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介紹
重組改制后,各油氣田企業由原來單一的納稅人(油田管理局)演變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和提供技術服務、輔助生產的存續公司。其后在國有企業主輔分離改革的大背景下,又從存續公司中剝離一部分輔業,成為獨立的民營企業。根據相關規定,股份公司和存續公司屬于油氣田企業,而民營企業屬于非油氣田企業,油氣田企業之間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征收增值稅,而非油氣田企業從事與原油、天然氣生產有關的生產性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仍征收營業稅。
二、重組改制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征收的有關規定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油氣田企業向非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向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存續公司經過持續性重組、改制后不論是控股還是參股仍按油氣田企業增值稅辦法征稅;油氣田企業間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和非生產性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將承包屬于生產性勞務的工程轉包、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屬于生產性勞務的工程轉包、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企業,其工程收入不繳納增值稅,繳納營業稅。
三、改制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假設江漢油田分公司需要對某一個設備(油氣工程)進行維修,估計勞務合同總額為1000萬,其中材料款為700萬,勞務款為300萬。假設有兩個企業都可以為江漢油田分公司提供這個勞務,其中一個是屬于存續公司的油建公司,其身份歸屬為油氣田企業,另一個是向陽公司,是主輔分離后形成的民營企業,身份歸屬為非油氣田企業。
若油建公司提供維修勞務,江漢油田分公司的會計處理是:
借:油氣生產成本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萬
貸:其他應付款 1170萬
油建公司就這部分勞務繳增值稅
170萬
若向陽公司提供維修勞務,為了控制材料的質量,勞務所需材料一般由江漢油田分公司提供,其會計處理:
借:油氣生產成本-修理費-外圍其他300萬
貸:其他應付款 300萬
借:油氣生產成本-修理費-外圍其他700萬
貸:原材料 700萬
同時依照現行稅法,江漢油田分公司為維修勞務提供的材料應視同銷售,計征銷項增值稅,稅務處理:
借:油氣生產成本-修理費-外圍其他1119萬
貸:其他應付款 300萬
其他業務收入 7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9萬
向陽公司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必須就1000萬的合同款繳納1000×3%=30萬的營業稅。
對江漢油田分公司而言,在接受相同勞務情況下,由非油氣田企業提供勞務比由油氣田企業提供勞務要多支付119萬元,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對勞務提供方而言,在提供同質同量勞務情況下,向陽公司要比油建公司少獲利30萬。此外,在向陽公司提供維修服務時,對于700萬的材料款,江漢油田分公司繳納了增值稅,向陽公司也繳納了營業稅,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四、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
(一)油氣田企業身份確定的籌劃
僅僅因為一個是油氣田企業,另一個是非油氣田企業,結果產生稅負差異和重復征稅的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油氣田企業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同一油氣田可以是一種類型的油氣藏,也可以是多種類型的油氣藏。人們通常所說的江漢油田、大慶油田、勝利油田等則主要是從地理意義上或指行政管理單位而言。實際上,他們內部含有多個地質意義上的油田或氣田。從這個定義上判斷,如果B公司通過收購兼并等手段也能含有一些油藏、氣藏,就可以申請確定為油氣田企業,以上問題就不復存在了。
(二)利用先承接再轉接的方式籌劃
在上例,江漢油田分公司1000萬的生產性勞務項目,如果先由油氣田企業油建公司承接,由其負責提供材料和技術,油建公司再和向陽公司簽訂300萬的合同,將其中的純勞務部分交由向陽公司這樣的非油氣田企業承擔,這樣不但避免了700萬材料款的增值稅,向陽公司也可以只按勞務款300萬額度繳納營業稅,(節約了700×3%=21萬的營業稅),不僅稅負大額減少,重復征稅問題也迎刃而解了。
(三)爭取政策的高級稅收籌劃
上市公司和存續公司可以聯合將此類情況向稅務機關申明,加強溝通,爭取將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納入增值稅范圍。這不僅便于稅收管理,也符合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充分發揮增值稅中優勢的國際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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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潘躍進,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漢油田分公司財務資產處;張進華,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財政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