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分析及賬務處理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分析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外購貨物或接受勞務,原用于生產性應稅項目,并已將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但后來又改變用途等,使抵扣鏈中斷,按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已確認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損失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以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即購入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涉及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 上述1至4項規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的賬務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在賬務處理上,企業購入貨物時即能分清其進項稅額屬不得抵扣項目的,應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有關資產(勞務)的成本或損失中;原已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后因改變貨物用余額等原因,使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應將其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原生產用的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用于企業工程項目或無形資產研發等(用于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 外購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 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企業決定以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2)實際發放外購貨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外購貨物時涉及的運費,且已按運費的7%計算并確認了進項稅額的,在發生上述業務時,應將該進項稅額一同予以轉出。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分析及賬務處理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分析
視同銷售, 一般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務上要作為銷售確認計繳增值稅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
1.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用于企業工程項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貨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存貨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增值稅稅率)
2.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公司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貨物公允價+銷項稅額)
(2)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貨物公允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增值稅稅率)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貨物成本)
3.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股利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貨物公允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增值稅稅率)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借:營業外支出(貨物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增值稅稅率)
綜上所述,從稅法角度看,外購自用于非應稅項目等的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確認進項稅額的,應予以轉出;外購貨物用于企業外部的非銷售行為應視同銷售。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于企業內部還是企業外部的非銷售行為均應作視同銷售處理。但對上述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如稅法上要求作視同銷售處理的事項,在會計核算中則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收入確認或直接按貨物的成本予以結轉。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制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 2008.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S].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