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商譽的規定
(一)商譽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中明確指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本準則規范。”
(二)商譽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企業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和合并后是否在同一控制之下又可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與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或計入當期損益。此處是準則中唯一涉及到商譽的計量的地方,這種方法的依據是前面所提到的企業整體價值與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法。這種計量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22號《企業并購》中的商譽計量趨同。
關于商譽的后續計量,我國采用減值測試法替代了系統攤銷法,這種方法與國際上的后續計量方式趨同。
二、現存商譽會計制度的不足
(一)商譽的確認問題
(二)初始計量方法的缺陷
(三)后續計量只確認減值損失而無重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