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開發企業如果經過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那么同樣可以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綜合上述的規定及分析,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開發企業,其軟件出口收入構成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自然應當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當然,其在境外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等的規定進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