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一是總會計師制度建立階段(20世紀50年代一1985年)。我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建立于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特殊時期,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一些大中型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其主要目的是加強國有企業的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
二是總會計師制度法制化、規范化階段(1985年~2005年)。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1990年,國務院正式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大中型企業設置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置總會計師,并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都作出了較為全面的具體規定,使我國的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93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有關總會計師制度的法律條款并未作大的調整,繼續保留了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的規定。1999年再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總會計師設置范圍又重新作出規定。2003年5月,國務院頒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再次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總會計師的任免規則。
三是總會計師制度向現代CFO制度轉軌階段(2005年至今)。2005年,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關于加強中國總會計師體制和機制建設的議案。議案提出,要加強總會計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明確其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職能。2006年5月,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職位,該辦法賦予了總會計師四項權力:人權、事權、監督權和聯簽權。2007年12月,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會長劉長琨在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指出。現在的總會計師已經不能再局限于計劃經濟體制下那個傳統的概念,其職能與地位應等同于國外的CFO。
第二,我國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和監管不力。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對總會計師制度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一直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總會計師制度的實施,在組織上也沒有將總會計師納入統一管理,我國絕大多數大中型企業沒有按照條例執行總會計師制度。
二是總會計師在企業的地位總體偏低。現有設置總會計師的大中型企業沒有按照總會計師制度的規定和要求賦予總會計師相應責權,發揮總會計師的真正作用。總會計師不是“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沒有將總會計師擺在企業領導決策層的位置,沒有進入董事會協助管理企業經營投資、內控、監督,而是放在執行層,作為一名普通的高級財會人員使用,直接對總經理負責。
三是總會計師職責不明確,權小責大。我國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工作主要精力放在財務管理、參與實施經營決策和組織會計核算上,部分總會計師以開會、應酬和對付各種檢查為主。總會計師的職責范圍仍以傳統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財務收支管理、籌資與投資管理、計劃管理、企業戰略管理為主,價值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涉足較少,職責范圍和工作重點與市場經濟發展不匹配,多數總會計師承擔管理者經營責任、監督責任和融資責任,權小責大。
四是部分企業對總會計師制度存在誤解。一些政府部門和企業“一把手”對總會計師制度的認識還停留在計劃經濟階段,認為總會計師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一個擺設,所做的工作無非是會計主管的職責,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必設立總會計師。
五是總會計師制度不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只規定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條例》也只規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要設置總會計師。這種規定在計劃經濟時期是合適的,但經過十幾年的改革與發展,經濟形勢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因此急需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以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
第三,我國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建設加快的措施。
一是提高對總會計師制度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加快總會計師制度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摸清本地區、本企業的情況,找準總會計師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問題和困難,結合實際制定科學有效的實施辦法,從組織上、職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證總會計師制度的貫徹執行。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真正發揮總會計師制度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過程中的關鍵作用。
二是從組織上保證總會計師制度的落實。政府部門應成立相關組織機構,加緊制定相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為總會計師制度建設提供政策保障。創造良好的組織環境,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建設走上規范化、組織化的良性發展軌道。同時,加強企業總會計師的選拔、監管和考核工作,真正發揮總會計師作用,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是加快總會計師人才的培養,加強總會計師的行業自律管理。總會計師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在企業決策中占有重要地位。總會計師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取決于其素質和能力。緊緊依托行業協會,加強對總會計師的管理,建立總會計師職業道德獎懲機制,同時,建立道德信息化檔案,將會員的道德獎懲紀錄在行業內部甚至更廣的范圍內合法傳播,形成社會震動效應和對敗德失信的震懾力量。
四是從制度層面探索總會計師制度建設的新舉措。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對我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進行全新設計:進一步明確總會計師的定位,總會計師是企業董事會的主要成員之一,應與總經理相互合作,共同承擔為企業創造經濟價值和防范經營風險的責任。他們在企業中的地位應當是合作伙伴的關系;清晰界定總會計師的職能,總會計師應承擔職能包括:信息溝通與處理、分析管理、參與大中型企業的戰略制定,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理順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經理的職責關系。總經理對企業經營管理對企業管理全面負責,與總會計師合作對企業重大經濟業務或內部控制作最后決策;總會計師是企業最高財務負責人,履行部分經營決策職能和基于所有者財務的監督職能;財務經理直接組織財務會計工作,主要負責企業日常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三者關系須理順才能保證企業協調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