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融資租賃的含義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3月1日頒布并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對融資租賃做了如下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由此,可以分析出融資租賃必須具備以下內涵:
(1)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功能;
(2)承租人選定擬租賃物,由出租人出資購買;
(3)供貨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當事人的基本經濟關系和同時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
(4)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必須明確;
(5)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有購買選擇權。
從融資租賃的內涵中,可以分析出融資租賃業務是以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利益為原則而制定的,有利于承租人獲取所需的資金和設備。與此同時,還可以看到如果中小企業作為承租人,不僅可以通過融資租賃獲得資本設備融資、增加自身資產流動性、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和緩解債務負擔等益處,而且可以解決融資難、信譽低、融資風險大等問題。
二、融資租賃的功能
(一)投、融資功能
在租賃市場較為成熟的國家,投資人不僅可以通過直接投資建立租賃公司來經營租賃業務, 還可以通過投資于租賃基金、杠桿租賃等交易,只投資但不參與經營來進入租賃行業,并以此獲得相應的投資回報。由此,融資租賃為社會投資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領域。
隨著有關融資租賃財務、會計與稅收制度的建立,在這些制度的基礎之上,融資租賃的融資功能又得到了進一步發揮,主要表現在節稅型融資功能。我國現行的財務制度規定,承租人要將通過融資租賃租入的設備視同自有資產來管理,即將融資租賃租入資產納入承租人資產負債表。對中小企業來講,可本著“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能以較少的租金支出獲得 100% 的設備使用權,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設備投資的資金壓力和折舊風險。從可行性上分析,由于租賃公司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和專業管理能力能有效控制租賃風險,對作為承租方的中小企業的考察就側重于項目未來現金流,而對其歷史的負債情況、交易情況和有形資產要求不高;這樣有利于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二)增加資產流動性
融資租賃可以根據每個企業的資金實力、產品銷售季節性和項目現金流等情況,為企業量身定做還款安排。租約可以規定靈活的付款條款,例如遞增或遞減支付、提前還租等,使承租人能夠根據自己的現金流量狀況來定制付款額。租期可長可短,租金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支付。支付的時間可以提前或變換不同的間隔期,顯得十分靈活。這種靈活的租金支付方式,使中小企業的現金流可以充分、合理地匹配。
(三)推進技術改造
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在機器設備“精神磨損”大大加速的情況下,全額設備投資往往由于設備的“精神磨損”而帶來一系列風險,使得承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方面,融資租賃為承租企業規避機器設備“精神磨損”產生的風險提供了可能,同時也促進了承租企業不斷跟蹤先進技術、加快更新改造的節奏,使用先進的機器設備生產科技含量高的產品,進而保持競爭優勢。對于資金實力不太雄厚的中小企業來說,通過融資租賃業務可以不斷更新技術和設備,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