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期財務報告定義的比較
IAS34將中期財務報告定義為“包括涵蓋一個中期的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或一套簡明的財務報表的財務報告”。我國中期財務報告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二、中期財務報告內容和格式的比較
(一)中期財務報告的基本組成部分和詳略程度比較。
(二)報表附注要求比較。
(三)中期會計報表比較。
三、中期財務報告所依據的理論基礎比較
美國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主要是預測未來,提供決策有用信息,側重于信息的相關性。并且美國證券市場發展較完善,會計人員職業判斷水平較高,因此美國采用一體觀。而我國目前在這些方面尚有欠缺,更加強調信息的可靠性,所以我國采用獨立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采用合并觀。IAS34規定,企業應采用與編制年度財務報告相同的會計政策編制中期財務報告,但中期財務報告涵蓋的期間不論是半年度還是季度,都不得影響對年度經營成果的衡量。可以看出,國際會計準則在支持獨立觀的同時,又承認中期是年度整體的一部分。
四、編報合并會計報表和母公司會計報表的要求比較
我國中期財務報告準則規定,上年度財務報告中編報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其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如果企業在上年度財務報告中還包括母公司會計報表,則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也應當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如果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中既包括了合并會計報表,也包括了母公司會計報表,但在報告中期內,企業處置了所有納入上年度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范圍的子公司且報告期內無新增子公司,則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但上年度比較會計報表應當包括合并會計報表和母公司會計報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財務報告沒有提供合并會計報表。IAS34對于年度編報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中期報告要求提供合并報表,但對于母公司單獨報表的提供,則既不要求也不禁止。可見,我國中期財務報告要求編報母公司單獨的報表,相對于IAS34要求更加嚴格。
五、對中期會計政策變更披露的要求比較
我國中期財務報告準則規定,中期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一貫采用;同時,上年度可比財務報表也應作相應調整,否則就采用未來適用法。IAS34關于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基本與我國相同,但我國會計準則同時要求追溯調整上年度的比較會計報表,而不像國際會計準則那樣允許企業有更大的選擇空間。美國會計準則規定,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發生在企業會計年度的第一個中期內,則該變更的累積影響應包括在第一個中期報告的凈收益中;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發生在企業會計年度的第一個中期以外的期間內,應將變更會計年度中變更之前的中期報告改用新的會計政策加以重報,與此同時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當不能確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也不能計算模擬金額時,可以忽略累積影響數和模擬金額,但應在財務報表的附注中披露采用新會計政策對各中期以及年初至今報表的每股凈收益的影響數,并同時在附注中說明忽略累積影響數和模擬信息的理由。顯然,美國的規定比我國更為詳細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