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納稅信息披露的需求
中國政府每年征收的稅款總額,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均給予公布。但中國每一個獨立的企業每年繳納和承擔的稅款占其收入的比率,卻沒有一個企業能夠準確完整地給予披露。
《公司法》規定, 企業必須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規定的財務報告主要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級附注組成。在這些報表中,資產負債表中有“應付稅金”項目, 利潤表中有“所得稅費用”項目,現金流量表中有“稅費返還”和“支付的稅費”項目。
但在筆者看來, 這3張報表的4個項目,無法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反映和披露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比如,“應付稅金”披露的只是應付未付各項稅款期末余額,全年應繳或已繳的稅款總額無法披露。“所得稅費用”無法披露會計和稅法之間的絕對性差異。“稅費返還”和“支付的稅費”無法區分稅款所屬年度, 也無法區分代收代繳增值稅稅款和企業自行承擔稅費。換一個角度說, 作為一個具體的納稅人企業, 它的整體稅負和繳納的稅款具體數據是多少?稅收負擔對這個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 或者說稅款對它的資產負債的影響是什么? 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所編制的企業財務報告, 無法給予披露。
眾所周知, 國家在制定稅收制度時,也就是說國家在確定企業納稅負擔的時候, 必須要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如果稅收負擔過重, 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能力。國家要想了解企業的稅收負擔, 就必須從企業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中采集稅收負擔的相關數據, 作為決策的依據。
此外, 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可以通過分析企業稅收負擔的輕重, 來判斷國家的產業政策, 從而決定未來的經營投資方向。而國家的征稅機關也可以通過分析企業披露的納稅信息, 確定檢查方向提高征管效率。
進一步來看, 國家通過搜集整理企業的納稅信息, 可以知道企業承擔的稅收負擔是否恰當, 是否威脅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從而通過在立法環節公布新的法規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國家稅收主管部門的基層執法機關通過搜集企業的納稅信息, 可以類比同類企業以發現納稅異常企業, 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通過分析企業納稅信息, 可以了解企業實際經營狀況, 也可以通過對比同類企業的納稅信息,發現差異,從而提高準確履行納稅義務的能力。
綜上所述, 無論國家在稅收立法環節、執法環節, 還是作為納稅人的企業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 都對企業納稅信息有著非常迫切的需求。
二、現行財務報告未能完整披露納稅信息的原因
以筆者之見,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是在西方會計制度基礎上結合中國特色的產物。但在納稅信息披露的問題上, 補充完善得還不夠。具體原因有如下一些。
(一)西方國家的財稅體制與我國的財稅體制有本質的不同
西方國家的企業不是國家稅收的主要繳納者, 自然人才是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主要繳納者。也就是說, 在西方國家, 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企業所得稅只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補充。對于西方國家的企業來說, 由于涉及的稅種和負擔很輕, 其會計制度也就沒有必要把企業的納稅信息作為一個重要財務信息給予關注和披露。
我國則不同。在我國的財稅體制下,企業是國家財政稅收的主要繳納者。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 企業是國家稅收主要來源, 個人所得稅只是國家稅收的很次要的補充。這樣, 企業的稅收負擔相比西方國家的企業來說, 就要重很多。不僅表現在稅種比西方國家企業多, 交納的稅款也要比西方企業多。因此,對我國企業來說,由于繳納和承擔的稅收比較多, 企業完整準確地披露納稅信息就成為我國社會各個方面對中國會計制度的一個迫切要求。
(二)會計信息的服務對象不同
現行西方國家的會計信息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多元化的非政府投資者和債權人。政府對企業財務報告的需求不是很大。也就是說, 企業的投資者和債權人需要認真分析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所以, 西方國家的會計信息也就是主要為了滿足投資者和債權人對企業財務信息的需求設計的。具體說, 投資人和債權人對企業關注的重點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利潤等要素。
而在我國的經濟社會中,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是主要的活動主體。我國的會計制度主要的服務對象應該說是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因此, 我國的財務報告中披露的會計信息, 不但要滿足作為投資者的國家主管機關的要求, 同時也應當滿足作為政府財政部門了解企業稅收負擔是否恰當的需要。后者的缺陷,就是我國目前財務報告的主要不足。也就是說, 我國的企業作為國家稅收的主要繳納和承擔者, 每年交納的稅款占其收入的比重是多少、是否影響到它的正常經營, 我國的企業財務報告均沒有給予應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
三、完善企業納稅信息披露的一些思索
我國企業需要履行的納稅義務和繳納稅款的稅種很多, 每一個稅種的納稅義務, 都應該從確認、計量和披露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會計準則。比如, 價外稅會計準則、價內稅會計準則, 其他稅準則等等。同時, 財務報告中也有必要增加一個“企業納稅狀況表”。通過這個表來披露企業整體稅收負擔的狀況、企業納稅或享受稅收優惠狀況。
當然, 制定會計準則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 需要復雜的論證過程。但我國目前的財務報告確實沒有完整反映和披露企業繳納稅款承擔納稅義務的狀況。這是一個現實, 也是我國會計制度設計的一個缺陷。以筆者之淺見, 這個缺陷不應該討論需不需要修補完善。需要盡快討論的是, 如何能夠盡快完善企業納稅信息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