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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對我國企業的借鑒

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概述

(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涵和外延

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傳統的價值觀和責任觀正在發生轉化,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企業經營存續日益重要的組成部分。盧代富(2001)認為,企業責任包括企業經濟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兩種,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經濟責任之外所承擔的責任。

企業是一個商業組織,它的目標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福利的義務,是對股東利益最大化這一傳統原則的修正和補充。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活動是企業在經濟責任之外所承擔的責任,它包括法律規定的活動和企業自愿從事的倫理活動。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內涵是指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直接相關的信息。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所包括的具體內容,即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外延,來自不同國家的研究者所界定的范圍有所差異,但是,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基本包括如下六大類:環境、能源、雇員、社區、產品與服務、其他。

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包括以下6大類共17小類的活動:

1、環境問題類:污染控制、環境恢復、節約能源、廢舊原料回收、有利于環保的產品、其他環境披露;

2、員工問題類:員工的健康和安全、培訓員工、員工的業績考核、失業員工的安置、員工其他福利;

3、社區問題類:考慮企業所在社區的利益;

4、一般社會問題類: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關注醫療或教育或公共安全等、公益或其他捐贈;

5、消費者類:產品質量提高;

6、其他類:考慮銀行或債權人的利益。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現狀

1、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受傳統思想和觀念的影響,我國許多企業經營者將企業看成是純粹的經濟個體,追求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片面地追求企業經營的內部效益及經濟價值而忽視其外部效益及社會價值,沒有將其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整個利益。

仲大軍(2002)認為:當前我國企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無視自己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起的作用,盡量逃避稅收以及社保繳費;二是較少考慮社會就業問題,將包袱甩給社會;三是較少考慮環境保護,將利潤建立在破壞和污染環境的基礎之上;四是一些企業提供不合格的服務產品或虛假信息,與消費者爭利或欺騙消費者;五是依靠壓榨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來為所有者謀利潤;六是缺乏提供公共產品的意識,對公益事業不管不問。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然要耗費額外資源,有悖于傳統的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第二,在我國,違反《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的成本較低,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所獲得的收益。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致使很多違反《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的企業得不到懲罰,有的企業得到的處罰更是少的可憐。

2、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意識還有待提高。目前,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與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還沒有建立相對完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雖然截止2007年3月,已有14家大型國有企業和2家民營企業公布了社會責任報告,但與西方跨國公司相比,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還存在差距。美國《財富》雜志2006年11月公布的“2006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排名中,在榜單中位居倒數前兩名的分別是中石油及國家電網公司,原因就是它們沒有及時披露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而此項排行榜中進步最大的是大眾公司,由2005年的56位上升到2006年的19位,而進步的原因是該公司第一次公布了一份綜合CSR報告。事實提醒中國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更要重視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與溝通,在提升國際可比性、完善社會責任指標體系等方面做進一步改進。

二、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一)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

在德國企業的年度報告中,除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審計報告之外,還有一個部分是股東報告,它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報告期間內企業內部和企業外部所發生的重大事件;第二部分是就是“社會報告”(即社會責任報告),包括雇員信息、環境報告等信息。德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十分詳細的,下面是不同種類的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基本情況:

1、雇員報告。法律要求企業管理層向雇員代表提供信息,最重要的一個法律是1972年《工作章程法》,該法第43段規定,企業管理層至少每年一次向雇員代表報告企業的雇員政策、社會政策、經濟狀況和公司前景,如果涉及企業機密,可以不披露相關信息。該法第110段還要求,關于經濟狀況和公司前景的更加詳細的信息要向雇員經濟委員會報告。此外,該法的第90段、第92段、第97段要求雇員代表或者雇員委員會要了解雇員計劃、公司投資、培訓情況;1965年《公司法》第90段和110段要求:在企業的監督委員會中也要有雇員代表,除了董事會的日常報告之外,雇員代表可以不定期向董事會要求獲得相關的信息。

2、環境信息。企業的環境信息要向政府強制報告。對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最基本的法律是《工商業管理條例》(Gewerbeordnung)的第16段,其內容部分被1973年《環境保護法》所取代,該法律要求企業預測污染、進行污染登記、進行技術研究與開發來減少污染等。

3、其他信息的披露。除了雇員報告和環境信息,其他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例如,Brockhoff K.(1979)的研究使用了296家樣本中,只有7家公司報告了慈善捐贈的情況。但是有110家公司報告了研究與開發活動。這說明盡管是自愿披露,研究與開發仍然受到極大的重視。

(二)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Dierkes M.(1979)描述了德國企業所采取的三種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形式:社會責任報表、傳統報告、目標社會責任報告。

1、社會責任報表。該份報告是以貨幣形式報告了企業在反對污染、雇員關系、與一般大眾的關系等方面所發生的成本和獲得的收益。而近些年來,使用社會責任報表的德國公司幾近消失,其原因是沒有大家公認的對社會福利的計量方法、指標體系。

2、描述性報告。描述性報告是更加謹慎的方法,通過收集信息,然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這些信息。這是德國企業最經常采用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式,幾十年來,德國的企業就是這樣收集不同種類的數據,以社會報告的形式對外披露。這些數據中仍以雇員信息的披露最為全面,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其他方面的信息現在正逐漸地進入到企業社會報告中來。這個方法的缺點是沒有考慮特定報告使用者的需求,企業只是提供可以收集到的盡可能多的社會責任信息。

3、目標社會責任報告。這種披露形式除了對企業所從事的社會責任活動進行詳細披露之外,還詳細列示了企業未來的社會責任目標,該模式被稱為“目標社會責任報告”。德國Metro公司在2006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不但詳細描述了公司在環境、社會問題、雇員等方面的貢獻;還列示了公司在未來幾年的社會責任目標。

目標社會責任報告的優點是該方法的目標很明確,例如,降低污染排放量的具體數字很容易定出一個目標,而不用對這些污染排放所產生的社會影響進行計量,因為企業已經成功地降低了污染排放數量更容易使人了解企業在環境方面所做出的貢獻,而對污染排放的社會影響進行計量的方法則會導致大量的爭議。通過對比不同公司之間的目標和所報告的結果就可以知道其社會責任活動的差異。

(三)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民間推動力量

德國的社會報告披露是自愿的,為了增加可比性,在1976年,由7家大型德國公司組成的一個研究小組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標準化問題,在1977年4月,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指南,指南對報告所使用的術語、指標、形式都提供了建議。對于披露所采取的形式,指南建議使用增值表、社會報告、社會賬戶3種形式。當然,這個小組的研究結論并沒有被眾多的企業所使用,德國公司在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時采用的方式仍然是多元化的,例如,社會資產負債表、社會利潤和損失表、企業與社會的關系報告、社會報告等。

三、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推動我國企業責任信息披露框架的建立。制定部分重要信息強制披露的規章制度,然后繼續鼓勵其他信息的資源披露框架。披露框架實施的關鍵在于政府,政府在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欠佳,因此,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積極性不高,這就必須利用政府強制力進行推廣。我國可以借鑒德國經驗,通過立法,或制定披露準則,對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分層次地由上市公司開始強制披露,隨后向其他企業推廣。對于某些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共通的信息實施強制性披露。其他信息則通過相關激勵措施鼓勵企業自愿披露。

第二,繼續鼓勵企業的自愿披露。建設“和諧社會”的科學發展觀對企業提出了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社會越來越關注公司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有必要鼓勵企業積極披露公司社會責任信息。從德國經驗不難看出,新聞媒體,政府的態度、媒體的宣傳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有一定促進作用的。例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該指引鼓勵深交所上市公司建立社會責任制度,定期編寫社會責任評價報告,并與年度報告全文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該“指引”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如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能夠出臺類似的指引,將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走向強制披露的階段。

第三,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披露信息的審計。信號傳遞理論認為,當市場面臨“誠信”、“社會責任”危機時,履行社會責任好的企業自愿披露那些可靠的、能增加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未來前景信心的信息.可以展示企業強大的實力和美好的前景,能保持企業在投資者和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度。企業的價值會得到提升。例如,中國電網公司已經以獨立報告的形式開始發布本公司的《2005社會責任報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企業也表示要定期發布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但是,這些未審計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使公司有機會夸大事實情況,這將限制報告的有用性。因此,借鑒德國經驗,加強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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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錢紅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中外比較及借鑒[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1).
3、季曉東.淺探現代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J].財會月刊,200(4).
4、彭興庭.國家電網公司為什么缺乏社會責任[N].東方早報,2006-11-16.
5、Brockhoff K.A note on external social reporting by German companies:a survey of 1973 companyreports[J].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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