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稅
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貫穿于企業購、產、銷各環節,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存貨增加時支付的增值稅額計入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增加存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支付的進項增值稅額不計入存貨實際成本,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設想,不論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存貨增加時支付的增值稅額都應計入存貨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消費稅
與存貨有關的消費稅業務為企業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款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加工商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可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款抵扣,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設想,委托方對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無論是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還是直接用于銷售,都可將受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款計入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資源稅
資源稅與存貨實際成本相關的業務是收購未稅礦產品和外購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以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款作為礦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等科目;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的,購入液體鹽支付的資源稅(銷售液體鹽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稅款可以抵扣,按允許抵扣的資源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后的數額,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應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在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情況下,可設想收購未稅礦產品和為加工固體鹽而外購液體鹽支付的資源稅額全記入存貨的實際成本,按應付的全部價款,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