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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分析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至此,原來按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設并執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稅制實現了統一。在此背景下,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進行納稅籌劃的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與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5個統一和2類優惠政策;主要變化有:新稅法重新界定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一簡化了所得稅稅率,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和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優惠稅率和照顧稅率;進一步規范了工資薪金及附加項目,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并調整了稅收優惠政策,除此以外,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特定區域有增加稅負的影響,新稅法還制定了相應的過渡政策措施。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影響

(一)縮小了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及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擦邊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3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納稅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納稅籌劃轉變。

(二)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2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納稅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分析

(一)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當企業有閑置資產時需要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進行投資,但重點應考慮購買國債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在綜合風險與收益的前提下,相對于其他債券和股利,企業投資于免稅收入項目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投資選擇。

(二)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來說,后兩者不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前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個人投資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發展規模、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選擇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收。特別是對外商獨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它歸類于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組織形式的納稅籌劃就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稅基型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方面做了很大的調整,這將導致2007年和2008年的稅前扣除有很大區別。一是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據實列指支工資和相應的職工福利費。企業可以將員工工資的數額進行調整,力爭減少當年工資和獎金的發放數,將工資和獎金轉移到第二年發放。二是放寬廣告費用列支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政策變化,在用足當年支出限額的基礎上,將當年支出的廣告費、捐贈和和新技術研發費用改在第二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稅前列支。三是充分利用現有政策規定,預計可能發生的費用,對發生費用的時間進行調整,及時核銷已發生的損失,增加第二年的扣除數額,降低企業的總體稅負。

(四)稅率型的納稅籌劃

由于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同今年相比,名義稅率會下降8%,因此企業應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潤,力爭把利潤遞延到以后。具體措施有:遞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通過銷售方式的變化,銷售目標的調整,力爭使銷售收入往以后年度遞延;重新優化投資方案,調整費用支出計劃,爭取使今年稅前支出的費用最大化;加大技術開發力度、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進度,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將利潤留在以后年度;爭取適用較低的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對于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而言,如果總分支機構都有盈利,且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較低,可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為子公司,以爭取較低的稅率,降低集團總體的稅負。

(五)稅收優惠型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本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與現有稅法相比有很大的區別。一是稅收優惠體系由原來的“區域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二是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即采用工資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的政策。三是對原有老企業的稅收優惠實行5年的過渡期。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方面必須做出調整:一是注重企業投資方向,淡化投資區域。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選擇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創業投資或投資于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及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等。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區域投資不應過多關注。二是對計劃投資于勞服企業、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要慎重,要考慮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使得述上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變得更加嚴格、合理和科學。想利用對上述企業的投資進行投機取巧將會變得非常困難。三是對于可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老企業來說,應充分利用這一過渡期,在該過渡期內可加大投資力度等,擴充實力,增加積累,為將來與新企業平等的競爭中打下堅實基礎,或者在不擴大規模的基礎上,在5年時間的過度期內盡量做大利潤,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六)納稅方式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理應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盈虧相抵,否則一個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一個單位還得等待彌補虧損,將影響企業整體利益。企業可根據納稅方式的變化,利用兩者的特殊關系合理安排盈虧分布,以達到整體承擔較低稅負的目的。

(七)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避稅行為所作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稅的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規定了一系列相關條款,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此外,新法增加諸如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等反避稅手段。從而使以往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對此,企業應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關反避稅的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

四、結束語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在這種新形勢下,企業應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應對,有針對性地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使企業稅負最小化,降低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莊粉榮.新舊所得稅不得扣除項目規定[J].稅收征納,2008(9).
2、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M].南開大學出版社,2008.
3、黃成.新企業所得稅與新會計準則[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8.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EB/OL].財政部網站,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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