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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展業代理費的會計處理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餐飲、娛樂業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國稅或地稅)》(以下簡稱《代開發票》)票樣,規格為:210mm×140mm。《代開發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記賬聯,印色為綠色。《代開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統一印制。各地現有庫存用于代開的空白發票,只要能夠滿足代開發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繼續使用。為適應經濟活動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特殊行業可以使用行業發票(機打票)。貨運發票代開仍按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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