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無形資產質押發展歷程
無形資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可依法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及非專利技術等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以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的一種擔保制度。在質押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無形資產為質押物。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為科技企業融資開辟了新渠道,對于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實施品牌戰略及促進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風險、優化資金資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上世紀90年代,隨著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價值認識的深化,我國也開始探索無形資產質押融資的可能性,并在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中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隨后,一些企業和銀行進行了試點,如1997年南通櫻華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商標權為質押從銀行獲得600萬元貸款。近年來,雖然國家和各省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出臺了不少政策,鼓勵銀行為企業提供無形資產質押貸款,但由于無形資產質押的特殊性,銀行行動并不積極,各地仍是零星、小范圍的試點,在更大范圍內推廣實施卻困難重重,不少企業的質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絕。2004年,全國辦理專利權質押僅37件,2005年為66件。截至2007年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合同共有300多項,涉及專利700多件,質押總額不到60億元。噠與企業的需求和人們的期望相差甚遠。
這主要是因為國內對無形資產質押還存在一些疑慮,如:無形資產的可質押性,即其充當擔保標的的依據,出質雙方權益的保全等;在實際操作中,無形資產質押專業性強、風險大、涉及問題復雜,現有監管方式還不完善。只有克服這些困難,制定科學合理的操作規范和程序,才能有效推動這項業務順利開展。
二、我國無形資產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無形資產質押的理論依據
1 超額收益性和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可質押的價值基礎。無形資產要充當擔保標的用于質押,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從法理學的角度講,任何可成為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都應具備一定價值并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為債權本身就體現了一定的價值性,擔保標的必須具有足夠的價值,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從擔保物以優先受償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達到保證債權的目的。財產權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可以用貨幣進行計量。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投資者創造收益,并且能帶來比一般企業盈利水平高的超額收益。無形資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超額收益性上。雖然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但它能夠借助有形資產載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并能帶來超額預期收益,其價值量的大小即是它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的多少。無形資產的超額收益性使其具有財產的屬性,其專用權屬財產權,擁有無形資產即享有其收益權。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即屬于財產權,其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所有人享有對它們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 無形資產財產權的可讓與性確保了其質押的可行性。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充當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以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擔保標的拍賣或變賣,以變現的價金優先受償。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才能設定擔保。專利、商標等多數無形資產,除了法律或協議有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可轉讓或交易。
可見,用于質押的無形資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該標的為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用于質押的首要條件。二是該無形資產具有可轉讓性。無形資產通常符合這兩個條件,具備充當擔保標的的能力。當然這兩個條件只是無形資產可用于質押的必要條件,并不是充分條件,對于具體的無形資產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二)無形資產質押的特殊性
基于無形資產的特殊性,我國立法時借鑒知識產權的概念,認為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能充當擔保標的的,只是其專用權中依法可轉讓的財產權,并將其歸為權利質押。質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性。動產質押必須轉移動產的占有,但權利質押是否轉移占有不能一概而論。出質人將專利、商標等有關權利質押后,其生產經營仍必須依賴有關質押專利和使用商標專用權,只有繼續使用這些資產才能獲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質權人很難實施占有。而且無形資產專用權交給質權人,不允許出質人繼續使用,無形資產將發揮不了任何作用,甚至會失去其價值。實際上,作為無形資產的出質人,他僅以無形資產的財產權來出質,在法律上仍是該權利的主體,因而仍有利用該權利的資格。而質權人僅取得以該權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的權利,并非為該權利的主體,因而無利用該權利的資格。因此,無形資產出質后,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權,不能因設質而喪失其使用權。
(三)各類無形資產可質押性分析
隨著科技進步和知識經濟的發展,新型無形資產不斷涌現,特性更趨多樣化。目前經濟學確認的無形資產總數已超過30種,美國會計制度確認的有24件之多。眾多的無形資產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用于質押。
無形資產作為質押標的除應具備財產屬性和可讓與性外,還必須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護期內的,否則該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就談不上質權人利益的保護。比如,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就要考慮其地域性和時間限制,無形資產的法定有效期限應該比質押的期限長。企業的非專利技術或商業秘密,通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質押后一旦泄漏秘密,質權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不適合質押。我國擔保法中明確說明可出質的無形資產僅有專利和商標專用權,顯然種類太少,范圍太窄。實際上,企業的品牌、依法可轉讓的特許權、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及集成電路設計權等,同樣符合無形資產質押的條件。隨著經濟發展和我國無形資產質押制度的不斷完善,會有更多的無形資產用于質押。
(四)無形資產質權的保全方式
動產質權的保全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管領。無形資產質押則很難轉移占有或交付標的,質權人實際上很不好控制質押標的。因此,建立制度保全質權就顯得特別重要。
1 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無形資產出質后,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權,但此時無形資產專用權上已有質權的負擔。因此,應采取措施對出質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通過訂立書面合同,限制出質人對權利的處分,實現權利質權的保全。因此。無形資產作為一種權利出質后,并不在于是否將該資產交給債權人,關鍵是對雙方權利的限制。通過限制出質人的某些權利,賦予質權人一定的權利來維護雙方的利益。如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權利。質權人取得質權后,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也不能對該項權利任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2 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無形資產專用權大多是通過專門管理部門的審查、登記獲得的,并由這些部門確立其法律保護狀態。因此,由這些部門采取強制登記管理制度,就成為保全無形資產質權有效性的關鍵。無形資產質押不是以財產權的轉移占有為生效條件,而是以管理部門準予登記為生效條件。只有質押合同登記生效,當事人才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專利、商標質押合同一經受理登記,專利局和商標局即起動審核程序,并通過登記管理數據庫對質押全過程進行管理。該登記文檔將向公眾開放,通過查閱登記簿,公眾就可以了解有關專利和商標的出質情況,以免在簽訂質押合同時出現重復質押。公眾在接受轉讓或許可時,也可以查閱登記簿了解所要受讓的權利是否有質權存在。如果專利權或商標權正處在質押期間,對其專用權的任何變更均須得到質押合同當事雙方的認可,否則,都將是無效行為。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解決了無形資產難轉移占有的問題,有力保障了質押合同當事雙方甚至是第三方的權益,成為無形資產質押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
三、我國無形資產質押難以推廣的原因
我國現行無形資產會計、評估體系不完善,相關配套服務不健全,金融機構對無形資產質押態度冷漠,與其價值較難確定,并存在減值風險和變現困難有很大關系。
1 無形資產價值計量和評估困難。用無形資產質押,首先必須準確計量無形資產的價值。而無形資產涉及行業及種類繁多,贏利模式差異較大,并涉及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我國還沒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無形資產計量方法,現行會計制度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其價值;無形資產價值評估體系不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健全,評估的權威性也有待認同。無法準確計量其價值,導致銀行不愿接受無形資產質押,這已成為推廣無形資產質押的最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