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項目有32條之多,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一)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企業季度盈利或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獲利,需要換算成全年的稅率(小于等于3萬元為18%,小于等于10萬元且大于3萬元為27%,大于10萬元為33%)計算應納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為盈利額乘相應的稅率,不需要換算成全年的利潤和稅率。現在兩法合并后統一稅率為25%,照顧稅率為15%、20%(高新技術企業或微利企業)。其中能夠適用15%優惠稅率的企業只限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20%優惠稅率的企業有兩種: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二)計稅工資的變化
兩法合并后計稅工資取消,形成內外資統一的工資核算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在舊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當然,主要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
(三)廣告費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未實施之前的計算基數為兩個,現在變為一個,即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同時,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由原來的2%變為8%;制藥業為25%;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具體規定有:1.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2.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其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四)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的變化
教育經費由原來的1.5%變為現在的2.5%。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一律以計稅工資為計稅基數。工會經費以交納的憑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如果沒有上交,不能稅前扣除。教育經費現在必須是企業支付出去才可稅前列支,否則已經計提的要進行納稅調整。新稅法 對“應付福利費”的處理明確規定如下:1.采用新會計準則、新財務通則的企業2007年不能計提“應付福利費”,2007年前若有余額可轉入留存收益(如:盈余公積、資本等),不作納稅調增;2007年發生福利性費用支出可據實列支,全年不足14%的部分可作納稅調減;2008年1月1日開始據實列支。2.采用舊會計準則、舊財務通則的企業可以繼續計提,但從2008年1月1日起,計提部分不能稅前列支。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的施行,將對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其影響有利有弊,總體來講利大于弊。
(一)稅率較大幅度下降,減輕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為照顧眾多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條件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標準。《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依照上述標準,大多數中小企業將被界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總體來講,因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稅率的降低,大部分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將呈下降趨勢,稅率的降低將明顯降低其稅收負擔,提高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絕大多數內資企業將從中受益,有利于內資企業修養生息,增強發展后勁。兩稅合并后受益最大的首先是以前稅負水平高的企業:一是以采掘業為代表的傳統產業,例如鋼鐵、煤炭、造紙、食品飲料、橡膠行業等等;二是服務業,例如金融保險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公用事業行業等。
(二)明確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的規定,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我國稅法規定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目的是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
(三)部分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有較大幅度提高
1.工資、薪金支出。《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新的法律法規將稅前扣除的工資定額標準從現行人均每月1 600元提高至2 000元,與個人所得稅費用減除標準相銜接。提高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將使企業增加稅前扣除,工資全部在成本列支,并提高折舊率等,這些有利于內資企業積極引進人才和加快企業的技術研發。
2.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實行《企業所得稅法》以后,簡化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計算,提高了捐贈支出的標準,有利于提高納稅人捐贈的積極性,將促進社會的進一步和諧。
3.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實施以后,除個別行業扣除比例降低外,絕大多數行業企業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有較大幅度提高。其中最顯著的變化是業務宣傳費超支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部分費用扣除比例不變,但計算基數有增長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實際發放工資總額高于計稅工資限額的企業而言,雖然扣除比例不變,但新政策提高了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基數。
(五)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攤銷年限縮短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條例》的實施,縮短了汽車、地鐵、輕軌等運輸工具和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企業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法,達到及早收回固定資產并減少當期利潤,延緩繳納所得稅。有利于促進交通運輸及電子行業資產更新換代,推動該行業快速向前發展。
(六)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向可持續發展方面傾斜
《企業所得稅法》對以下方面減免稅優惠作出了規定:1.國家對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2.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非居民企業的預提企業所得稅所得,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3.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繼續放寬審批權限。4.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加計扣除。5.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6.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減免。
從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頒布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集中體現了黨和政府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大政方針,對內資企業將產業結構向農業、民族自治地區、節能減排、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調整將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七)案例分析
通過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加直觀地了解到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例1:某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實現稅前收入總額2 000萬元,包括產品銷售收入1 800萬元,購買國庫券收入100萬元,發生各項成本費用共計1 000萬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200萬元,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職工福利費5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0萬元,工會經費10萬元,稅收滯納金10萬元,提取的各項準備金支出100萬元。另外,企業當年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500萬元,購置完畢即投入使用。問:這家企業當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是多少?(假定企業以前年度無未彌補虧損)。
計算過程:
1. 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按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所以企業應納稅收入總額=2 000-100=1 900(萬元)。
2. 計算企業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因為按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 5%,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的14%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 5%扣除,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的2%扣除,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準予扣除項目金額=1 000-(100-1 800×0. 5%)-(50-200×14%)-(20-200×2. 5%)-(10-200×2%)-10-100=756(萬元)。
3.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為企業以前年度無未彌補虧損,所以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 900-756=1 144(萬元)。
4. 確定企業適用稅率。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 由于企業當年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稅法規定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因而可以實行投資抵免,首先要計算投資抵免前企業的應納稅額=1 144×15%=171. 6(萬元)。
6. 計算允許抵免的稅額。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施加使用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抵免,則允許抵免的稅額=500×10%=50(萬元)。
7. 計算企業2008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171. 6-50=121. 6(萬元)。
三、結論
通過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使內資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扣除,導致稅前扣除總額的增加,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直接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了企業的凈利潤。這有利于提升內資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和裝備能力,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內資企業員工的福利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 張連進,楊述興. 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務全書[M]. 經濟日報出版社,2008.
[2] 孫忠勝. 我國企業所得稅統一問題的研究 [D]. 山東大學, 2006.
[3] 廖軍.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及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D]. 清華大學, 2005.
[4] 劉建民. 外商投資稅收激勵與中國涉外稅收政策調整 [D]. 湖南大學,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