利用其壟斷權力獲利。Aboody and Lev(2000)實證研究發現從事研發活動的公司,其內部人收益持續大于無研發的公司,內部人也有信息優勢來改變研發預算,研發費用于是成了信息不對稱和內部人收益的重要促進因素。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內部人收益的驅動下,研發投資應高于股東希望的水平。
二、研發投資與公司價值的相關性
關于研發投資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學者們看法不一,一種觀點認為研發投資與公司業績正相關,如Scherer(1965)、Grabowski and Mueller(1978)以美國公司為樣本,Klette(1996)以挪威制造業公司為樣本,都發現R&D與企業業績之間是正相關的。而另一種觀點認為R&D與公司業績之間不存在這種正相關,有代表性的是馮·布朗(1999)提出的研發投資的“加速化陷阱(Acceleration Trap)”概念,即研發項目投資額的不斷增加與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和利潤增長之間的非正相關關系所引起的高風險。馮·布朗通過對30家來自美國、歐洲及日本的電子電氣公司的研發投入與銷售收入和利潤的數據研究中發現,在1978- 1990年期間,這些高科技公司的研發費用分別增長了3-5倍,但同期這30家公司的總銷售額年均增長率僅為10%。即公司研發投入的增加與產品銷售收入的增長之間并不存在正相關關系。
研發投資的價值能否在資本市場上得到有效的揭示,學者們也見解不一。如Hall(1993)認為,投資者的視野有限,他們不能從長期的研發投資中預測其回報,如果他們直接接受財務報表所顯示的收益,而不會結合會計準則中研發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對研發的預期收益進行調整,就很有可能導致對研發公司的股票定價偏低。相反,另一些學者卻認為投資者高估了研發的價值,他們的推理是投資者視研發支出為投資,它會帶來預期收益,所以投資者在確定股價時會考慮到這種收益。Chan, Lakonishok, and Sougiannis(2001)研究發現,從事研發的公司,其股票的歷史收益要超過不從事研發的公司,高研發投入的公司在權益市場上獲得超常收益。Pemman and Zhang(2002)認為當期和近期研發投資的變化與隨后的超額回報正相關,他們對該現象的解釋是投資者被保守的研發成本的會計處理誤導了,這使研發投資上升時低估收益,而研發投資下降時夸大收益。另有學者的解釋是超額回報是對風險的補償,如Chambers,Jennings,Thompson II(2002)。Charles Shi(2002)則從債權人的視角考查了研發收益(平均收益)與其風險(收益變動)之間的關系,認為關于研發價值的現存研究傾向于夸大研發的收益。
三、公司研發投資決策的影響因素
關于研發投資影響因素的實證文獻可以從公司財務結構、公司特征、公司外部監管力度和經理人特征等幾個方面加以概括。
(一)公司財務結構與研發投資的關系
公司不同的所有權結構對其研發決策的影響是不同的,但實證研究的結論并不統一。Francis and Smith(1995)研究發現,股權分散的公司與管理層持股高或者有重要外部大股東的公司相比,創新較少,股權分散的公司獲得較少的專利權,他們傾向于購買而不是內部研發。Berrone, Surroca and Tribó(2005)研究了所有權結構中大股東的存在對公司研發強度的影響,其結論是:銀行所有權對公司的研發強度有負面影響,非金融公司所有權對公司研發強度有正面影響,個人所有權的影響是不明確的;而大股東的數量(單個或合計持股達50%)對公司研發強度的影響是負面的。
關于研發公司債務政策的研究結果則相對一致。Baldwin et al.(2002)研究了財務結構、研發強度與創新之間的關系,發現研發強度高的公司顯示為較低負債的財務結構,財務結構中負債的比重對研發投資有約束。Nam, Ottoo and Thornton(2003)認為高負債的公司會傾向于低水平的研發投資。這些結論應與研發活動的特點相關聯,研發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債券的風險,而債券持有人或許不愿意承擔高風險,從而形成研發強度大的公司具有低負債水平的財務結構。當然,研發需要大量的現金流,低負債也可減少利息的支付,所以高成長、承擔高研發投入的公司會有低負債率和低的股利支付率。
Hall et al.(1998)通過對來自法國、日本和美國科技公司的考察,研究了不同制度背景下銷售收入和現金流對研發投資的影響,發現研發投資對公司現金流和銷售收入的敏感度,美國公司高于日本公司和法國公司。在美國,研發與公司的現金流和銷售收入正相關,而在日本和法國,這種影響是混合的。Bond et al.(2003)用英國和德國公司的面板數據檢驗了現金流對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投資的重要性,其結論是德國公司的研發投資水平對現金流不敏感,而英國相反。這或許與不同國家公司間的財務結構不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