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上市公司受《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雙重規制,信息披露在這兩個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遺憾的是,當前我國的各上市公司屢屢違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不斷發生,廣大中小投資者往往成為證券交易的最終犧牲品。因此,探究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不規范的現狀、原因,并針對現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積極對策,是十分有意義的。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主動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的負擔,不是主動地去披露有關信息,而是抱著能夠少披露就盡量少披露的觀念。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多的不愿讓公眾知道的暗點。
(二)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準確、真實,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或欺詐,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嚴重失實,從招股說明書到臨時、定期報告,一直是謊話連篇。
(三)信息披露不嚴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隨意性很強,不分時間、場合、地點隨意披露信息,這些看似言之有據、實為空穴來風的消息大大助長了中國股市的投機性。與此同時,披露過程缺乏必要的規范與監督。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應“依法充分公開內容完整的財務報告,充分公開實際發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圍內的事項”。事實上,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對于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
(五)信息披露不及時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與其股票的市場價格是息息相關的,信息往往起到價格信號的作用。及時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判斷;不及時的信息披露,卻為內幕人員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避險提供了條件。在我國上市公司的違規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時并不少見。
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問題的成因
信息虛假披露問題是和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和發展分不開的。在公司制企業兩權分離的條件下,股東不直接管理企業,而由經營者定期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使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由于經營者的報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經營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就會故意披露虛假信息,粉飾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損害股東利益。因此,虛假信息的出現是與公司制企業委托代理模式的公司治理結構分不開的。
在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由于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等原因,虛假信息披露有存在的基礎和條件,相應地規范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也就顯得非常必要。具體到我國,這種現象的成因可以歸結到企業內部與外部兩方面的因素。
(一)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1,條件不成熟情況下急于上市籌資。現階段,我國一些企業和管理部門管理者對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認識誤區,如把股份制等同于股票上市,而投資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識也表現出過度投機行為,因而企業上市愿望格外強烈,同時對掛牌上市可能產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慮,對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缺乏認識。
2,公司利益驅動。由于信息不對稱,管理人員擁有大量私人信息,為了在當前證券市場樹立良好形象,并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往往對報表進行粉飾和美化,不斷利用會計造假、操縱利潤。其中,有的為了爭取上市而虛列股本及業績;有的為了實現配股或提高股價而虛夸利潤、謊報業績;有的為了免于特別處理或摘牌而粉飾績效、操縱利潤。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代理成本過大。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約束和激勵機制較差等問題。公司內部缺乏自我約束和監督機制,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應有的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會計基礎薄弱,監督無力,內部審計監督職能被削弱。
(二)上市公司的外部原因
1,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的制定和實施不完善。我國相關準則制定落后于實務,使得兩者之間脫節,并且某些頒布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確或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已頒布的準則、制度及規定之間有些條款相互抵觸,使得上市公司無所適從,同時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對信息的見證作用。
2,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低下導致審計監督有效性不足。一方面,現有會計事務所多為掛靠設立或由政府設立,削弱了審計獨立性,以至監督機制弱化;另一方面,現審計人員風險意識淡薄,對審計責任與風險的認識不足。同時,部分注冊會計師缺乏職業道德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3,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體系不健全,監管乏力。目前證券監管機構體系尚未理順,證監會在監管的規范上存在著漏洞,在范圍上存在著盲區,在時間上存在著滯后。另外,監管的方式及處罰力度都缺乏必要的規范與經驗。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證券業的外部監管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消除上市公司信息虛假披露的對策
(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
對上市公司的治理,要從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這兩個源頭抓起。首先,要對他們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起對單位會計責任負責的風險意識,建立起誠信為本、依法經營的理念,從根本上治理虛假信息;其次,要從制度安排上減少虛假信息的產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二是要完善公司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實施嚴格的控制,規范財務行為,以此保證信息的真實與完整。
(二)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管
要想保證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監督質量,中介機構自身要本著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而作為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要真正擔負起約束中介機構行為的責任,一旦中介機構出現違反職業道德或失職行為,作為管理部門決不能姑息遷就,應加大處罰力度。
(三)加強公司信息披露監管
在股票市場上,對于無足夠股份參與管理的大眾投資者來說,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資者決策的最直接的信息來源。持續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充分,抑制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實現股票市場的透明和規范。對公司業績信息和關聯交易信息一定進行嚴格審查,發現有欺詐行為者,要依法嚴懲。盡早引人民事賠償制度,對發布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由上市公司予以經濟賠償。另外,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要從制度上規定他們加大信息披露的頻率。
(四)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
為了提高信息質量,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先后制訂并發布了數十項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如《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細則》等。這些法規和制度盡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認真執行,基本能夠保證信息的質量,更不會出現蓄意造假的現象。所以,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有的單位知法犯法,陽奉陰違。為此,要加大相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針對造假違規成本低,對那些敢于鋌而走險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處罰力度。我們不妨借鑒國外的一些法律條文,引入嚴厲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員對違法造假案件的裁決和執法,并使造假者名聲掃地,甚至傾家蕩產,飽受牢獄之苦,以警示后來者不敢重蹈覆轍。
(五)明確界定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的職能
理論上,政府只是經濟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督者,本身不參與市場運行。但我國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模式導致政府對具體的經濟活動不能置之身外,總是在親歷親為。只有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才能使披露信息的各方承擔相應責任,才能使市場經濟中的每個競爭者處于平等的地位。
四、結語
信息披露不真實問題已經是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項重大問題,已產生大量的不良影響,需要對其進行源頭上的制止,要治理這個問題既需要從公司內部完善治理結構、強化內部控制,還要從外部完善會計準則,改進監管辦法加大打假力度,規范中介機構等方面著手。在眾多的治理措施中,建立和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提高信息透明度、規范信息披露制度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