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取得會計師資格后,應具備下列專業學術論文、論著條件之一:
1、在省部級以上財經類公開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獨立完成)財會專業論文;
2、本人撰寫已經公開出版發行的財會專著字數達5萬字以上、或譯著達10萬字以上;
3、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的有關會計理論研討會或財會專刊上提交并刊登的專題論文以第一作者3篇(每篇字數要求在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的推廣和應用價值;
4、作為執筆人之一參加過會計專業正式公開出版發行教材或財務技術手冊的編寫工作且本人完成5萬字以上的編寫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