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別從公司治理的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介紹了新加坡的公司治理的特色,并進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見解。
[關鍵詞] 新加坡 外部公司治理 內部公司治理
一、引言
新加坡是一個外向型國家,其總貿易額是GDP的2.5倍多。此外,新加坡對外匯的流通沒有任何交易上的控制。新加坡對外國直接投資有非常開放的政策,對外資所有權的比例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對一些特殊的行業),即便是在一些關鍵的領域內,新加坡的政策也比其他更發達的國家更為寬松。
在這樣一個環境中,我們可以預期到其公司治理的發展將會延續美國和英國的路線。然而,新加坡公司治理與英美相比都是相對落后的。此外,所有權的高度集中、接管市場的無效都可能導致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更進一步說,沒有日本和德國那樣的強勢的以銀行為中心的控制機制,似乎沒有任何市場或機構治理機制來約束經理人。
二、新加坡外部公司治理的主要特色
東亞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通常與以下各方面相聯系:所有權的高度集中和由小部分的家族控制、低水平的所有權保護和軟弱的維護、公司高的財務杠桿、信用機構松懈的監控和篩選、無效的銀行規則。這些基本上表達了東亞國家中公司治理的真正的狀況。
新加坡在公司治理方面有著顯著較高的標準,同時也發展了更先進和更充分的法律系統以保護所有權。
(一)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布
如前所述,所有權集中和企業由家族控制是東亞國家和地區共有的一個現象,新加坡也不例外,在新加坡,成組的股東組成了平均大于60%的所有權,其最終所有者是市政府、企業或個人。根據法律,銀行和基金不允許持有公司的股票。經濟中,與政府有聯系的企業占據主導。即使私有化,政府通過控股公司仍然保持多數的所有權。在企業之間,互相持股是常見的現象。
雖然在世界范圍內,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但是在所有的東亞國家和地區,這種情況還非常有限。零散的證據表明,與更發達的國家相比較,機構投資者所擁有的所有權通常規模很小。更重要的是,即使機構投資者持有可觀的股份比例,他們也并不積極參與企業的公司治理。香港特區和新加坡的報告都顯示出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的參與情況。
所有國家里公司所有權的高度集中和家族對公司的控制導致了一種治理結構——股份占主導地位的家族可以依據自己的意識進行決策。董事會成員的決議也幾乎掌握在控制公司的家族手中。因此,就存在了大股東、管理當局與小股東利益之間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然而,新加坡與地區內其他國家相比,現實中的小股東利益和權力侵占沖突的真實情況沒有那么嚴重。在新加坡,小股東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當主導股東或管理當局的行為違背企業或股東的利益時,小股東可以獲得有效的補救措施。
(二)債務人和信用關系
信用銀行對公司財務監控的忽視及失察是被扭曲的激勵結構的自然結果,激勵結構主要受政策環境的影響。政府對信用管理的不完善以及金融監控和規則框架的松弛,是這個環境的特征。在許多東亞國家,政府和銀行之間不健康的聯系源自于政府領導經濟發展時期。 盡管在20世紀80年代政府的控制隨著金融自由化而變弱,雖然如此,它還是存在的,銀行提供補助性貸款給政府偏頗的公司,卻沒有適當地考慮借款人的信用能力。
在大多數東亞國家,政府定向的貸款或政策性借款,被廣泛地用作一個重要的工業政策工具。大多數銀行在80年代進行私有化,但是政府對銀行業直到最近還一直保持著很大的影響。而新加坡卻沒有大范圍地使用信用工具作為支持私有工業的手段。
(三)接管市場
由于所有權的集中、政府普遍深入的參與以及SES嚴厲的控制(比如,為了減少制造謠言的投機買家,制定了并嚴格執行了機密的規則),新加坡的接管市場并不活躍。這也和社會、文化背景及制度環境有關,和東亞儒家文化中所包含的進攻性不如西方文化,金融家的行為更為溫和和謹慎有關。所以,惡意接管幾乎很少聽到,即使發生了,由于前述的機密規定的存在,拍賣也很少會發生。因此,接管市場對董事行為的約束作用在新加坡是很微乎其微的。
在日本,對公司管理層的外部控制通常是由其債權人所進行的。在公司債權人中,與公司有密切的商業關系的銀行仔細地監督著公司的運作,并且代替接管市場通過干預公司經營實現外部公司控制,特別是在公司出于財務危機狀態時。而在新加坡,這兩種治理機制都很薄弱,并購行為是以平穩地、安全地實現權利轉移為目標地,以一種有序的、實現規劃好的方式進行的。
(四)披露
評級機構標準普爾與新加坡國立大學就公司披露水平的研究顯示,如果以140分為滿分,香港公司平均得分為43分,遠遠比不上獲得83分的新加坡及65分的馬來西亞。
有關研究是以2004年6月底33家香港恒指成分股公司的年報,其分析披露資料方面的水平,例如獨立董事的數目、召開董事局會議的次數、董事表現評核、董事酬金及審計會議的資料等作評估。研究還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及印尼4個國家。研究表明有49%香港公司沒有披露董事會開會次數,新加坡只有30%,馬來西亞則為0%。
標普治理服務董事總經理黃國富表示,新加坡在披露資料方面的規管,較香港嚴格,也有法例配合,因此得分較高。
麥潤田也稱,自金融風暴后,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已于企業管治方面有很大改善,而新加坡也有守則要求公司加強資料披露。①
三、新加坡有關內部公司治理的舉措
公司治理委員會在2001年3月21日發布了一份報告和公司治理暫定準則(以下簡稱準則)。這份報告的建議和準則在2001年4月被SGX和相關權威人士認可。
自2003年1月起,所有SGX上市公司年報都必須披露公司治理實施情況并要解釋與準則相背離的地方。
以下將對準則和一些實施建議進行簡要介紹。
該準則劃分為四個主要部分。
*董事會事項
*薪酬事項
*會計和審計
*與股東的溝通
準則中的有些法則與Cadbury、Greenbury和Hampel報道相似
(一)董事會事項
獨立董事占董事會1/3的比例。
董事會要有一些有核心資格比如會計或財務、商業或管理、戰略計劃或行業知識的董事構成。
高層管理層職責劃分:董事長和CEO或董事經理的職責必須分開。
建立提名委員會(NC)對董事任命做出建議。NC大部分成員應當是獨立的。NC的主要任務是評價董事的業績和獨立程度。
準則沒有限制一個董事的職位數目。但要求董事要對每家公司的事務給予充分時間和關注。
董事會應當在召開董事會議之前獲得完全、充分和及時的信息。在這種關系下,管理層有責任向董事會提供這樣的信息。類似地,董事們必須能夠與高級經理接觸,并且被允許提供有關公司費用方面的獨立的專業的建議。
(二)薪酬事項
關于薪酬問題的建議用來促進透明化、合理性和問責性。因此薪酬委員會(RC)應由大部分的非執行董事(也就意味著,必須具有與報酬事項有關的獨立性),RC應當為董事會提供一個有關薪酬的框架、主要執行者并要制定一套詳細而明確的薪酬計劃。RC要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比如行業情況、競爭者和業績。RC至少要有一名成員能夠勝任薪酬合同的執行。
董事以及至少最高五名主要的高級經理的薪酬在250000新加坡元(相當于145000美元)等級以內的必須在每年年報內披露。
(三)會計責任和審計
審計委員會(AC)是公司治理框架中最相關的委員會。AC的大部分成員必須獨立,應當具有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或經驗。
AC的權力很廣泛,包括調查審計、會計和財務事項的權力。AC還必須每年評估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管理層仍要保持一個健全的內控系統。也許對AC更重要的要求是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功能。
(四)與股東的溝通
準則鼓勵公司與股東進行定期、有效和公正的溝通。應避免對特定的群體披露,如果不小心發生這種情況,應當盡快在可行的情況下向別的群體公開信息。公司也應當鼓勵更多的股東參加年度股東大會。不在場投票(如通過信件、電郵或傳真)應被允許。此外,各個委員會的主席應當出席年度股東大會回答股東可能提出的問題。
(五)實施注意事項
考慮到至少有三個委員會需要獨立董事以及對獨立董事專業知識要求的程度,對于任何公司來說,能夠擁有一個甚至兩個能達到這些要求的獨立董事都是很困難的。而更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是,至少需要3名獨立董事來有效進行公司治理和保證準則的精神得以遵循。那么實施起來要注意的事項就是找到足夠稱職的、獨立的董事。
對程序和政策的形式結構的需求是很重要的,但它也會加重公司管理層的負擔或使管理層癱瘓。過多關注機構可能阻礙商業事務或挫傷企業精神。
由于對一個董事可以擔任的職位數目沒有限制,了解一個人將怎樣在上市公司里擔任多于兩三個獨立董事職位令人很好奇。獨立董事需要熟悉公司的業務、管理、財務事項、競爭者、行業、雇員和其他股東。獨立董事偶爾參加董事會或偶爾關心一下公司事務的日子一去不復返了。
為了能夠與股東有效迅速地溝通,公司可以公布定期通知、公告或新聞,雖然這樣將增加公司溝通功能的負擔,并可能導致投資者信息過載,但這使得公司免于將來的沒有披露信息或缺乏透明性的指責。
允許股東進行不在場投票的原則并不容易體現其意義。實際上,沒有出席的股東可能享受不到董事會給出的說明或由其他股東提出的問題的好處。如果他們能享受到出席會議的利益,那么他們還會通過電郵、傳真或郵件進行投票嗎?
四、一些思考
新加坡的公司治理無疑在東亞地區走在前列。通過對新加坡本身情況的考慮,我們會發現,真正能反映亞洲企業文化的公司治理仍然有待發掘。這是新加坡面臨的一個新挑戰。
亞洲企業文化的一個重要特色是它內在和外在的平衡。那么亞洲特色的公司治理相應也需要一種平衡。這種平衡就是既能兼顧透明度,又不會過于加重整個成本。這其中關鍵的一環是吸引一批有經驗、有資歷的人來擔任獨立董事,合理制約管理層在管理和行政方面的權力。
在這方面,新加坡需要推行符合新加坡國情的公司治理法令,同時還可以參照澳洲的做法,一個人最多可在三或四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但年薪可達到幾十萬澳元。
這樣的安排才能吸引優秀的專業人士來擔任獨立董事,認真掌控公司重大事項,全力以赴地在財務,投資,審計和風險監控各大領域,落實公司治理,并有效監督管理層。
新加坡是一個缺乏資源小國,而人才是其唯一的資本。如果在企業治理的同時能夠凸顯董事人才的運用和培養,能夠做好管理層的權力制約,一個有機的公司治理便能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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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ttp://www.rs15.com/bbs/showtopic.asp?TOPIC_ID=1851&Forum_ID=35
7.http://www.zaobao.com/cgi-bin/asianet/gb2big5/g2b.pl?/stock/pages11/hk220904.html
作者:繆膨沖 文章來源:廈門大學會計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