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國有企業并購融資存在的問題
1 資本市場融資發展遲緩。在并購實踐中我國國有企業大部分股權融資是通過發行新股和增發配股等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的。企業通常以首次上市公開發行時募集的資金作為并購資金,或是一些業績較好的企業通過配股的方式繼續募集資金,為并購做準備。但是我國企業是否具有股票發行資格以及股票發行的規定都比較嚴格,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凈資產額的兩倍,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凈資產額。加之我國資本市場正處于調整階段。系統性風險以及政策因素不容忽,這都限制了國有企業的融資發展。導致了只是很少一部分企業能夠利用上述手段進行并購融資。
2 貸款融資應用有限。銀行信貸資金受銀行短期偏好信貸傾向、資本金偏低及計劃性經營理念等方面的限制,只是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維持與擴大生產的正常經營所需,很難在企業并購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根據有關規定,通過銀行借款所融資金不能用于股票二級市場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一般只能用于非上市企業的并購或只能用于收購國家股、法人股。而且銀行對企業的并購貸款常常需要提供擔保或需要貸款企業以一定的資產作為抵押才能發放。再加上貸款利息比較高,使企業難能負擔此項貸款,因此銀行貸款在企業并購融資中發揮的作用不是很大。
3 債券融資比例小。在我國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或重點國有企業才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影響一般國有企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的因素有,一是發行債券要經過復雜的審批,往往導致資金籌集與需要的時間上不搭配,由于指標的限制,有限的規模決定了發行人選擇的局限性和籌資數量的有限性。二是發行債券的嚴格條件將許多國有企業拒之于債券籌資的門外。三是債券籌資難以用于并購支付。我國對債券籌資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股權并購涉及股票買賣,因而該條款限制了為股權并購而發行的企業債券融資。債券融資在企業并購中的應用也十分有限。
4 我國企業并購融資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由于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而股權并購也屬于股票交易范圍之列,因而就限制了銀行為股權并購提供貸款的行為。而債務性融資方面同樣存在諸多限制,公司法規定公司制企業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40%,這些規定都對債券的發行起到了很大的約束作用。一般而言企業債券的風險比銀行存款的風險要大,高風險下沒有高收益的預期,企業債券就失去了吸引力,再加上債券交易不如股票交易活躍,因而限制了國有企業的融資渠道。
5 不規范操作現象嚴重。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許多企業的并購行為均由政府機構操縱,并非企業自愿,而是政府行為。政府行為對國有企業并購的干預現象比較嚴重。由于政府的干預,不同的企業在計算并購融資需求量時面臨的情況會有很大的差別,一部分企業可以以較低的價格收購目標企業,融資壓力較輕,而另外一些企業有可能會有相對較重的融資壓力。這一方面阻礙融資市場的公平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業并購中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與自主性,抑制了企業并購融資的內在沖動。此外行政控制等非市場手段的應用,也很難保證企業并購融資的外在資金支持。政府只關注并購時的資金需求,而并購后的資金支持及企業運作往往因資金缺乏而影響其正常經營和整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