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對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務處理
新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稅法第14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1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新稅法第26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手續費。會計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計入投資的計稅基礎。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的現金股利,稅法上滿足條件是免稅的。對于收到的股票股利,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先分配再投資”,確認為紅利所得,同時追加投資的計稅基礎。對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稅法上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會計上按賬面價值結轉,稅法轉讓所得按計稅基礎扣除。
[例]2008年1月1日,大潤公司購入債券一批,面值1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3%,共支付價款103萬元(含已到付息期的利息3萬元),另用銀行存款支付相關交易費用2萬元。大潤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購買該批債券的主要目的是調度資金,隨時準備變現。
由于大潤公司隨時準備將該批債券予以變現,因此,該批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規定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大潤公司應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本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金額單位:萬元)。
(1)2008年1月1日,初始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
應收利息 3
投資收益 2
貸:銀行存款 105
(2)2008年1月5日,收到該批債券的利息3萬元
借:銀行存款 3
貸:應收利息 3
(3)2008年12月31日,根據票面利率計算應收利息
借:應收利息 3
貸:投資收益 3
(4)2008年12月31日,該批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10元(已扣除內含利息),大潤公司應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稅務處理如下:計稅基礎為102萬元,計入當期損益的交易費用和公允價值變動應當作納稅調整。
調減所得=10-2=8(萬元)
會計成本=110(萬元)
會計成本大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10-102)×25%=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
(5)2009年1月5日,大潤公司收到2008年的債券利息3萬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3
貸:應收利息 3
(6)2009年6月30日,大潤公司將債券全部出售,實際收到118萬元(含上半年利息2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8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
投資收益 8
(7)將公允價值變動轉出,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貸:投資收益 10
稅務處理如下:
會計處置收益=8(萬元)
債券轉讓所得=118-102=16(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
貸:所得稅費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