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現代《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在1995年的《擔保法》中, 質押被確立為一種擔保方式,并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個質押種類。
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二、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
多年以來,為加快經濟發展,扶持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知識產權項目,促進先進技術的實施轉化,一些地方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管理辦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操作辦法,有關部門還制定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專門調整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管理,增強《擔保法》規定的知識產權質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受其本身的特點和現行法律、政策和體制的制約,還遠未能成為一種重要融資手段。
(一)知識產權質押立法體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尚不完善,存在知識產權的權屬爭議和權利的不穩定性。同時,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原因,存在知識產權實際權利人的權益不確定性。
二是我國知識產權質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僅有《擔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識產權分支部門法,而關于專利權質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主要是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大都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則少有涉及。
三是《擔保法》對知識產權質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擔保實踐的發展。《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并無允許使用權轉讓的明確規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識產權上設置多個質押。這個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頗有價值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無法借此獲得多個融資渠道。
(二)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不完善
知識產權質押設定方面規定了幾個不同的登記機關,如商標專用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專利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中國知識產權局,著作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國家版權局,商號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等。各登記機關所發布的登記程序內容不相一致,其登記期限和費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質人以兩項以上的知識產權共同出質,其登記機關更為復雜。從成本與效率的角度來考慮,這種登記制度會加重質權設立的成本,降低質權設立的效率。
(三)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難,不利于信貸操作
知識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價值評估。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知識產權評估在我國逐漸活躍,通過資產評估確認知識產權的財產價值,從而促進知識產權交易,保障知識產權所有人和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國還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我國雖然制定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但其可操作性較弱,特別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及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也沒有各自具體的評估準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價值評估是一個復雜的技術問題,需要經過市場調查、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識產權評估趨于大致準確。此外,我國在無形資產評估方面,還存在著評估人才缺乏、執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權威評估機構不多、評估市場混亂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顯然已經成為知識產權質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