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反傾銷調查涉及的會計問題
(一)低于成本銷售問題
從會計學視角分析,傾銷是指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進口國銷售產品,這種低價銷售不以產品的生產成本為基礎,即傾銷是一種低于成本銷售的行為。《反傾銷守則》中也明確地將低于成本銷售視為傾銷。低于成本銷售在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時便得到確認:(1)產品在出口國或向第三國出口銷售的價格低于成本,即出口平均銷售價格低于加權平均的單位成本;(2)該產品在長時間內大量低于成本銷售,其銷量超過在調查期間總銷量的20%,調查期間是指反傾銷立案前不少于6個月的一段時間;(3)按正常的貿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時間內不能收回總成本。
(二)產品成本范圍界定問題
國際反傾銷法中認可的成本是指產品成本,它包括“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及一般費用”兩部分,即反傾銷調查中所指的產品成本除生產成本外,還包括SA&G;其中,“SA&G”中的“一般費用”是指在正常貿易條件下,除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外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三)市場經濟地位認定問題
由于歐美國家不承認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計算受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差額)時一般都會選擇實行市場經濟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這對正常價值的計算是極為不利的;經我國長時間爭取,我國已經能夠允許企業個案申請正常調查待遇,但從會計角度而言必須滿足以下最基本的條件:(1)企業必須建立一套而且是唯一的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賬目清楚的會計賬簿,該賬簿須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進行獨立審計并有通用性;(2)企業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不再因為過去的非市場經濟制度而受到嚴重扭曲,特別要考慮設備折舊、其他折舊、以物易物和以債務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二、我國企業反傾銷調查勝訴率低的原因
(一)競爭戰略的局限性
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大多采用價格競爭戰略,即價格差別戰略或價格歧視戰略。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傾銷恰恰被認為是價格歧視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很容易遭到反傾銷訴訟。
(二)成本核算的局限性
主要表現在:(1)沒有一套完整的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和市場經濟地位要求的會計賬簿體系。當前我國企業申請正常調查待遇被駁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業無法提交具有通用性并經獨立審計的會計資料。(2)生產成本的核算受會計制度的約束未能完全反映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以致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企業所提供的成本核算資料被拒絕采納,轉而采用對我國企業不利的替代國同類企業成本資料。
(三)應對機制的局限性
一個致立于國際市場的企業,如果不了解西方國家反傾銷方面的法律規定及會計要求,不通過應訴和會計舉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在國際市場立足是很難的。而我國企業幾乎都沒有應對反傾銷的專門機構和會計人員,且內部財務管理水平較低,在面對突如其來的反傾銷訴訟調查時很難在規定的舉證時限內收集所需要的會計資料并進行相應的會計抗辯。
三、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訴訟的會計對策
(一)會計核算制度應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加快推進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雖然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加大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力度,但尚未普遍執行,并且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而是否采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會計制度是反傾銷訴訟勝敗的關鍵;在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尚存在一定差距的情況下,產品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同直接影響著產品的銷售價格、關稅等因素,這就會導致調查機構拒絕采用企業自身所提交的成本、會計資料。此外,還應建立符合市場經濟地位要求的會計賬簿體系,提高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會計舉證和會計抗辯是應對國際反傾銷調查的關鍵環節,根據相關國際反傾銷法律的規定,在舉證和答辯的過程中,一旦出現會計數據本身或銜接上的錯誤,之前的所有會計證據將被全部否定,因此必須嚴格按照市場經濟地位的會計要求來完善企業會計賬簿體系。
(二)建立應對反傾銷的會計信息系統與財務預警機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企業自身的會計信息系統。企業必須首先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制度,正確核算成本,嚴格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驗證性;同時應該對出口產品進行單獨的明細核算,并將其銷量、成本、售價等會計資料妥善、規范保存,如購銷合同、發票、議付單據、收付憑證等,以便于證據的收集。(2)國際市場行情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國際市場的總體經濟形勢,居民收入狀況,供求結構,需求增長趨勢,價格水平以及主要供應商情況等;并以此為基礎,制定相應的出口戰略。(3)競爭對手信息系統。主要收集境內外主要競爭對手的成本資料、成本結構、市場份額、經營狀況、產品研發、產品數量、規格以及銷售定價等方面的信息,并對其出口、銷售情況進行密切監控并加以分析,以及時捕捉反傾銷的早期信號,發布預警信息。(4)替代國同類廠商信息系統。我國企業必須在掌握西方國家選擇替代國標準及判斷的基礎上,建立各潛在替代國同類廠商的信息系統,全面掌控其生產條件和生產成本資料,一旦發生訴訟,應根據已掌握的信息進行抗辯,使最終選定的替代國能盡量接近我國企業實際。
(三)設立應對反傾銷的專門機構與會計人員建立反傾銷規避和應對會計反傾銷的基本問題就是傾銷調查、損害調查及其因果關系的確定,而這一切均以會計信息為基礎,因此我國企業要想在反傾銷訴訟中獲勝,就必須組織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從事這方面的會計工作,盡快建立反傾銷規避和應對會計。所謂反傾銷規避會計,是指在國外未對我國企業的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訴訟調查之前,制定并實施相應的會計策略,避免引發反傾銷的預警系統;而反傾銷應對會計則是指在反傾銷已不可避免的情況下,通過有關會計策略、方法的及時、恰當運用以盡量減少企業損失的管理信息系統。該會計系統的建立可以使企業通過對相關國家、相關地區、相關產業以及我國相關產品出口情況等重要參數變化的監測、分析和整理,構造所需要的會計分析模型,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預警信息并實現反傾銷保護前置化、反傾銷應對最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