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上市公司研發信息披露的現狀
(一)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的劃分
現行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要求企業將研發工作劃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并且僅允許開發支出資本化。但如何劃分兩個階段卻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就導致難以準確計量各部分支出的金額。
為了解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筆者選取在滬深股市上市的醫藥制造業、計算機應用服務業(因為這兩個行業的研究與開發支出一般均比較大,且投入力度關系到其核心競爭力)的60家上市公司,選取其2007年年報的會計報表附注中公司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部分,對其年度報告中與研發費用有關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得出的統計數據如表1所示。
在所抽查的30家醫藥制造企業和30家計算機應用服務企業當中,只有3家(占5%)企業披露了研究與開發階段是如何劃分的。醫藥行業有兩家披露,占抽取數量的6.67%,醫藥制造行業中進行了披露的兩家為雙鷺藥業和復星藥業,概括起來即為:醫藥行業的研發項目在取得國家臨床批文前是研究階段,取得國家臨床批文后是開發階段。計算機應用服務行業中進行披露的只有3.37%,僅為金智科技一家企業,說明計算機行業對研發劃分的披露較之醫藥行業更困難。金智科技披露的研究與開發階段的劃分條件是:已完成項目的需求分析、方案設計、技術預研,進入開發階段。但其實這個核算方法的披露還是較為籠統的。其余57家企業中有的一點都未進行披露,有的即使披露也只是照抄準則中關于研究與開發階段的定義劃分。但準則的定義只是籠統的劃分,具體到每個行業、每個企業,其具體確定標準應該是不同的,每個企業的分法應該更加明確。
(二)開發階段“資本化”五個條件的確認
現行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允許開發支出資本化的五項條件雖然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關于開發支出資本化條件的確認,但具體實施起來很難操作,均主要依靠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客觀上為企業利用此規定操縱利潤提供了便利。尤其是無形資產占企業資產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醫藥制造行業、計算機軟件業等。
如表1所示,在所抽查的30家醫藥制造企業和30家計算機應用服務企業當中,只有6家(占10%)企業披露了開發階段資本化的條件。醫藥行業相對好一些,有13.33%,計算機行業只有6.67%,再次說明計算機行業對資本化條件的確認較之醫藥行業更為困難。其他54家企業有的一點都未進行披露,有的披露了也只是照抄現行準則中開發階段資本化的“五個條件”。計算機應用服務行業中披露的兩家企業為金智科技和億陽信通。金智科技披露的較為詳細,有具體表述,可以看出金智科技對資本化的五個條件作了很好的說明,但仍未確定出一套很好的標準。億陽通信為了更好確認多了一個條件,但還是很籠統。
(三) 研發費用的信息披露
為了解上市公司研發費用信息披露的現狀,經查閱滬深股市60家上市公司的年報,以“規范、全面披露”、“粗略披露”、“無任何披露”三個檔次加以分級,得出的統計數據如表2所示。
從表2中可以看出,醫藥制造行業和計算機應用服務行業的披露所占比例均為60.00%。雖然兩個行業披露比率均已達60.00%,但是進行規范、全面披露的企業還不多。醫藥制造行業中,有7家,占23.33%的企業進行了規范、全面披露。而計算機應用服務行業中,僅有2家,占6.67%的企業進行了規范、全面披露。所以可以看出,盡管兩個行業的披露比例是一樣的,但醫藥制造行業的披露質量更高一些,詳細披露的企業較之計算機行業更多。計算機行業雖然披露比例也較高,但大多數也只是粗略披露,并不能使報表使用者了解全面的情況和信息,不利于他們做出決策和預測。
二、我國上市公司研發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披露研發基礎數據的公司不多
為了解上市公司研發費用披露的具體情況,經查閱60家上市公司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表附注中有關研發費用的披露,得出統計數據如表3所示。
從表3中可以看出,醫藥制造行業披露比例為33.33%,而計算機應用服務行業僅為20%。按一般慣例,這兩個行業的投資人會根據研發投入數量及其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所占比重的變化趨勢等信息預測和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并做出正確的決策。但從兩個行業整體來看,只有16家,占26.67%的公司披露了研發的數據。雖然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研發信息的面在擴大,但形勢依然不容樂觀,被抽樣的60家公司里只有5家進行了完全的披露(醫藥3家,計算機2家),只占到8.33%。另外,18.33%的公司披露了研發費用的金額,但只披露了開發支出的期末期初數,或者是研發投入的一個總額。至于計入損益金額、計入無形資產金額都沒有披露,這對于信息使用者進行判斷、分析還是很不充分的。
(二)披露未來研發投入計劃過于簡單
從表3中可以看出,披露研發未來投入計劃的公司有39家(占65.00%),但是進行具體研發計劃披露的公司只有20家(占33.33%),其中醫藥行業11家(占36.67%),計算機行業9家(占30.00%)。雖然這一比例較之以前已有很大進步,但是對于報表使用者來說遠遠不足,因為這對判斷一個企業未來研發走勢甚至企業前景都是很重要的。計劃披露得越具體,投資人也就越能明白他是否應信任該企業,是否應為該企業投資。而在有所披露的企業中,將近一半的企業只提到了未來要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這種幾乎雷同又無實質性內容的陳述,難以發揮信息披露應有的作用。
(三)披露的格式和內容缺乏具體規定
現行準則只要求研發費用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不能資本化的研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可予資本化的研發費用已完成的計入無形資產,未完成的在開發支出中反映。其實強制反映出來的只有資產負債表上的開發支出的期末余額,至于這個余額是怎么來的,準則對其在附注中的披露并沒有要求。在所抽查的60家企業中,披露的也只有開發支出的期末和期初金額,至于研究階段有沒有費用、有沒有開發階段已經完成的計入無形資產并沒有披露出來。只提供開發支出的一個期末余額,披露內容不具體,不詳細。
(四)披露有關研發支出的會計政策缺乏個性化
從表1可以看出,在60家被抽樣的公司中,只有3家企業詳細披露了研究與開發的劃分,6家披露了開發階段支出資本化的條件。其余企業披露的有關研發支出的會計政策基本都是照搬會計準則,缺乏個性化。企業應根據自己的行業特點制定有關規范,這樣才便于內部管理、產品控制及外部監管。
三、導致研發費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主要因素
(一)強制性披露的制度安排不到位
在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改為核準制全面啟動之際,2001年證監會發布了全新的招股書與上市信息披露內容格式準則第1號,并在2003年和2006年予以修訂。在應披露的財務指標中,增加了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和研發占主營收入的比重兩個新指標。要求對企業這些關鍵要素進行強制性披露,揭示此類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或風險所在,以便于市場做出投資選擇,同時也表明了研發披露的重要性和披露的發展方向。這是證監會為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而對研發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但僅限于此,并沒有對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研發信息做出詳細規定。證監會2005年修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關于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對與研發項目有關的信息披露,在第33條規定公司應當披露新年度的研發計劃,對研發披露仍然沒有具體的強制性規定。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披露的規定也不是很到位。出于各種考慮,大多數上市公司沒有披露研發的基礎數據,其他有關研發的詳細信息也是能簡則簡。
(二)企業的顧慮
企業研發項目、研發投入、研發進展情況等信息是競爭對手密切關注的,許多企業因為擔心泄露商業秘密而不披露研發信息。王雄元(2003)的調查顯示:有99%的上市公司認為在信息披露的過程中不同程度地泄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存在著搭便車的現象,一個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使用并不減少另外的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使用,企業在披露了研發信息后,其競爭對手可以通過搭便車了解上市公司的研發情況,從而制訂應對措施,使上市公司處于競爭中的不利地位。
(三)研發成果的不確定性較大
企業在投入研發費用后,并不能確定其研發活動是否能成功,也不能完全確定其是否能為公司帶來預期的收益,因此,研發活動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和較高的風險。有關企業研發活動的信息都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對投資決策行為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關于不利于研發活動的信息和研發活動失敗的信息如果披露會導致股價波動,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所以企業寧愿放棄披露研發信息。而且,各行業有各自的特點,同行業的各個公司又有自己的情況,所以研究與開發的劃分、資本化條件的確認本身就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國家難以制定出具體細致的準則,企業也難以披露出可以當標準來執行的內部規范。
四、規范研發費用信息披露的設想
(一)研發費用數據的披露內容應具體化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研發基礎數據的公司不多,只達到26.67%,而且數據披露較完全的企業僅占8.33%。在查閱公司年報的過程中可以發現,研發費用支出較多的醫藥計算機類企業都非常重視核心技術能力的開發,在年報中都披露了其正在進行的相關研發項目,但在其后的附注中,卻并未查找到相應具體披露的研發費用金額,使得投資者無從知曉企業具體的研發投入。但投資者在了解一個企業的研發項目時,所要獲知與研發費用相關的信息應該是詳細具體的,以便于追蹤資金流向,合理保障自身權益。尤其對于醫藥制造行業的企業和計算機應用服務行業的企業來說,其創新能力與研發費用的投入息息相關,它關系到企業長期、持續的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保持。所以研發費用支出的合理與否不僅對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至關重要,而且對于投資者決策也十分重要。IAS38指出,“研發與開發支出信息披露應包括:(1)財務報表應披露本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與開發支出總額。(2)研究與開發支出由直接歸屬于研究或開發活動或能夠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給這些活動的所有支出構成。”因此,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按現行會計準則披露當年研發數據時,應分項目披露其構成情況,使投資者能夠查閱所有明細項目;另一方面,企業還應披露截止到某一時點的企業研發支出總額、已投入尚未確定結果的研發資金額度及研發支出占當年營業收入的比率等,以便投資者能結合企業連續的研發費用投入及其經濟效益來做出評價和預測,避免忽視研發成果較研發投入的滯后性。
(二)加強與研發相關的非財務信息的披露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研發費用信息也只是限于當年發生的數字等一些粗略的信息,而沒有披露有關的具體信息,缺乏未來的信息預測,對投資者傳遞的信息不夠全面、有效、充分。SFAS2(美國財務會計準則)指出,“研究與開發支出信息披露可能性包含的事項有:1.單個研究開發項目的性質、地位和成本。2.專利的性質和地位。3.有關新產品、改進產品、新流程或改進流程的計劃。4.企業在研究開發方面的原則,都不要求提供。”所以,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應詳細揭示企業研發費用的投入規模、投入的具體項目名稱、各項目支出額、項目進展及項目成功應用前景等信息。另外,還應該包括一些涉及研發的重大事件、公司所處行業涉及的核心技術發生的重大變化等等。從這些附注資料中,信息使用者可以看出每個研發項目的進程及未來的可能變化,是否有新的機會或風險出現以及是否有未來的市場潛力。這對評價企業業績及預測企業未來的發展前景至關重要。企業在披露當前研發費用信息的同時,還應提供一些未來預測信息:如研發項目的估計總投資額及研發所需的時間、成功的可能性及項目風險、研發項目的預計未來應用前景等等。這些信息對信息使用者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三)加快企業研發費用信息的披露速度
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研發費用信息的披露只在年度報告的財務報表中進行反映,導致信息使用者得到信息的時間比較滯后,并且由于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的滯后性,導致投資者不能及時得到有效的信息,影響相關投資決策。上市公司除在年報披露外,還應在中報和季報中披露研發項目當前的進度、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下一步計劃以及客觀、科學地評估項目所能產生的收益,等等。這樣可以確保信息的及時性,便于投資者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度,更好地提高信息決策的有效性,以利于報表使用者及時對企業的研發情況和科研技術力量進行評價,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
(四)制定研發費用信息披露的相關監管措施
由于研發費用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大多數企業不愿意披露研發費用信息,自愿披露的意愿不足。監管部門應協同一些服務機構制定相關措施,健全法律體系,加大監管力度。完善企業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抵御會計處理方式非法操縱帶來的風險。監管部門應加大力度督促企業詳細披露研發費用,這將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有效信息傳遞不足的問題,為投資者傳遞更有效的信息,提高對研發支出處理的會計政策披露要求。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有關會計政策基本上是照抄會計準則,從企業外部根本無法了解其如何劃分研究與開發階段,如何“資本化”開發階段的支出的,因此,也應在此方面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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