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規定演變
(一)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規定 為了使投資者對公司盈利情況有更加準確的理解和認識,1999年中國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首次提出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的“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中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利潤,同時披露所扣除的項目與涉及的金額。但直到2001年《1號問答》的頒布前,證監會并沒有針對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發布專門的規定。在這段期間。非經常性損益只是在一些法規公告中有所提及,如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l號——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
~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等。另外,在《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也對企業提出了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的要求。
(二)《1號問答》的頒布及歷次修訂 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頒布了《1號問答》,對非經常性項目的概念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并對應包括的項目進行了列舉,要求企業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以及申請新股材料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披露。這是中國證監會第一次專門針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所頒布的較為系統的法規,同之前只是在上文中整理的部分相關公告中有所涉及有著根本性的變革,并于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06年財政部正式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結合新相應會計準則中相關規定的變化,中國證監會又相應地對《1號問答》作了第二次修訂。通過對中國證監會對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規范及兩次修訂來看,證監會只是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中出現較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了羅列,要求上市公司對每一相應發生的項目進行披露。在除了對項目的要求上每次及時調整之外,對其他披露內容的要求則是越趨簡單,即中國證監會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具體項目名稱和金額上。
二、滬市A股上市公司非經常性損益披露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樣本選取方法及分析 為較為全面地反映中國證監會在2007年修訂《1號問答》后上市公司披露非經常性損益的執行情況,本文選取了滬市A股上市公司中所有披露2007年年報的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由于在2007年所有披露年報的上市公司中有兩家未披露非經常性損益,即年報中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金額為“0”,故將這兩家公司從樣本中剔除,最后鎖定844家滬市A股上市公司作為樣本進行研究。為了進一步的分析,本文對這844家上市公司按行業進行了分類。行業分類標準采用的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規定的劃分標準,將所選取的上市公司分為13大類,其中A農、林、牧、漁業類上市公司26家、B采掘業類上市公司20家、C制造業類上市公司444家、D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類上市公司40家、E建筑業類上市公司22家、F交通運輸、倉儲業類上市公司50家、G信息技術業類上市公司54家、H批發和零售貿易類上市公司58家、I金融、保險業類上市公司19家、J房地產業類上市公司43家、K社會服務業類上市公司19家、L傳播與文化產業類上市公司8家、M綜合類上市公司41家。
(二)非經常性損益總體披露情況 從(表1)這些上市公司整體披露的數據看,非經常性損益總額占凈利潤的比例為8.31%,同上海證券報統計的在上市公司中報中非經常性損益總額占凈利潤的比例4.96%要高很多。從行業的角度看,綜合類的公司中在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占凈利潤的比例最大為71.43%,遠大于半數;其次是信息技術業類的公司,比例為44.87%,占凈利潤近半數;接著依次分別是建筑業類,農、林、牧、漁業類,交通運輸、倉儲業類,制造業類,批發和零售貿易類,房地產類,社會服務類,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類,傳播與文化產業類,采掘業類,金融、保險業類上市公司。比例分別占到36.95%、34.51%、29.49%、27.98%、27.11%、26.34%、14.53%、10.28%、7.50%、3.03%、0.61%。顯而易見,金融業上市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占凈利潤的比例最小。這與2007年金融業上市公司盈利狀況普遍高于其他類上市公司,并成功帶動股價走高不謀而合。也再次印證了眾多學者研究得出的結論,即一般情況下,非經常性損益低的上市公司盈余質量較高,非經常性損益高的上市公司盈余質量較低。從(表2)看出,844家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各項目中“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計人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定額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凈額;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這四個項目披露的頻率最高,分別有758家、559家、776家和332家,所占比例分別為89.60%、66.08%、91.73%、39.24%。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及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披露的最少,分別只有6家和3家上市公司對此進行了披露,所占比例分別為0.71%、0.35%。從披露的金額占非經常性損益總額的比例來看,“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這一項所占比例最大,占24.47%,“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這一項緊隨其后,所占比例為24.27%。在這844家上市公司中,有12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證監會在2007年修訂的《1號問答》中未出現的項目,披露的金額為7278278130元,占到全部非經常性損益總額的12.16%。可見,上市公司在執行2007年修訂的《1號問答》方面并不理想。
(三)非經營性投資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所選取的844家滬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報中非經常性損益的研究發現,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按照證監會規定的項目進行披露,但仍有為數不少 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非經常性損益方面不夠規范,主觀性強,披露的項目各異。(1)披露大量證監會未要求的項目。中國證監會在2007年修訂《1號問答》后,將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定為15項,嚴格地說是14項,因為最后一項是除列舉的前14之外發生的非經常性損益。但上市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許多超出這14項之外的項目。如新五豐在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披露中出現了“股票投資收益、期貨投資收益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ST綿高出現“收回抵債房產”、“收回以前年度全額計提壞賬的應收款項”,ST新天出現“管理費用——當期沖銷的管理費用”,皖通高速出現“新確認的金融負債賬面價值和原金融負債賬面價值之差”、“稅率變化引起的2006年度所得稅補繳”等。這樣的例子在2007年年報中對非經常性損益披露項目列示中并不少見。由于中國證監會未對這些項目進行具體的闡述與歸類,而上市公司又根據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的主觀理解將這些項目劃入非經常性損益之列,便出現了大量的證監會規定外的項目。(2)出現2007年修訂之前的項目名稱。中國證監會在2007年修訂后的《1號問答》中已經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改成“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將“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改成“計人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定額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將“短期投資損益”、“扣除公司日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其他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以前年度已經計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刪除,但在2007年的年報中仍有大量的上市公司在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中對此進行披露。
(四)存在以證監會規定之外的形式進行披露 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不同于正常損益項目的披露,目前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并沒有將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直接列入利潤表,而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單獨對此進行披露。因為非經常性損益是營業外收支的一個子集,所以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需要對營業外收支中的項目進行進一步的分類,但有些企業為減少工作量就將兩個概念混為一談,直接在報表中將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簡單地以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進行披露。如sT新天、廣船國際、金晶科技、長百集團等都是將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直接作為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披露的。從2007年上市公司年度報表會發現不同的公司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披露金額是否扣除所得稅和少數股東權益影響上有所差異。有的上市公司將每個項目都以扣除上述兩項影響的凈額進行列報,有的上市公司則是在所有項目披露之后將上述兩項的影響總額進行扣除,采取這種披露方式的上市公司占多數,如濟南鋼鐵(證券代碼:600022);而有些上市公司則沒有披露這兩項的影響。還有些上市公司沒有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進行披露,而是將其作為凈利潤扣除的項目進行披露的,如用友軟件。
三、我國非經常性損益披露改進的建議
(一)《企業會計準則》增加對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 目前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內容的規定只是由中國證監會通過以發布問答的方式進行規定,在以前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卻均未有專門的具體會計準則對此進行規范和要求。由于會計準則中對非經常性規定的缺失,導致了上市公司在對待非經常性損益的處理上不夠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或者單獨制定具體準則對非經常性損益進行規范,或者效仿國外曾經的做法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一財務報表列報》中加入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及披露的相關規定。由于非經常性損益的項目往往不是企業單獨發生的一項具體的交易或事項的名稱,而是對具有某種特征的一系列的交易或事項的總的抽象概括,如若單獨對此進行規范會出現準則之間的內容相互重復、交疊,層次不清的現象,因此在以上兩種方式,可能第二種建議更具現實性。如此一來可以從會計準則的層面上使上市公司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和計量上更加重視,也可以避免因證監會所做的規定與會計準則中相關其他項目的規定不一致而導致上市公司在處理相關業務時無所適從的現象。
(二)改變利潤表的結構 中國證監會從1999年起要求各上市公司在年報中增加披露企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并說明扣除的項目、涉及的金額;同時還要求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每股收益”。可見,在現行的披露規范中,非經常性損益信息的披露得到了監管部門的一定重視,但這種采取表外披露的形式,不能夠滿足投資者的決策需要。因此,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如英國,改變現行利潤表的格式,將企業利潤分為經常性損益和非經常性損益兩個部分。非經常性收益和經常性收益由具體事項或交易的發生性質和頻率來決定,這樣減少了主觀因素。由此,表內信息會更利于投資者的理解和使用,并由此會帶來決策效率的提高;同時,對于有著良好業績的上市公司,則減少了在資本市場上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可能。但這種披露形式將會引起上市公司和監管部門成本的大幅提高,因此,實現這種改革可能要需要較長的時間。
(三)非經常性損益具體項目進行調整 現行實務中所得稅的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將其作為一單獨項目列示在凈收益項目之前,即將其作為一總括數字列示;二是將其分攤給收益的各組成部分。根據Fischhoff等的研究,決策者在決策時,給予以分列形式報告的同樣數據的比重,比給予總括的數據的比重要大。可見,對于決策者來說,分列形式報告的信息比總括的數據更有價值。因此,應借鑒國外的做法,嚴格規范上市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時應分別對每一項目扣掉所得稅和少數股東權益影響之后的凈額進行披露。這一方面可以更加明了每項發生的損益對凈利潤的真實影響,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上市公司披露的報表之間的可比性。除上述改動之外,還應增加個別項目的披露。由于2007年上市公司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將“短期投資”科目取消,與之相對應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而中國證監會在修訂稿中,卻僅僅將“短期投資收益”的項目取消,并未將這部分產生的損益計人到哪個非經常性損益的科目進行說明,便導致在當年年報中上市公司不知該將此類發生的損益列示到哪個規定的項目中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在財政部接過規范非經常性損益的接力棒之后在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中加人“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的損益”的科目。另外,筆者認為應針對某些具有鮮明行業特色的某類上市公司(如金融業)如何進行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披露進行單獨的規范。
(四)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及職業判斷能力 由于中國證監會采用羅列的方式對非經常性損益披露進行規范,難免會出現列舉項目不全,或不能在實務中出現新問題的同時及時調整的弊端。這就需要會計從業人員運用職業判斷對公司發生的業務性質進行鑒別。因此,必須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增強職業敏銳性,以保證財務報表的正確編制及對相關規定的準確執行。同時還應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的道德水平,在物質誘惑面前能夠代表客觀、正義的立場,據實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披露。另外,執業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出具的報表具有審核的權利和義務,在審計上市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時,應逐項檢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調查非經常性損益的來源、取得依據和相關憑證以及相關款項是否真實收到、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分析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結合業務背景和業務資料,判斷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發生的合理性和計價的公允性,而不是簡單的形式主義,這就對注冊會計師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