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收政策對取得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一)取得時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
1、財稅[2009]17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款,可根據《條例》和《細則》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抵扣。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必須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2、《暫行條例細則》21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即動產類固定資產。同時還規定,取得可抵扣固定資產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各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可以抵扣,也就是說,混用的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的。
3、國稅發[2008]117號文規定:企業購進車輛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要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也可以抵扣。如購進貨車。如果購進屬于征消費稅車輛,但企業不是作為固定資產自用,也可抵扣,如經銷車輛的企業。
4、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細則》23條第二項所稱的建筑物:是指人們能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它活動的房屋或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02類。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能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03類。所稱的土地上的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根據上述規定對某些行業人工造的構筑物需加以判斷:如工業企業生產的池、槽、橋梁、電力行業輸電線路、架線塔,供水企業的供水管道。煉油企業的儲油罐、輸油管道。需核對《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看是否屬于02、03類。如果屬于02、03類則不能抵扣,如果不屬于02、03類則可抵扣。
(二)不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
1、《增值稅暫行條例》10條規定:
(1)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資產專門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專用于建造不動產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生產建筑行業用的廢渣磚。接送工人上下班的班車及食堂專用的車輛、設備。
(2)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細則》24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如在運輸途中或入庫未使用之前發生非正常損失。
(3)取得可抵扣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在生產在產品,產成品過程中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也不得抵扣。如因某種原因造成固定資產被盜、丟失,則剩余固定資產凈值的進項稅額不得再抵扣。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其進項不得抵扣。(如不屬自用則可抵扣,如經銷商只為銷售而購進)。
《細則》25條規定: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財稅[2006]33號文規定: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是:
乘用車:a動力驅動,四輪或四輪以上的非軌道承載車輛
b含駕駛員在內9座(含)用于載人和物。
中型、商務用車:
a動力驅動,四輪或四輪以上的非軌道承載車輛
b含駕駛員在內10-23座(含)用于載人和貨物。
改裝車:國稅含[2008]452號文規定:
a用征消費稅的排氣量小于1.5升的乘用車及排氣量大于1.5升的中型商務用車的底盤(車架)改裝車輛的屬征消費稅范圍。
b用貨車或箱式貨車改裝成商務車、衛星通訊車,則不屬征消費稅范圍。
電動車:不屬征消費額范圍,購入之后中抵扣。
注固定資產耗用原材料要按固定資產情況來加以區分:
《細則》23條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也就是說購進可抵扣原材料用于動產類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扣。用于不動產類或不動產類在建工程不可以抵扣。
(5)上述四項固定資產的及銷售免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其進項不得抵扣。
2、《細則》27條及財稅[2008] 170第五條規定:已抵扣認證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10條情形。即已用于生產抵扣的固定資產又改變用途(除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務外,因購入此二項就不能抵扣)或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從當其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認該項進項稅額;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如購進小貨車用于生產車間搬運貨物,可以抵扣,使用一段時間后專門調撥食堂用,則按剩余凈值計算進項稅,不得抵扣即做轉出,而小貨車既用于生產搬運又用于食堂則可以抵扣。已抵扣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則按凈值乘稅率做為進項轉出。
3、財稅[2009]113號文規定:以建筑物(02類)或構筑物(03類)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02類)或構筑物(03類)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中抵扣。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也就是說:屬于02、03類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其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也不能抵扣。不屬于02、03類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其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也可抵扣。
二、稅收政策對銷售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已抵扣的固定資產:
1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是指納稅人按財務會計制度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注意:沒規定具體時間,只要會計上提取了折舊)。
2銷售已抵扣的固定資產:(1)按財稅[2008]170號第3條第1款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能抵扣且已抵扣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也就是我們前面所述能抵扣的幾種情況。(2)填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一輔助資料》時,同于銷售應稅貨物。
3銷售2009年1月1日取得不能抵扣和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固定資產:(1)按財稅[2008]170號第4條第二款規定:2008年12月31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一律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按財稅[2009]9號第2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購進或自制,屬于《條例》10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開票問題:按財稅[2009]90號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律開具普通發票。(4)應納稅額的計算:按財稅[2009]90號文規定: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5)填制報表問題: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銷售額填在第5欄按簡易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4%計算的稅金填21樓,應納稅款減征額填23欄,填《附表一附列資料》時,填開普通發票4%征收率計算。
4固定資產的視同銷售:按財稅[2008]170號第6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4條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認銷售額,要以固定資產凈值作為銷售額。如把已抵扣并使用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又用于投資、分配、捐贈等。
5按財稅[2009]9號文第2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除固定資產外的物品,按適用稅率征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如屬于低耗品的周轉材料保險柜、檔案柜,無論能否抵扣都要按適用稅率征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條例》11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一律為3%
2、按財稅[2009]9號第2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額。
銷售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按國稅函[2009]90號文第1條第二款、第4條第二款規定: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4、填制報表,按國稅函[2009]90號第5條規定:
銷售額填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4欄,如用稅控器開具的普通發票,銷售額填在第5欄。
(三)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細則》29條(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2)非企業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納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由于營業稅納稅人屬不經常發生應納增值稅行為的企業,故應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因此,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按2%征收率征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5月27日網上答復:自2009年1月1日起,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稅。
以上只是粗淺解析,不足之處,望各位專家、學者提出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