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擔任審計組長,有利于審計項目的實施。一方面,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別是協(xié)調(diào)解決人力、物力、財力其他審計資源合理配置問題,審計組一般工作人員是難以解決的。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擔任審計組長后,便于審計組人員及時反映情況,加強審計成本管理,及時為審計組排憂解難,為審計項目的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另一方面,審計組如遇到重大情況需要采取相關措施時,便于及時給領導匯報,然后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和怎樣實施。
盡管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在基層經(jīng)濟責任審計中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分管領導擔任審計組長的情況下,其質(zhì)量控制職責實際多由“主審”擔當,但是《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zhì)量控制辦法(試行)》并沒有規(guī)定“主審”的質(zhì)量控制責任。因此,這種做法不利于增強“主審”的責任意識,充分發(fā)揮其主觀能動性,無論對于領導還是“主審”,都是很不適當?shù)摹a槍ι鲜銮闆r,筆者認為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擔任基層經(jīng)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要把握好以下重要環(huán)節(jié):
第一,要科學劃分好審計組長與副組長(主審)職責,搞好授權委托。由于審計組長是審計機關任命的,對審計機關負責,主審是審計組長委托的,只對組長負責,對審計機關沒有效力。因此,審計機關下達審計通知書時,要至少明確一名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擔任審計組副組長(兼主審)。除審計組長應負的主要責任外,在委托書中要明確審計組副組長(主審)的職責和權限。審計實施過程中,如沒有特殊情況,對于審計組遇到的重大問題需及時請示審計組長,不要擅作主張;審計組副組長對于審計組長的指示要及時記錄備查,便于分清責任。
第二,審計組長要對審計實施方案嚴格把關。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組為了完成審計項目任務,從發(fā)送通知書到處理審計報告全過程的工作安排。審計組長要對審計項目的編制依據(jù)、審計目標的恰當性,重要情水平和審計風險,審計范圍、審計內(nèi)容和審計重點等內(nèi)容進行嚴格審核。重要經(jīng)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實施方案,還須由審計業(yè)務會議集體審定。實施方案的調(diào)整和修改,應按照相應的權限和程序嚴格審批。
第三,審計組長在實施審計項目時要關注重點部位、重點環(huán)節(jié),增強指導性、前瞻性和實效性。要處理好審計組長與副組長(主審)的關系,保護和發(fā)揮好審計組副組長(主審)的積極性,審計機關分管領導要抓關鍵、議大事,精力要放在重點部位、重點環(huán)節(jié)。如:主持開好審計進點會、及時交換審計意見、安排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人員談話、接待被審計單位領導反映情況和和相關談話、匯報有關重大事項并及時處理、監(jiān)督好審計組成員遵守廉政規(guī)定和審計工作紀律等重點部位上,才能站在更高的層次上履行好職責,增強工作工作的指導性、前瞻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審計質(zhì)量,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