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擁有的房產或土地使用權以自用為目的或以存貨形式存在的,在核算中確認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開發產品;房產或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出租后,或準備增值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則被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時,也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本文結合案例分析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存在的若干問題,并提出了解決方法及改進建議。
一、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案例分析
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投資性房地產初始計量與后續計量中,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的賬務處理缺乏一致性。
2.跨年度處置房地產時,利潤表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反映出的信息會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解讀。
3.處置投資性房地產產生的利得和損失計入營業利潤,不符合新會計準則中“區分收入與利得、費用與損失”的要求。
(二)解決方法
三、應注意的問題
(一)公允價值是否準確成為投資性房地產執行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關鍵所在
目前,我國各個城市和地區都有規模不等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各個地塊房價與地價信息是比較容易取得的,但房地產沒有規范的二級交易平臺,哪怕相同地塊、相同面積的房地產價格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往往成為最終的定價依據。所以建立權威的房地產交易信息平臺,加強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成為房地產公允價值準確取得的保障。
(二)進一步明確查驗房地產用途改變真實性的相關規定
由于新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和其他資產核算的規定差異較大,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與自有資產之間的轉換人為調節利潤、資產和所有者權益數額,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計量模式評定標準,認真查驗房地產用途改變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