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財政監督的范圍有待拓寬
1.財政監督的微觀范圍不適當。在兩權分離的背景下,隨著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的 變化和財政銀行雙方在企業資金管理職能的分工位移變化,財政在 相應調整其企業財政收支活動的直接監督范圍與深度時收縮過多,過猛,過急,由此帶來兩方面的后果:第一,在審計,銀行等監督主體的 分工監督職能沒有相應到位的情況下,過多,過早的收縮微觀財政監督,造成了企業監督的恐怖,誘發了企業財物管理的失控;第二,財政的微觀監督收縮到僅僅與預算收支直接有關的財物活動,這樣,在國家已不 再對企業直接撥款的 條件下,所謂財政的 微觀監督只剩下有限所謂稅收監督,而對國有資產保全和增值的 監督及預算外等其他企業各項基金的監督就被嚴重忽略了。
2. 地方財政監督的范圍不明確。在財稅物價大檢查取消以后,雖然中央對財政監督高度重視,但地方各級財政監督的范圍因地方機構改革的滯后并未及時重新明確,造成了許多地方財政范圍不清,職責不清。地方財政監督機構在此情況下,雖比照中央財政監督的工作范圍在摸索前進,但是由于沒有得到地方政府和社會各部門的廣泛認同,實際監督面不寬。監督仍以直接檢查為主,針對事后的財務會計結果進行處理,而對新的經濟行為,交易方式如企業改制,資產重組等對稅收的影響,以及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等的監督制約方面還未涉及。在監督對象上缺少針對性,科學性,超前性,大大降低了監督檢查效率和效果。
二、 財政監督方式不規范
長期以來,由于受財政監督職責權限及監督力量等因素的影響,財政監督工作主要是依靠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的統一部署,針對財政領域的某些突出問題采取綜合或專項治理的方式進行,方式方法北比較單一。從方式上看,表現為一種突擊性運動式;從時間上看,表現為集中性和非連續性,具體表現為開展每年一度的財稅物價大檢查,清查“小金庫”和 對預算外資金進行專項檢查。監督方式可概括為 :突擊性,專項性檢查多,日常監督少;事后監督檢查多,事前,事中監督少;對某一事項和環節檢查多,全方位跟蹤監督少。
這種傳統的監督方式,監督的面狹窄,監督的力度受到制約,難以適應變化了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由于財政監督往往偏重于事后監督,而對事前計劃指標的控制,事中執行環節的控制還未形成經驗,卻凡有效辦法,特別是對時候監督的過分依賴,使很多違紀問題都在既成事實后才被發現,這既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也很難把財政的監督的職能充分發揮出來,從而造成財政,稅務等經濟領域的違法違規現象屢查屢范,而且成逐年上升的趨勢。
三、財政監督的處理手段尚未轉換,制約監督效能發揮
1.財政監督處理的運用方式不當。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震懾力來源其處理力度和實施效果。長期以來,監察機構所行駛的監管職能及其有限,并形成了對事不對人的思維定勢和習慣。有的只搞對內的政績監督,而對執行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監督很少涉及;有的雖然也涉及到對財政系統以外人員行為的監督,但也僅限于受理和檢查檢舉揭發出來的違法違章違紀案件;財政監督部門也只要對事的處理權,如按照按照法規處以罰款等,而沒有對監督對象的處置權,甚至沒有提出處理要求的建議權。因而從處理結果看,表現為治標的多,治本的少,給經濟處罰的多,處罰責任人的少,對違紀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不力,經濟處罰偏輕。
2.對行政事業單位監督手段不力。近幾年來,對小金庫、預算外資金的檢查已把財政監督的重點轉向行政事業單位,但監督的思路、方式、手段、處理方法并未發生根本性的轉變,仍以財務檢查為主,在處理上仍已調帳、罰款為主,而未考慮這些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或事業收入的特點。特別是隨著預算外資金管理逐步納入預算或專戶,以及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實際,仍已單純罰款為手段就難以發揮制約作用。另外,從行政事業單位違紀類型分析,真正屬于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屬于少數,而違紀的實質在于部門、單位領導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違紀,如擅自立項收取基金,濫發獎金,故意混庫,越權減免稅或越權制定優惠政策,以及挪用專項資金等。面對這種行政違紀,再采用經濟處罰手段,不及作用有限,而且是否具有合理性也值得探究。
四、財政監督組織體系不健全,財政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的關系未完全理順
1.機構設置不規范。有少數地方至今沒有成全專門的財政監督機構,而在成立的財政監督機構中,也存在“四不統一”的問題,即職責不統一、名稱不統一、級別不統一、歸屬不統一。
2.人員配備空缺大。財政監督機構與其他經濟監督的關系未完全理順。
3. 財政監督與其他經濟社會監督的 職能分工與監督范圍界定不明確。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和 監督網絡主要是由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監督,社會監督等形成的。這些監督部門都是根據部門屬性確定各自的監督職責,基本上都是以預算收支,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運行質量作為監督對象。雖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監督的 側重點不同,但由于沒有從法律上嚴格規定各自的 工作邊界,因而存在相互扯皮的現象。加上在 實際工作中執行一些不合理的 規定政策,導致執法人員,執法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處罰制度把握不嚴,使執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變味,甚至出現執法檢查單位之間的嚴重內耗。
五、財務監督的法制保障嚴重滯后
財政監督的實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監督的再監督,或者說是權力的再監督。如果財政監督地位沒有法律保障,財政監督職責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必然嚴重影響財政監督的權威和成效。健全的財政法制是財政監督工作開展的依據,它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規范財政監督客體行為的財稅法規以及相關的經濟法規。二是規范財政監督主體自身行為的財政法律法規。三是規范財政監督主體處罰違法違紀行為的法規。
我國雖然初步形成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法律體系框架,但從整體上看,財政立法特別是法制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仍不適應,突出表現在迄今尚無一部完整的、具有權威性的對財政監督職能、內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上述三個方面的法規建設都嚴重滯后,難以給地方財政監督工作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
第一,財政監督的法律規范不完整?,F有的財政立法中雖然包含了財政領域的主要方面,但畢竟有一些方面沒有涉及,財政監督還存在許多執法空白,影響了財政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二,各項財政監督法規缺乏協調性和連貫性。各單項立法制定財政監督條款的出發點都是從服務單項工作來考慮的,這種將財政監督化整為零的做法既不科學,又影響了財政監督的連貫性,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關系不順,法與法之間不銜接、甚至相互沖突以及“以法壓法”現象,從而加大了財政監督執法的難度。
從規范財政監督客體行為的財稅法規看,盡管我國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為財政監督提供了必要的、基本性的法律依據。但是由于這些法律法規有其自身獨立的調整對象,對財政監督都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而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從規范財政監督主體自身行為的財政法律法規看,目前僅能適用的是財政步出臺的《財政檢查工作規則》等少數法規。從規范財政監督主體處罰違法違紀行為看,目前除了各種財政法規中有關過于原則性的條文外,地方財政監督部門行使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而這一《暫時規定》也因情況而變,許多條文已經老化,造成了地方財政監督部門在行使職責中難以有效使用。
第三,財政監督執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軟?,F有的財政立法大都相當于一種工作規范,財政監督檢查尤其是執法處理在一定意義上說只是一種附加條款。由于立法的側重點不同,財政監督檢查也就不可能擺在重要的位置上。財政監督執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軟既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又助長了違法者的饒幸心理,不利于財政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