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并稅種,但不能把土地出讓金納入稅種征收
現行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有三個: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簡稅制”的原則,應該三稅合并,不再區分內外資,不再區分自住、出租.統一征收。我國城市土地是國家所有,但房和地是連在一起的,房價和地價更是緊密相連,而且地價占主要比重,如杭州市,同樣建筑結構的房產在市中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市場價為15000元~20000元,而在郊區只要5000元~6000元。因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只能合并征收,以利簡化稅制,體現公平稅負。
至于土地出讓金可否并入稅收分年征收?有的學者認為應將現行土地出讓金一次性收取方式改為分年收取,并納入房地產稅征收,其理由是分年收取可以降低房屋開發成本,從而降低房價、減輕購房者的負擔,并防止地方政府在土地轉讓中的短期行為。但筆者認為,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性質不完全相同。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出讓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時獲得的租金收入;房地產稅是政府為納稅人提供公共建設服務而對擁有房產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稅收。另外,現在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各地地方政府開展公共建設服務重要的收入來源,一旦改成年租制,分為50年或70年分年收取并納入稅收征收,會出現兩種后果:一是地方政府將減少一大筆可用作地方公共建設服務的收入,造成財政支出安排上的困難;二是將對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狀況帶來無法預想的局面,如杭州市現在市中心的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均價為15000元~18000元,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市中心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價格為每平方米1000元~15000元,如剔除土地出讓金因素,房價可驟降至每平方米4000元~5000元,供求后果很難設想。因此筆者認為土地出讓金不能并入房地產稅征收。
二、擴大征收范圍,但農民、城鎮居民一般自住房應繼續予以免稅優惠
根據“寬稅基”的原則,應該擴大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打破原來征稅范圍的地域限制,以減少稅源流失、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但同時必須制定必要明確的減免稅優惠政策:一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地產應繼續免稅;二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地產應繼續免稅;三是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地產應繼續免稅;四是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應繼續免稅;五是農村農民自住房應繼續免稅;六是城鎮居民自住普通住房也應繼續免稅。另外,國家機關公務員享受國家標準面積內的住房,也可給予優惠免稅。
而要征稅的房產重點是:經營性房產(包括出租房);排屋、別墅(含自住);自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的房產就超過一套普通住房標準(如杭州市規定為14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這樣規定,既能擴大征稅范圍,又能緩解征收上的矛盾,體現稅收調節功能,增加稅收收入。
三、科學確定適用稅率
房地產稅的改革要貫徹“低稅率”原則,稅法可制定0.5%~1%的彈性比例稅率區間,授權市縣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納稅人負擔能力確定具體適用稅率,體現大城市稅率從高、中小城鎮稅率從低的原則。對高檔住宅和高爾夫球場等需適當限制的房地產可加威征稅。
設置上述彈性比例稅率,比原城市房地產稅稅率1.8%、房產稅稅率1.2%有所降低,但因征收范圍擴大,稅收不但不會減少,而且會有較大幅度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