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制定并發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以適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需要,規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該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規定新農保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保基金獨立于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財政部明確了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第二,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三,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城鄉區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也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