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財政角度:提高支出績效、構建公共財政框架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1994年我國初步建立了分稅制的財政體制,財政政策的運行已逐步開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邁出了向公共財政轉變的第一步。但整個財政體制的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過去改革重點主要放在“收入”管理上,相比之下,“支出”管理改革還很滯后。因此,作為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政府采購制度就顯得迫切。
1.適當節約財政資金
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的實踐表明,政府采購的確可以提高資金節約率。通常采購支出占財政支出的30%以上,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節資率約為10%,按照這個比例,我國GDP約為9萬億元,如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可節約資金900億元。從我國試行政府采購的實際情況來看,2000年全國政府采購327.9億元,比上年增長1.5倍,節約資金42.5億元。其中,預算資金節約25.7億元,節約率為11.6%.那么,為什么要提出節資率的“適當性”呢?隨著預算管理方法的改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預算編制準確程度將逐步提高,對財政資金的監控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再加上政府肩負著規范市場秩序同時還要保證采購物品的質量,可以預見,采購資金節約率將會有所降低,這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恰恰是政府采購制度成熟的表現。
2.提高支出效益
這主要可以通過三條途徑來實現:第一,采購原則上,引入競爭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采購機關在規定的媒體上公開發布各類采購信息,讓所有合格的供應商及時獲取政府采購信息,并有機會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的競爭,擴大了采購的可選擇面,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挑選性價比最高的產品。第二,采購方法上,改進工作水平。首先,施行以招標采購為主,對定點采購、網上競價采購進行探索的采購方式。特別是在評標的過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保證評標的保密性,避免外在因素的干擾。其次,采購機關可以靈活運用各種談判技巧,充分利用政府采購的規模優勢以及采購活動的連續性,獲取滿意的價格和售后服務。第三,采購評價上,完善供應商的市場準入機制。對他們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以降低采購風險。
3.推動我國公共財政制度的確立
政府采購制度既是建立我國公共財政框架的題中應有之義,反過來由于其本身要求比較完善的財政體系作保障,又加速了公共財政其他環節的改革。
其一,改革預算編制方法。在預算的主體方面,要建立“部門預算”,建立預算項目庫、改革預算科目、對預算編制進行分類;在預算的編制方法方面,要施行“零基預算”,每年經過認真核查,根據事業發展和財力情況落實采購計劃,合理安排采購資金。
其二,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后,支出性購買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根據預算機構批復的采購預算,經過檢查、分析,將其中易于跨部門采購的商品編成采購目錄下達給集中采購機關,主要指采購中心;不易于集中采購的品目下達給包括行政、事業社會團體的采購機關,再將驗收結算書、接受履行報告、質量驗收報告以及其他附件交由采購管理機關。然后將預算通知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給供應商,完成采購的全過程。
其三,改革會計管理體制。實行政府采購后,直接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向供貨商撥付采購資金,支出決算也不需層層上報,這就需要財政總預算會計賬戶作相應的調整,開設一個專門賬戶,用于核算各部門經核準進行政府采購的支出預算。
其四,完善財政監督。實行政府采購后,財政監督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要求把監督貫穿于采購的整個過程,建立包括財政、審計、計劃、物價部門參與的綜合的全方位的監督調控體系,完善和豐富監督手段。
二、政府角度:明確政府定位、強化宏觀調控
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政策(具體地說是財政支出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采購能否科學有效地進行,不僅影響采購成本,還直接影響到政府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情況。政府采購的數量、品種和頻率,直接影響著財政支出的總量和結構,反映一定時期的財政政策取向。政府采購是一種政府行為,因此,政府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動性。政府可以通過調整采購總量來實現對經濟的總量調控;可以通過選擇采購對象對國民經濟各產業進行調控;也可以通過對采購地區以實現支持某些特殊地區發展的目的。但是,若想使這些調控目標真正有效地實現,政府采購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讓市場起基礎性資源配置的作用。實際上,政府采購制度是把政府的支出行為推向了市場,政府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而不能過分干預市場。因此,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還有助于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準確定位。
1.擺正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準確定位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忽視了這一點,經濟體制改革總是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所有改革都圍繞著國企轉。事實表明,企圖繞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推進改革是行不通的。而以改革和規范政府資金使用方式為宗旨的政府采購制度,則一改圍繞國企“放權讓利”的傳統改革思路,改革從公共部門內部的放權與收權的循環轉變到政府的“自我革命”上來。購買性支出不再由各政府部門說了算,而是交由市場來選擇,即原來由政府掌握的一部分權力歸還給了市場。與此相適應,政府的職權范圍必須重新進行調整,即政府分權應嚴格限定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范圍之內,以充分體現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優先”的原則。由此可見,政府采購制度從公共支出入手,為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凡是市場能干的,先讓市場去干,只有市場不能干或干不好的,才由政府去補充,即政府的作用范圍應嚴格地限定在市場失靈的領域內。在這里,市場實際上是一種基準,而不是相反。
2.實現社會總供需的平衡
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平衡。我們知道,社會總需求(D)=消費性需求(C)+投資性需求(I)+政府購買(G),政府的購買性支出即政府采購,它是社會總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調整政府采購的總量可以調整社會總需求,進而促進全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當社會總供給大于社會總需求時,應實施擴張性財政政策,政策工具的運用主要是減稅和擴大政府支出。體現在支出上,便是在經濟周期的蕭條階段,經濟增長速度下降時,政府可以擴大支出,包括增加公共工程支出、政府購買性支出和政府轉移性支出等,以增加居民的消費和促進企業擴大投資,提高社會總需求水平。反之,如需對增長過快的經濟進行降溫,政府則可以通過緊縮性財政政策縮減其支出規模。政府的購買性支出政策作為一項相機抉擇的財政措施之一,具有收效大、時滯短的特點,政府購買性支出發生任何較大的變化,由于其乘數作用,都會引起社會的生產和分配在總量和結構方面產生相當大的反應,從而起到調控宏觀經濟總量平衡的作用。
3.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
政府是國內最大的單一消費者,政府采購的數量、品種和頻率的改變,不僅能夠對社會的總供需施加一定的影響,而且還能夠影響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國際經驗表明,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需要有不同的產業結構與之相適應。所以當國民經濟各產業的比例阻礙了經濟發展的時候,就需要政府有所作為,采取某些措施鼓勵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對需要鼓勵的產業,可以采取擴大相對購買量等方式增加對該產業的購買力度;而對一些需限制的產業,則采取不購買或少量購買的策略。具體到產品結構也是一樣,可以通過對一些產品的購買與否、調整購買量的大小及提前或推遲政府采購的時間來達到鼓勵或限制這些產品生產的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購本身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把政府置身于市場中。政府的運作必須遵守市場的游戲規則,即政府也應是一個“理性的人”,在進行購買時應以“物美價廉”作為交易準則。所以,即使政府為了促進某種產業的發展或鼓勵某些產品的生產,也還是要按照嚴格的標準來選擇供應商,而不是隨意購買。
4.平衡地區間經濟的發展
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各國經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對我國這樣一個地域廣闊、民族眾多的國家來說。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但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易引發社會動蕩不安,因此,各國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非常重視正確處理這一問題。政府采購制度的推行則可以有效地緩解這一矛盾。
5.實現對民族產業的保護
當今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各國發展都不可能置身于國際經濟之外。但與此同時,各國又都有其特色的民族產業,這些民族產業的發展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的扶持。如果完全實行貿易自由化,民族產業必然會受到沖擊。而政府采購則是世界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有效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的連接點應該在市場,政府對企業的限制與支持應通過市場來實現。政府采購制度在引人競爭機制的同時,實行“國貨優先”的原則,可以有效保護民族產業。政府通過購買國內企業產品或重點購買國有企業的產品,來保護民族產業,支持國有企業,從整體上提高民族產業和民族經濟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從而起到培植財源、壯大國家經濟實力的作用。
應該強調的是,我們保護民族產業,并不是保護落后。“保護”是有前提的,民族產業自身應不斷尋求發展之道,在“保護”中發展,而不是停滯不前。實踐表明,只有在民族產業自身力量壯大的基礎上,“保護”才是有效的。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民族產業更應該不斷積蓄力量,努力爭取在離開政府這把“保護傘”時也能立于不敗之地。
此外,通過政府采購還可以間接地實現政府的一些其他政策意圖,如減少失業、吞吐存貨、平抑物價、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等等。因此從政府的角度看,政府采購不失為一種多功能的財政政策工具。
三、供應商角度:提高競爭能力、活躍市場經濟
政府采購是政府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場中的最大消費者,而且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競標過程中執行嚴密、透明的“優勝劣汰”機制,所有這些都會調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而且能夠促使供應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務,以使自己能夠贏得政府這一最大的消費者。由于供應商(廠商)是市場中最活躍的因素,所以,供應商競爭能力的提高又能夠帶動整個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昌盛。從國際競爭的角度看,政府采購又有助于供應商(廠商)邁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并早日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
1.提高供應商的競爭能力
政府采購的方式很多,有公開招標、兩階段招標、尋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多種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是運用最多的一種方式。但不論是采取哪種方式,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都要遵循競爭性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政府可以邀請到很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勞務供應者來競標,形成一種有利于政府的買方市場,從而使政府能夠獲得比較價格利益和更優質的產品或服務。而供應商也不是被動地接受這一局面,為了能夠爭取到政府這個最大的消費者,他們會千方百計地尋求增加產品或服務技術含量的方法,以提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并會最大程度地降低和節約生產成本,從而使自己在質量和價格上都能夠取勝。另外,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還普遍實行了政府采購定點單位的招標活動。這對供應商來說無疑有著更大的誘惑力。如果供應商能夠爭取到這塊“招牌”,就意味著它在這段時間內持續擁有政府這個最大的市場主體,可以為產品或勞務大開銷路。定點單位選取的過程也是各供應商實力競爭的過程。因此,各供應商必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從而在眾多的供應商中嶄露頭角,被政府“相中”。
當然,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政府一定要把好“質量關”,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地提高供應商的競爭能力。
2.給整個市場經濟注入活力
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三條原則可以維護供應商的利益,極大地調動供應商的參與熱情,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并帶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
首先,政府采購遵循公平原則。具體來說,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競爭主體準入的公平性,即允許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均可參加投標;二是競爭規則的公平性,即資格預審和評標的標準要一致;三是供應商獲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都應平等地從政府那里獲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通過嚴密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來體現的。由于政府采購的批量大,對經濟的影響也大,所以采購活動的程序、過程一定要體現透明、公平的原則。公開的采購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預測性,使投標供應商可以計算出他們參加采購活動的代價和風險,從而提出最有利的競爭價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部交易”或“黑箱操作”,從而增強潛在投標商參與采購并中標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購遵循公正原則。其核心是“標準的統一”。該原則要求采購部門給予所有的供應商相同的待遇,而不應該存在歧視性,它是提高供應商廣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有效保證。
3.有助于我國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釋:一是由于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不斷完善,調動了國內供應商的參與積極性,并促進其競爭能力的提高,這種競爭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供應商步入國際市場;二是從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對等性來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優惠待遇參與國際競爭,使供應商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得到更多錘煉的機會,提高國際競爭實力。
從長遠看,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阻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也是必然趨勢。雖然我國沒有正式聲明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實際上國外供應商早已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我國政府機關采購商品或服務的領域也早已延伸到國外。
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是對等的,我國在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同時,也取得了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機會。加入WTO后要充分享受WTO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帶來的利益,我國企業必須參與跨國經營,發揮規模優勢,爭取早日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
四、社會角度:整頓財經秩序、推進反腐倡廉
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政府采購有利于整頓市場經濟中的財經秩序,促進我國的廉政建設。
1.有效防治腐敗
首先,政府采購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購買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購領域的腐敗。我國建國以來的政府采購方式,是由財政部門每年根據預算層層下撥經費,各支出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買。這種分散的采購方式,使采購資金脫離財政監督,出現了盲目采購、隨意采購、不公平競爭的問題。采購過程不透明,進行“暗箱操作”,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而政府采購,不僅是一種簡單的消費行為,而且是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各種支出納入統一賬戶,受到財政部門全方位監督。它的主要實現形式是招標。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基礎,通過招標廣告,公開采購信息,使有能力的企業,都有機會參與競爭。通過資格預審,從眾多的投標者中,選出合格的競爭者。再通過評標委員會,根據已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選出最低評價標。全過程公開透明,充滿競爭。
其次,統一的政府采購,特別是公共招標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在不夠成熟、不夠完善的市場經濟中,法制的不嚴密,交易過程的不透明,最易引起大量“尋租”行為。廠商暗中從政府權力掌握者那里爭取到慷國家之慨的優惠待遇,而政府工作人員則從廠商那里獲得私下的“好處”;政府分散采購中常常發生“回扣”,正是這種情況下防不勝防的弊端。統一、透明的政府采購制度之所以能夠提高資金效益,固然一方面是由于可促成供給方的“薄利多銷”,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可減少消費方工作人員因暗中“吃回扣”等行為引發的政府財力誤配置。
2.政府采購防治腐敗有賴于一系列防腐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們不應把廉政建設(特別是制度創新)的重心放在“反腐敗”上,而應放在“防腐敗”上。我國在理論上缺乏契約國家的觀念,政府是納稅人的公共資金托管人的地位并沒有確立,納稅人也缺乏參與對公共資金的監督管理意識。我國的國民經濟也長期在計劃體制下運行,根本沒有公共市場與私人市場之分,更無政府采購與私人采購之別。在具體實施方式上,我國以往所采取的是財政以貨幣形式向各預算單位供給經費,再由各預算單位分散購買所需物品,進行自我服務和供給的辦法。這種辦法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有其特別的適應性,然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卻很不適應。由于財政游離于資金使用環節之外,對交易行為又沒有統一的制度規范,交易過程的透明度低、嚴密性差、監督約束力不強,從而給各種腐敗行為的發生提供了溫床。而實行政府采購之后,猶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因其特殊的運作機制和公開透明的運作程序而有利于杜絕以往分散購買中的“黑箱操作”、“腐敗陷阱”,但是這一切并非自然而然地實現的。因此,在選擇政策替代時,不能陷入“廉政神話”,以為政府采購可以“包治百病”,對腐敗現象“藥到病除”。實際上,即使在成熟政府采購制度的西方發達國家,說到政府部門的腐敗這個話題,大部分人也會馬上想到為簽訂貨物、工程或服務合約——政府采購——行賄受賄。我國從政府采購制度設計開始,就應重視防腐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有公共領域存在,只要有公共資產存在,只要有公共權力存在,就有腐敗生存的空間。而且,在防止腐敗的過程中,有一個邊際成本逐漸遞增和邊際收益逐漸遞減的現象,即在初始階段,“防腐”的邊際成本較小而邊際收益較大;到了某個階段后,邊際成本開始上升,邊際收益開始下降;當腐敗幾乎可以完全預防時,則邊際成本可能無窮大,而邊際收益則可能降為無窮小。所以,經濟上最合意的度是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至于在“最合意的度”之外的腐敗,則要通過事后補救和司法審判的方法來解決。
我國的政府采購剛剛起步,目前尚沒有制定《政府采購法》,各地推出的政府采購條例或管理辦法無論在采購方式方面,還是在采購的內容、范圍和深度方面都有較大差距。由此帶來的最直接的負面作用就是在全國范圍內政府采購工作缺乏統一規范的行為指導,管理體制混亂,部門關系難以理順,操作上各行其是。雖然在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后,這些情況有所好轉,但并未得到根本改變。在管理體系方面,各地普遍試行的政府采購都是由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的(有的實行委員會制,有的實行部門管理制),政府采購中心是隸屬于財政部門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種由財政部門獨攬財政大權(實行部門管理制的地方更明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體制,在流于形式的監督之下,很容易從過去的“分散腐敗”走向更隱蔽的“集中腐敗”。加之,采購中心的經費形式大多為自收自支,必然會在具體的采購行為中考慮自身利益,容易形成新的“漏斗”。法制架構中的規則控制應重點加強對財政部門再監督以及對采購人員的權力約束。
強化對財政部門的再監督,可采取諸如:獨立于財政部門之外的監察部門受政府委托對同級財政進行監察監督;審計部門應退出政府財政監督序列,歸位到各級人大,受人大委托對同級政府財政實施再監督;同時也應規定財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各項政府采購情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并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定期向代方機構(人大常委會)述職等措施。對采購人員的權力約束,第一,可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其權利義務。這里需特別指出的是,在西方國家,政府采購腐敗的一個日益引起關注的方面是公司(供應商)對那些與其做過官方買賣的采購人員許諾去職后再行雇用的行為。這雖然有利于保證政府采購人員的“寶貴經驗不至于統統流失”,“但這些經驗也有可被濫用之處”。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制定必須要關注這一問題。第二,建立政府采購人員的聘用制。這有利于招聘擁有豐富信息和專業知識的人;有利于利用聘用制的靈活性,給采購人員續聘的激勵、解聘的威懾;并有利于阻止賣方進行幕后活動的信息獲得。第三,建立招標項目的匿名確定制。在“受賄是贏得伙伴友誼的一條途徑”的社會,匿名確定制可避免招標人員產生道德風險因素,損害政府和民眾利益。第四,確立責任機制。采購人員按職能可分為合同官員、采購官員和采購經辦人員,在采購工作中實行流水作業、各負其責的辦法,即將采購的各環節分離,分別由不同的人員負責或經辦。上一個環節的人員向下一個環節的人員交接工作時,必須書面保證本環節具有合法性。在簽訂合同時,由不同級別的官員簽訂不同金額的合同,合同金額越大,要求合同簽訂人的級別越高。如果能按這套機制運作,就能權責對稱、責任明確。同時,可以制定《政府采購人員及其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對違法亂紀的人員進行嚴懲。在法制架構中的程序控制方面,第一,必須要有一種健康的程序觀念:既能準確認識程序的必要性或優點,又能夠看到程序的不足,并對程序弊端予以寬容對待。第二,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采購方式及采購程序,并嚴格執行之。雖然,在政府采購中,招標采購和競爭談判方式最能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但是這類采購是有成本的,它屬于交易成本的范疇,只能從采購主體的效益或收益中補償。因此,不同的采購業務,就應該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第三,要規范政府采購申訴制度。申訴制度是投訴有關招標、評標、決標和履約中的爭議事項的程序性規定。從行政法的角度講,當政府采購中的根本性條款屬于公法性質時,政府采購是一種締結并履行行政合同的行為。行政合同的本質:既是政府用來加強經濟干預的手段,又是公民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的方式。在我國,民事合同糾紛由民事審判庭審理,經濟合同糾紛由經濟審判庭處理,而行政合同糾紛的處理途徑尚未明確。然而,為了給供應商一個救濟途徑,也為了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應該有一個客觀、公正的機構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由于行政合同顯著的公法目的性和濃厚的行政優越性,決定了其既不同于民事合同又不同于經濟合同,其糾紛的解決應遵循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即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審判處理。而且,這也有利于確保申訴受理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使采購機關、管理機關與申訴受理機構相分離,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制約機制。這一政府采購申訴制度需要在我國的政府采購立法中予以明確規定。在此之前,財政部門應承擔起對政府采購糾紛進行調整或裁決的責任。而在政府采購中的根本性條款屬于私法性質時,則政府采購本身是一種民事行為,若有爭議,供應商可以按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第四,社會的全方位參與。這是指對政府采購的體制外約束,即權利對權力的監控,主要包含公眾監督與新聞監督。自由至上主義者塞爾頓認為,“在市場過程的引導下,即使惡人也會行善,而在政治過程的引導下,即使善人也會害人。”這種觀點雖有些偏激,但它揭示了環境對人的行為的重要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說,政府采購是“政治過程”與“市場過程”的融合或交叉。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為防止“善人也會害人”,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包括公眾監督與新聞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眾多的群眾眼睛和無孔不入的新聞記者構成了一張嚴密的監督網,政府采購人員稍有不軌,就會被發現并被公之于眾。然而,社會監督的有效實現,則有賴于信息的公開。顯然,政府采購的腐敗行為直接危害到公共利益,肯定會遭到公眾的反對。公眾除了通過自己的代表(人大代表或議會議員)監督政府外,還可直接參與到政府采購的監督中。要有效地防止腐敗,就必須提高公眾監督的積極性,并增強公眾監督的能力,只有兩者的乘積達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對政府采購中的腐敗產生威懾力,從而在源頭上防止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