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收政策規范的福利范圍
1、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主要是福利部門及相關費用。
(1)福利部門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
注:未包括財企[2009]242號集體宿舍。
(2)福利部門發生相關費用:
A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也就是說所用房屋、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費用都歸屬于福利費。
B福利部門人工費用,如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我們以最為熟悉的衣、食、住、行來分析。
(1)非貨幣性福利:按《會計準則指南》規定,是指企業把自產產品發給職工作福利;企業擁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企業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服務。
(2)衛生保健方面:即“衣”(醫),包括因工外地就醫費,未實行醫療統籌的職工醫療費用,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
(3)生活方面:即“食”,包括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
(4)住房方面:即“住”,包括住房的各種補貼,如單位外租房作職工的宿舍。
(5)交通方面:即“行”,包括職工的交通補貼。
注:未包括財企[2009]242號規定的通訊補貼。
3、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其它規定發生的其它職工福利費,包括:(1)傷亡費-喪葬補助費、撫恤費;(2)親情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
二、職工福利費的涉稅處理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
1、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也就是說超過14%以上的部分應調增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實行據實扣除制,納稅后可扣除。
2、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職工報銷燃油費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扣除。
3、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八款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按國稅發[2000]84號文49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6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的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
4、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十款規定: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4條、國稅發[2000]84條,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稅前扣除,退休人員取得上述補助需扣個人所得稅。
5、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生活補助,只要符合財稅字[1997]22號第3條及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而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可在稅前扣除。
6、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不得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
1、午餐費補貼(食的方面):按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屬于福利費范圍,包括自辦食堂或未辦食堂統一供應午餐,則可在福利費列支。
但是,對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給職工午餐補貼,以現金發放人人有份,則納于工資薪金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2、住房補貼(住的方面)-財稅字[1997]144號文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住房補貼、醫療補助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各地政策不統一,有規定補貼標準的,在標準之內不計入工資薪金不征稅,超標部分計入工資薪金征個人所得稅。
3、交通補貼(行的方面)-企便函[2009]33號第2條第1款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補貼,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方式向職工發放的,應按國稅發[1999]58號文第2條規定執行(1)當地政府制定公務費標準,按標準扣除,超過標準的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2)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4、通信補貼(通訊方面):企便函[2009]33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通訊補貼,按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執行。(1)當地政府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標準扣除,超過部分計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2)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5、節日補助,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屬于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6、企便函[2009]33號文第2條第3款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如屬于國稅函[2005]318號文規定以外的保險金,應于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7、企便函[2009]33號文第2條第5款規定:企業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按國稅函[2004]1199號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8、企便函[2009]33號文第2條第6款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按財稅字[1997]144號文,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委托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作總額應得的補充醫療保險,全額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9、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叢任職單位領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其它形式的經濟利益:(1)所得為實物的:應按取得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無憑證或憑證上的價格明顯偏低,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2)所得額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3)所得額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財企[2009]242號將相關的補貼全額計入工資總額,表面上看起來高于2000元/月以上的機率會增加,但稅收政策規定是按具體情況和相關比例計入工資總額,更加合理化。對大多數企業來講,不會額外增加稅負,而個別隱性收入較高的企業以前未納稅的收入現規范為合理納稅,則顯得交稅比以前多。
財企[2009]242號第7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應當依據稅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21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