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救災物資審計內容
(一)救災物資的經濟性
一方面應關注救災物資的募集依據是否合理、科學湘和國,2006)。從救災物資的來源渠道開始,弄清所審救災物資的性質、主管部門、來源渠道、規模、構成及具體用途,審查其是否按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對于通過上下級財政結算撥入的資金,可審查年度財政結算表、指標賬、與上級往來及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指標文件、項目批件等資料;對來自其他渠道的資金、物資可到相關主管部門調查。另一方面應關注救災物資是否及時到賬。應用跟蹤審計方法審查應急物資和資金撥付是否及時,各級財政及主管部門有無存在以各種理由延壓滯留、截留、克扣、挪用等現象;分析資金、物資不到位的原因;是否存在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浪費現象等。
(二)救災物資的效率性
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審查救災資金、物資分配的合理性。檢查和評價有關救災的資金、物資在一個地區的總體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是否起到了救災應急的作用,應對有關主管部門分配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計,檢查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公正和有無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情況。二是審查救災物資政策的落實和到位情況。審計過程中,應弄清楚救災物資各項資金物資的規模、用途、安排、支出等情況,客觀評價相關部門政策的落實和到位情況,對一些地方政策執行不落實、不到位的原因進行深層次地剖析,及時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審查相關使用和管理部門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對于救災物資是否制定了“五專”(專項、專戶、專用、專賬、專人負責)以及跟蹤反饋、績效考評與獎懲制度,各種制度正常運作的保障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三)救災物資的效果性
主要驗證救災物資使用的效益性。救災物資的使用效益,從整體上看,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直接效益,要看是否給廣大群眾帶來了直接實惠;二是長遠效益,要看是否有利于一個地區的長遠發展;三是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要看是否有利于一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整體發展。救災物資審計既要關注直接效益;又要關注地區的長遠利益和社會與環境效益。通過審計,揭示和糾正救災物資分配和使用中只顧眼前,而不考慮長期后果的現象。重點關注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救災物資使用效益低下和損失浪費,并通過專門的績效評估,對救災物資管理和使用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建議,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回報。
二、救災物資審計方法
(一)實施“全程審計”關注“跟蹤審計”,全面評價救災物資的“三E”
“全程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從救災物資的募集、使用、管理、結束等每個過程環節都有審計人員的參與。曹潤林(2008)指出,僅靠事后審計無法實現效益審計,建立一套有效的事前、事中與事后相結合的審計機制,使審計機關及時了解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部門專項資金構成、規模、投向、運用等基本情況,從而實現效益審計。“跟蹤審計”是指審計結束后,應加強對救災物資審計的后續工作,一方面能進一步鞏固審計成果,另一方面能全面真實地評價救災物資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后續跟蹤審計除了關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及審計意見采納情況,還應加強對使用的救災物資,投人后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全面評價使用績效。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查明原因,根據被審計單位執行不力或審計建議不切合實際等不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或者提出更加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美國審計署(GAO,2006)也指出為了規避舞弊等行為,審計人員應堅持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審計。
(二)實施綜合審計,堅持績效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
梅淑遠&王海燕(2005)指出,專項資金審計方法應包括多重結合法,專項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財務收支、經濟責任審計或其他審計項目有機結合便于從多角度、多層次發現,跟蹤線索查證事項。由于救災物資涉及的資金大,涉及的部門、單位廣,審計工作量大、情況復雜,因此,對救災物資審計除專門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外,還應結合開展財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資金主管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應注意檢查救災物資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關注救災物資使用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救災物資的管理、使用是否科學、規范等,以保證受災公眾的利益。喻青、吳卓軍(2008)指出將專項資金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企業審計等相結合,在提高審計效率的同時取得較好的讓會效益。
(三)實施審前調查劉家義(2004)
指出,績效審計應與審計調查密切結合。審計調查不同于一般的調查研究,是用審計的方法、標準、要求搞調查研究。實踐效果很好,一些重大項目如機場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都是采取的審計調查,所以在績效審計中應當廣泛應用,同時將審計與審計調查密切結合,不僅查得深、分析透,而且范圍廣、工作主動。李金華審計長也明確指出,當前效益審計的主要方式就是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由于救災物資審計涉及的資金大,涉及的對象多,因此對于資金管理、使用真實、合法等方面的問題,以及嚴重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的問題都應采取審計調查的方式。蔡建新、郁志良(2006)指出,審計調查可以極大地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增加審計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