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醫院康復中心所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6∶4的比例分成,A醫院得6,B企業醫院得4,該合同一定5年不變。
近日,A醫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其2002年1月~6月的醫療經營情況進行了核查,認定該康復治療中心為營利性的醫療“科室”,要求該中心據實申報繳納本年度1月~6月的營業稅。據該中心會計人員所提供的電腦財務資料顯示:2002年1月~6月,康復中心的醫療服務收入為600萬元,按服務行業5%的稅率計算,該中心應申報繳納的營業稅為30萬元。A醫院的財務老總問:按有關政策規定,非營利性醫院屬免稅對象,這樣征稅有道理嗎?
筆者認為,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康復中心申報繳納營業稅是有道理的。依據在于:
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制定的《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第三款第七條指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科室”、“病區”、“項目”,合作舉辦的應停辦或經衛生行政和財政等部門批準轉為獨立法人單位。作為A醫院的康復中心很顯然屬于設立的非獨立法人資格和營利性的“科室”、“病區”之列。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按照國家規定允許的價格,所取得的醫療收入,不得免征各項稅收。由于該中心系A醫院的二級法人,其醫療價格又是由雙方協商制定的,而且按6∶4的比例進行醫療收入分成,因此,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該康復中心屬于未按國家規定價格收取醫療服務收入的營利性“病區”或“科室”是完全正確的。
那么,這種營利性的“聯營”中心能否變換為非營利性的“病區”中心,從而使A醫院減輕稅負的動機能夠變為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指出:位于城市的企業醫療機構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統籌管理,納入城鎮醫療服務體系。據此,筆者認為這正是A醫院利用該政策,進行兼并的大好時機。為此,建議該院采用兼并時常用的第三種基本方式即:“杠桿收購”法,將“聯營”中心改為“獨資”中心,使該中心成為醫院的非獨立的“病區”,按國家規定允許的價格收費,可以享受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所謂“杠桿收購”法是指:一個企業或單位通過借款收購另一個企業和單位的產權后,又依靠被收購企業或單位創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債務的收購方式。為何要采用此法呢?這是因為在當今的經濟活動中,“杠桿收購”法已經變成了融資、節稅、促使效率提高和確認企事業單位價值的工具;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它可以促使A醫院盈利水平和醫療市場價值的提高;更為關鍵的是A醫院的管理層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才能,有能力制定周密、完善的收購計劃,而且該院無債務負擔,因而具有很強的償債能力。
下面我們作具體分析:假設該康復治療中心2001年1月~6月的收入為600萬元,下半年的醫療收入為800萬元,則全年共計收入為1400萬元,該康復中心全年應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合計為76萬多元。
如果該中心由A醫院通過向金融單位貸款的方式進行“杠桿收購”的方法,將“聯營”中心變為“獨資”中心,需要多少貸款才能償還B企業職工醫院所投入的100萬元呢?因為該中心每年節稅70多萬元,投資額與節稅額相抵減后,其差額為23.7萬元。這就說明A醫院在貸款100萬元進行收購之時,如果將其本年內所獲得節稅利益計算在內,僅需貸款23.7萬元就可在本年內將“聯營”康復中心變為“獨資”康復治療中心。如果按其合同規定的一定5年期來計算的話,累計可節稅38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