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權轉讓稅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居民企業管理相關制度宣傳、執行不到位,信息來源渠道單一。非居民企業相關備案管理工作開展不到位,涉及股權轉讓的非居民企業均未能按規定及時備案。目前很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到外匯管理局申請付款時,外匯管理局索要證明或完稅憑證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稅務機關被動接受后才到企業進行核實,使監控過程不及時,稅款入庫不及時。不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外國企業在華取得收入的相關信息,是非居民稅收管理多年來的難題。目前外國投資者變更企業股權的流程,是原外國投資者即轉讓方首先與受讓方談判,簽訂轉讓合同,然后到外經部門審批。由于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的交換平臺,國內企業也沒有主動報告股權變更義務,在日常實際工作中,往往是企業股權已經轉讓需要向境外支付轉讓價款時,稅務人員事后才知道,為時已晚。
(二)股權轉讓合同等相關資料不易取得。了解轉讓信息只是邁出了追繳稅款的重要一步,但還遠遠不夠,需要獲取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以此對支付人、納稅人、轉讓價款等進行判定,從而計算出股權轉讓收益應征稅款。但是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并無規定要求轉讓雙方提供,新所得稅法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比以往更加突出關聯交易申報的義務。而股權轉讓是由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發生,不屬于關聯企業業務申報范圍,沒有約束力。該追繳案例中,合同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轉讓方開始不愿意提供,稅務人員則是耐心解釋,曉之以理,最終調取了股權轉讓協議和相關資料。
(三)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確定。股權轉讓征收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其轉讓收益超過原出資額部分的收益,因為原出資額是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所以轉讓收益的計算關鍵在于轉讓價格上,直接關系到稅款的多少。而在實際操作中,轉讓雙方為了達到在國內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目的,往往刻意籌劃,在合同中規定較低的價格甚至成本價轉讓,另外通過其他方式,以合同補充件、合同附加說明等反映真實轉讓價格,通過其他渠道實現余款的轉移。另外由于國外合同基本上是以簽字表示生效,對其簽字的真偽無法鑒別,現行稅收政策也沒有規定需要由國外中介結構出具的鑒定證明,主要依靠合同提供方的誠信,即使提供虛假金額合同稅務部門也很難判別。
(四)股權轉讓境外操作的信息難以獲取。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時,工商、稅務部門要為其辦理變更登記。只要我們對股權轉讓行為給予足夠的關注,相關的信息是可以掌握的。但是,如果股權轉讓發生在擁有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的兩個或多個非居民企業之間,或股權轉讓的交易時間發生在工商、稅務主管部門的變更登記之前,稅務部門掌握信息嚴重滯后,既沒有法定扣繳義務人,又找不到非居民納稅人,國家的稅收利益就有可能白白流失。為進一步強化國際稅源監控,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18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122號),稅務證明成為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部分業務在國外付款,不需要由國內支付的付款情況,稅務憑證就失去了防范的作用。
二、加強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制度,將股權轉讓稅收管理融入稅收征管體系
在總局制定的非居民稅收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按照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節點的功能配置要求,從業務分類、工作流程、審批權限、受理資料、辦結時限、業務監督等方面,將非居民所得稅管理納入全省稅收征管系統辦稅流程,力求將非居民稅收管理融入整個稅收征管系統,實現跨國稅源多環節監控。制度的完善和流程的融入,確保了稅源信息的掌握。
(二)定期梳理股權變更登記信息
從內部管理入手,定期對企業變更登記信息進行梳理,篩查涉及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企業名單,對照掌握的日常征管資料,對所涉及的企業信息進行比對,及時核查CTAIS2.0系統中的稅務變更信息是否完整、股權變化結果是否進行了動態反映,不僅監控了股權轉讓,為今后非居民企業的股息分配扣繳企業所得稅打好基礎。
(三)建立部門信息共享平臺,構建非居民企業稅源控管體系。
稅務部門缺乏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信息,是造成非居民企業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股權轉讓主要是外經貿部門批復,很多企業股權發生轉讓后才到工商部門更改工商登記信息,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只有少數企業,對于非居民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稅務部門只是在企業向境外支付轉讓時才能掌握,而非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信息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因此,構建非居民企業稅源控管體系就顯得有為必要。
(四)完善稅收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應盡快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和修改相關的非居民稅收政策或管理辦法,細化和規范現有的規定,提高其嚴密性、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明確納稅申報所須附送資料的具體內容、稅務機關審核評析的重點、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具體方法和合理標準、征納雙方爭議較大時的解決途徑等;明確規范非居民身份認定、限制稅率判定、所得來源和所得歸屬等認定工作;加強非居民納稅人的境內停留天數、地址等信息控管和對境外收入的取證和評估工作。如進一步完善財產轉讓收益的征免稅規定,保留投資收益額不計入股權轉讓價,強調關聯交易須按公允價值進行等。同時,考慮到股權轉讓的時效性,應明確稅務機關可以簡便操作,直接參照市場價或轉讓前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凈值計算,而不需要進行耗時較長的可比性分析、調查等工作。
(五)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高素質的國際稅收管理隊伍是做好非居民納稅人管理的保證。隨著加入WTO后我國開放程度的提高,外國資本進行中國更加便利,許多過去沒有開放的市場和領域逐漸向外國投資者放開,外國企業走進來,中國企業走出去,國際稅源急劇增加,這也對國際稅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國稅機關要注重加大非居民稅收、反避稅以及稅收情報交換等方面的培訓力度,不斷引進和培育具有國際稅收管理能力的專門人才,以適應國際稅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加大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力度
目前我國已經與9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其中87個已經生效執行。上述協定都含有情報交換條款。據了解,目前,全球38個避稅地中只有列支敦士登、安道爾和摩納哥三個國家仍在情報交換方面進展緩慢,被列為不合作避稅地。而主權國家已紛紛與有關的離岸金融中心簽談了《協議范本》,《協議范本》的談簽必將士21世紀世界主要國家經濟領域應對避稅地濫用的重要手段。由于近年來國際社會在稅收情報交換領域取得了很大進展,多數離岸金融中心業已做出承諾同意進行有效的情報交換,這就對通過自發情報交換開展對境外股權交易調查提供了便利。對于股權轉讓收益未在國內繳納所得稅的,可以采取自發交換的形式主動告知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影響其納稅誠實記錄,使其增加主動繳稅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