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從一般意義上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公司內部權力機構的設置、運行及權力機構之間的聯系機制。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經理層(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督機構(監事會)組成。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實施的財務決策權主要有: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董事會實施的財務決策權主要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經理層實施的財務執行權主要有: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監事會的財務監督權主要有:檢查公司財務等。
從公司各權力機構的財務管理職權來看,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是董事會,只有董事會才能全方位負責公司的財務決策與控制。因此,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控制,首先應建立以社會化、專業化為基本特征的董事會制度,充分發揮董事會的財務決策職能和對經營者的監督職能。而董事會的關鍵是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從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經驗看,只有社會化、專業化的董事會才能起到它應有的作用。社會化的標志是外部獨立董事的介入,專業化的象征是專業委員會的形成與運作。
二、對子公司進行授權控制
對子公司進行授權控制是指在某項財務活動發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對其正確性、合理性及合法性進行核準并確定是否讓其發生所進行的控制。授權控制的方法是通過授權通知書或公司授權管理制度來明確授權事項和使用資金的限額。特別是對有些易造成損失和資產流失的重要項目作出明確的規定,做到有章可循。例如,可以對子公司的投資、貸款項目進行授權,即子公司有權制定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貸款項目計劃,超出授權范圍的投資、貸款項目必須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同時,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子公司對外投資、貸款的立項、審批、控制和檢查制度,并重視對投資、貸款項目的跟蹤管理,以規范子公司的投資、貸款行為。
另外,公司的授權控制應做到以下幾點:(1)公司所有人員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行使相應權力;(2)公司所有業務未經授權一律不得執行;(3)審批人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4)經辦人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業務;(5)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并應當拒絕,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一級授權部門報告。
三、對子公司實施預算控制
預算的編制要以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為前提,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具體、系統地反映公司為達到經營目標所必須擁有的經濟資源的配置情況。集團公司可根據子公司的組織結構、經營規模以及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性進行預算控制,重點應明確如下兩個方面的問題:(1)預算的編制應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法進行編制,這樣既考慮了子公司的意見,照顧了子公司的利益,又有利于集團公司審視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綜合平衡,從而使預算的執行能夠做到相互配合和協調。(2)預算編制應以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為依據,這樣可保證集團公司計劃目標的實現,同時預算又給每個子公司以明確的經營管理目標和各方的責權關系,便于子公司進行自我控制、評價、調整。
四、向子公司委派財務總監來實現日常的財務監控
委派財務總監是集團公司對子公司進行財務控制的基本措施之一。因具有事前控制性、反饋及時性、高度專業性和獨立性等特點,可幫助集團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有效的財務控制。
集團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其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費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的財務總監,應組織和監控子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參與子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把母公司關于結構調整、資源配置、重大投資、技術發展等重大決策貫徹到子公司的預算中去,對子公司各類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控制;審核子公司的財務報告,負責對子公司所屬財務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定期向集團公司報告子公司的資產運行和財務情況。集團公司通過委派財務總監來監督、控制子公司的重大財務會計活動和全部財務收支過程,不但使集團公司的總體經營方針和目標可以在子公司得到較完全的貫徹和實現,而且能監督子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權益。
五、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實施對子公司的審計監督
審計在集團公司治理結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集團公司通過對子公司的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所存在的問題,增強內部控制意識,有效發揮內部控制的作用。為此,集團公司必須對子公司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財務審計工作。
對子公司的審計可分為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對子公司年度報表的審計屬于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則主要是由集團公司審計部門負責進行的審計。內審部門的作用不僅在于監督子公司財務工作,也包括稽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業內各組織機構執行指定職能的效率,也是監督、控制內部其他環節的主要力量。
集團公司對子公司進行內審的內容主要包括:(1)對子公司的重大投資項目、基建項目進行事前審計,以保證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子公司的重大投資項目、基建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簽證。(2)對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常規審計,檢查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是否全面、真實,各種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3)對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在年度或任期內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結論。?(4)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監督和完善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實踐證明,只要積極采取適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控制措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在分散經營的情況下同樣能加強財務管理,各子企業也能在總部的調控下發揮其積極性,使整個企業集團既充滿活力,又讓各項資產和主要經濟活動處于受控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