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審計類型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一種單一的審計方式逐步轉為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也就是說,《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提出的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即“3+1”審計業務工作格局將被突破,經濟責任審計將完全與其他專業審計并行,從而得到更加全面的發展,由此也將影響到審計機關內部的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及業務分工。
二、在審計組織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以國家審計機關組織進行為主逐步擴展到部門(系統)內部,將所有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范疇,擴大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從而形成比較嚴密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網格體系,更加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廣泛覆蓋性。
三、在審計制度建設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各地各部門零散的、自發的、較粗的、彈性很大的制度建設向規范、統一、具有更高層次和影響力的制度建設發展,并且隨著《審計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和國務院即將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條例》,逐步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和業務規范,更加嚴格規范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的行為,從而實現經責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四、在審計目標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單純評價、鑒定和披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擴大到幫助其尋找管理漏洞、防止損失浪費、推動科學決策,促進其依法正確履行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和監督權,從而更加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設性職能,使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客觀、公正、全面。
五、在審計內容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單一的以財政財務收支為主的傳統型經濟責任審計逐步轉變為以財政財務收支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為基礎的具有現代審計特征的經濟責任審計。隨著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改革以及中組部《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推廣、應用,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將更加科學化,其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將更加清晰,審計內容將更加緊密地聯系其崗位職責和工作績效,從而得到進一步拓展,也更加清晰明了,有利于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和指標體系。
六、在審計對象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雖然制度全面覆蓋得到但實際審計較少、審計計劃管理較弱逐步走向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審計機關在審計對象的安排上,將從完全的被動等待,走向擁有更大話語權和主動選擇權,從而完善計劃管理,確保審計項目質量。
七、在審計層次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對個別領導干部的微觀審計逐步走向部門(系統)領導干部的“一條線”中觀審計,從而解決一些局部性、全局性的問題,在較高層次上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作用。
八、在審計模式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以離任審計為主逐步發展為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新模式,實現監督關口前移,發揮經濟責任的預警作用,提高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時效性。
九、在審計方法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全面現場審計逐步發展為現場審計為主、專項審計調查為輔;從靜態審計為主轉為靜態與動態審計相結合;從詳細審計向抽樣審計發展,并不斷改進和提高抽樣法;從人工審計逐步向計算機審計發展,計算機審計技術將更廣泛地被運用到經濟責任審計領域內,從而增加經濟責任審計的技術含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十、在審計理論上,經濟責任審計將從重實踐輕理論研究逐步轉為實踐和理論研究并重,從而豐富我國審計理論的寶庫。廣泛的實踐將極大地推動理論研究,提高理論研究的水平。同時,成熟的理論反過來又將更好地指導我們的實踐,促進提高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