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戰之后,西方國家為了發揮自己的優勢,取得海外廉價的生產要素獲取高額利潤,同時也為了開拓國外新市場,帶動本國商品和勞務的出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進行跨國經營。我國企業進入九十年代后,特別是黨的十五大后,也日益呈現出多角化經營和跨國經營的態勢。對于跨國公司來說,由于各國、各地區有著不同的環境影響因素,因而企業在各地區的獲利能力、前景、機會、風險相差很大,可合并財務報表或整個企業的財務報表卻隱匿了這些重要信息,因此地區分部報告的信息披露就顯得非常必要了。隨著跨國公司在世界各地業務活動的增長地區分部報告日益受到重視,一方面各國和國際性會計準則制定組織加緊制定地區分部報告準則;另一方面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也迫切的要求跨國公司提供其處于不同地區的分部財務信息。
一、地區分部報告的內涵及其預測能力
一個企業環境因素的發展趨勢由于地區的不同,而有許多重大差異,因此按地區分部提供信息有助于深入了解一個企業的機會和風險。在評價機會和風險時有兩類地區信息:一是企業在何處銷售其產品或服務(市場區域或稱客戶所在地);二是企業在何處生產產品或服務(生產區域或稱資產所在地)。市場區域影響一個企業收入的機會和風險,生產區域影響一個企業成本的機會和風險。兩者同時影響一個企業資產的機會和風險。盡管兩種角度都很有用,但如果要求做出選擇,企業通常以風險和報酬的主要來源地作為決定地區分部的參照基礎。提供地區分部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企業利益相關者評估不同環境因素對企業的影響,以便更好的理解企業以往的經營業績,并對其未來的發展趨勢做出合理的預測和判斷。
預測能力是評價地區分部報告信息有用性的重要標準之一。國外有關學者對地區分部報告與預測能力的關系展開了廣泛的研究,他們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地區分部報告揭示有利于增強或提高預測能力。
(一)羅伯茨(Roberts)(1989)研究
羅伯茨于1989年對地區分部信息揭示與預測能力的關系展開研究。這項研究所采集的數據樣本包含了許多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都對分部銷售收入和分部收益進行了揭示。羅伯茨利用這些信息,分別基于分部基礎模型和合并基礎模型對合并收益進行預測。其中分部基礎模型又分為兩種:分部收益模型;分部銷售收入與合并邊際利潤模型。合并基礎模型分別是:隨即游走模型(random walk model)和百分比變動模型(percentage change model)。羅伯茨研究的結論是分部基礎模型優于合并基礎模型,并且使用分部銷售數據的預測模型一般能得到比使用合并收益數據的模式更為精確的結果。這表明地區分部報告揭示有較強的預測能力,有利于提高企業對合并數據的預測能力。
(二)巴拉克里什南、哈里斯和森(Balakrishnan,Harris and Sen)(1990)研究
巴拉克里什南、哈里斯和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結論與羅伯茨基本相同。他們研究的分部數據來源于美國的89家公司,其年限跨越1979年至1983年。他們的研究結論是地區分部報告揭示有利于提高企業對合并數據的預測能力。另外他們認為在宏觀經濟因素比如匯率發生變動時,應該對收益預測進行相應的修正。如果在中期報告中提供分部信息,將會進一步提高或增強地區分部報告的預測能力。
此外,阿達迪特(Adadiat)(1993)研究發現,地區分部收益提高了預測的精確度,并且充分的分部數據也提高了對國外收益的預測能力。尼科爾斯、滕內爾和賽佩爾(Nichols, Tunnell and Seipel)(1995)研究后提出,企業在提供分部信息后,財務分析師對收益波動調整后的收入預測更加精確。
國外學者在地區分部報告預測能力領域的研究成果和結論為確立地區分部報告實務和完善相關準則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理論基礎,也為研究我國地區分部報告與預測能力的關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二、地區分部報告制度的國際比較
從20 世紀60 年代起,世界大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及國際組織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分部報告的揭示要求,有的通過立法的形式,有的通過制定會計準則的形式,有的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明確提出這項要求。由于各國社會經濟環境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關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們只有先認識到這種差異,才能進一步協調,最終增強分部報告揭示的國際可比性。同時通過對英、美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分部報告揭示的最新理論與實務的比較,以期對我國分部報告準則的現實選擇加以佐證。
(一)英國對分部報告的要求
英國是最早提出分部信息披露的國家。1965年英國的股票交易所率先要求上市公司編制分部報告,披露分行業的營業額和利潤額以及分地區的營業額;1967年英國公司法中首次作出公司應披露分部財務信息的法律規定,1990年6月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發布了第25號標準會計實務報告(SSAP25)《分部報告》(Segment Reporting)。SSAP25拓展了英國法律和證券交易法規中對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對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都提出了揭示要求。其具體要求揭示的分部信息是:銷售收入(來自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和來自對企業其他分部的銷售收入應分開單獨列示);利息費用;所得稅;少數股東損益;非常項目前的收益;凈資產。
(二)美國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于1976年12月頒布了第1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的分部財務報告》(Financial Reporting for Segment of a Business Enterprise)。
在分部報告的揭示方面,SFAS.No.14在繼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又有了明顯的突破。主要表現在:SFAS.No.14重視財務報告行業分部(Industry Segment)的揭示同時,也同樣重視財務報告地區分部(Geographic Segment)信息的揭示,除此之外,還進行其他揭示(重要客戶揭示和出口銷售揭示)。地區分部揭示和其它揭示也從文字敘述轉變為數字表達。
隨后,FASB又陸續發布了一系列與分部信息有關的會計準則和技術公告。并于1997年頒布了第131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關于企業分部和相關信息的揭示》,在199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取代了原SFAS.No.14)。SFAS.No.131采用“管理方法”,要求分部的確定完全基于管理者為了企業內部經營決策而對企業進行的分解。地區分部報告具體要求揭示:對外部客戶銷售的營業收入;來自分部間銷售的營業收入;分部經營損益;分部可辨認資產。
(三)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要求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于1981年8月正式發布了第14號國際會計準則公告《財務信息分部報告》(Report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by Segment)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重要的相關單位(包括其子公司),編制行業和地區分部報告。在分部報告中必須披露以下信息:1.來自外部客戶的營業收入和來自企業其他分部的營業收入(應分開單獨列示);2.分部經營成果;3.分部使用的資產;4.分部間轉移價格的定價基礎。還應說明各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的組成情況,提供各個分部資料的匯總信息與合并信息的調節資料。
1997年IASC對第14號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分部報告”準則(Segment Reporting, Revised 1997)于1998年1月1日 正式生效。IAS.No14.(revised)采用了“風險和收益法”,依據不同產品或服務或不同地區風險和收益的差異來劃分分部。
(四)SFAS.No.131與IAS.No.14的比較
在會計準則國際化的大背景下,FASB和IASB在分部報告領域進行了密切的合作。SFAS.No.131與IAS.No.14(Revised 1997)在很多方面非常類似:
1.準則的適用范圍。兩個準則都只適用于公開交易的公司。2.分部的劃分。兩者都注重公司的組織結構及內部報告系統,以此為基礎確定如何報告公司的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 3.報告模式。兩個準則都要求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對于次要報告形式所要求披露的信息量相對較少。
盡管在諸多方面兩者有著相似之處,但由于兩者目標的不同,導致SFAS.No.131與IAS.No.14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首先,IAS.No14認為分部報告的目標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多角化經營和在不同地區經營的信息,以幫助其更好的洞察企業的風險和報酬,更好的理解企業整體和更有根據的對企業整體作出判斷,其目標是具體而鮮明的。SFAS.No.131認為分部報告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關于企業經營活動不同類型和不同經濟環境的信息,因而其目標是一般的、概括的。
其次,分部的劃分和確定是分部信息披露的基礎。對于分部的劃分FASB和IASC都認為內部報告分部為外部報告分部提供了一定的基礎,但是如果內部報告分部既不基于行業也不基于地區,IAS.No.14主張:對已有的內部報告分部進行更深層次的分解,直至滿足適用于外部報告的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的定義。可美國則完全采用了“管理方法”,不管內部報告分部的具體構成如何,直接將內部報告分部作為外部報告分部使用。
第三,關于應報告分部的確定。IAS.No.14在確定應報告分部時,強調分部的大部分營業收入應來自對外部客戶的銷售,而對企業縱向一體化經營的處理則沒有作出要求。SFAS.No131則考慮了分部所有的銷售收入,包括分部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以及分部間的銷售收入。信息使用者在這方面表達出對FASB方法的偏好,因為這樣能夠更好地揭示縱向一體化經營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
最后,關于分部會計政策。IASB認為分部報告實際上是對合并財務報表或企業財務報表的反向分解,它與合并財務報表或整個企業財務報表關系十分緊密。因此IAS.No.14認為編制和列報合并財務報表或整個企業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也適用于分部報告。但FASB認為分部信息應根據其向內部報告的實際情況向外部披露和列報,這樣分部會計政策可以與編報合并財務報表或企業財務報表的會計政策不同,甚至可以不采用公認的外部報告政策。對此筆者更認同IASB的觀點,因為提供分部報告的目的之一在于幫助信息使用者對整個企業的現實狀況和未來前景做出更好的理解和更有根據的判斷,因此分部報告會計政策對于編制和列報合并財務報表或整個企業財務報表所采納的會計政策應當予以繼承。
我國于2006年2月首次正式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CAS.No.35在目標、分部的確定、報告分部的確定、分部報告的披露模式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等方面充分借鑒了IAS.No.14( Revised 1997)的相關規定,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地區分部報告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
(一)地區分部報告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很多研究都對比了不同國家之間的地區分部報告實務。研究結果表明:各個國家地區分部披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各國地區分部信息的披露非常不充分,地區分部信息缺乏有用性。
讓我們看下列一組數據:吉列(Gillette)公司(美國2001)地區分部報告中披露了兩個地區分部,美國和國外;福特汽車(Ford Motor)(美國2000)地區分部報告中將收入分解為三個地區分部,美國、歐洲和其他地區;麥當勞(McDonald’s)(美國2000)提供的地區分部報告按大洲確定了五個分部,美國、歐洲、亞太地區、拉丁美洲及其他,披露內容包括收入、營業收入、資產、資本性支出、折舊和攤銷等等;海德魯(Hydro)公司(挪威,2000)地區分部報告中披露了其在十二個國家中的資產、投資和營業收入; 意達(Esselte)公司(瑞典,2000)提供的地區分部報告中包括了公司在其中開展業務的二十八個國家的分部凈銷售額、資產、投資和折舊。這組數據說明不同國家地區分部報告的透明度和有用性具有顯著的差別。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吉列、福特、麥當勞公司高度綜合的地區分部信息來評估公司未來業績,那么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這樣以洲作為分部提供的地區分部信息是否有用,因為地處同一大洲的不同國家的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也會存在很大差異。提供類似地區分部信息的公司實際上是為了滿足準則的最低披露要求,而又不泄漏對其競爭者有利的保密信息。海德魯公司地區分部披露水平比較適中,能夠讓投資者了解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國家的經濟情況,并據此評估公司未來業績。瑞典意達公司的分部報告則是投資者所希望得到的最透明的地區分部報告。
(二)改進地區分部報告的方法
1.縮小地區分部的邊界
在確定地區分部方面,美國FASB賦予了企業管理部門相當程度的自由選則權。SFAS.No.14指出:地區分部報告可以按單個國家報告,也可以按國家集團報告。實務中,大公司一般按大洲進行分部報告;其他公司特別是小公司則一般按單個國家或小的國家集團進行分部報告的揭示。這種選擇權導致公司間的分部信息缺乏可比性。建議應當縮小地區分部的邊界,根據合理的重要性標準將公司有大量業務的國家作為地區分部單位,提供地區分部信息。
2.擴充地區分部信息披露的內容
在決定地區分部報告披露的內容時,企業通常會在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節約會計成本、維護企業競爭地位三者中進行權衡。從分部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角度來說,分部報告作為企業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具備財務報告所應有的全部質量特征,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都應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則。就記錄成本而言,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不需要企業花費太大的代價。當然,由于競爭者、客戶、供應商以及其他企業利益相關者可能通過分部信息得到關于企業更詳細的資料,因此在分部信息中保留某些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數據也是必要的。
3.增加地區分部信息披露的頻率
目前大多數國家都要求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地區分部信息,而對于中期報告中是否提供分部信息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但是實證研究表明,季度性分部數據改進了財務分析師對企業收益的預測,減少了收益的波動性。研究者對提供季度性分部數據的公司與沒有提供季度分部信息的公司進行了比較,發現財務分析師對前者的收益預期一般更加準確。而且首次提供季度分部信息的公司,其當年股票收益在盈余公布日前后的波動要比上一年小。考慮到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為了使證券市場的長期投資者及時了解企業面臨的機會與風險,對企業做出合理的預測,建議要求上市公司不僅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分部信息,還應在中期報告中披露分部信息。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企業會計準則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 User Perspective”, Shahrokh M. Saudagaran,PhD,CPA, 影印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10
3.“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 Global Perspective”,M.Zafar Iqbal,Trini U.Melcher,Amin A.Elmallah,Copyright©1997 by 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
4.ASC,SSAP25:“Segmental Reporting”,June 1990。
5.IASC,IAS14(Revised 1997):“SEGMENT REPORTING”,July 1997
作者:劉朋 文章來源:天津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