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職工薪酬的內容
新準則將企業因獲得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對價,全部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對職工的股份支付,也屬于職工薪酬。
1.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2.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
3.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職工薪酬。
4.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的目的
1.規范職工薪酬所涵蓋的內容。職工薪酬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值得注意的是,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意味著企業必須確認職工帶薪休假等類似福利所產生的負債。
2.統一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對于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有些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企業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費用。本準則規定所有的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或費用。
3.單獨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三、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下稱“辭退福利”)除外。
1.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于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
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后的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2.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四、辭退福利
1.辭退福利包括:(1)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2)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辭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的標準,或者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2.滿足新準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自愿裁減建議的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經過批準。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項推遲至一年后支付的,視為符合應付職工薪酬的確認條件。
3.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準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對于自愿接受裁減的建議,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準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符合新準則規定的應付職工薪酬確認條件、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付款時間超過一年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五、鐵路企業執行新準則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的建議
新準則的制定是結合和規納了我國現行的職工薪酬方面的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但若考慮到結合具體會計實務操作,可再作一些完善和補充,現提供以下幾點建議和意見謹供參考。
1.鐵路企業應當對提供給職工的各類形式的貨幣性報酬或非貨幣性福利進行全面清理和分類核實,按規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支付職工薪酬的情況,特別是量化或提供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及辭退福利都應當按規定納入職工薪酬核算范圍,規范各項報酬的計提與發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強人工成本控制與管理。各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嚴格控制職工薪酬增長幅度,其中: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不得擴大職工薪酬規模。
2.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鐵路企業應當結合執行新會計準則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及時梳理和改造業務流程,調整完善各項內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補充完善新會計準則規定的職工薪酬管理的內控管理規范。還應當定期開展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環節,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3.新準則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交稅費”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交稅費”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計劃,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將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