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后。近年來,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會計監管法規體系。但這些會計監管的法律法規還存在滯后問題。主要表現形式為:
1、會計監管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存在著許多不足,例如我國至今未出臺《民事責任賠償法》,而對會計信息披露違規案件的查處主要是以行政處罰為主。處罰基本體現在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上,在財產責任方面一般表現為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全部由國家罰沒,但沒有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雖然《證券法》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現有的法律缺乏適當的訴訟機制,致使投資者的損失實際上得不到賠償。
2、會計法規之間的協調存在問題。從監管的法律環境看,只有部門立法但處于部門分割狀態,有關措施缺乏相互照應,存在著遺漏和抵觸現象,形式不規范,體例不統一,編號不系統,致使監管部門很難對會計違法行為進行定性。
(二)會計市場準入制度混亂。會計市場準入是會計市場秩序的起點和重要組成部分,能否建立健康有序的會計市場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良好的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然而,我國現階段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缺乏對會計市場準入秩序中的混亂行為進行強有力的監管。主要表現形式為:
1、會計市場準入審批制度不規范削弱了會計監管力度。我國目前會計業個人與機構市場準入的審批手續制度極其不規范,比如,注冊會計師的資格考試和會員注冊是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組織并發放“牌照”,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則是由當地財政部門發放,涉及證券業務的審計和評估資格則是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放,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務管理又是由當地財政部門和協會負責,盡管財政部有最終裁決權,但從總的行政程序看比較繁亂,監管都還不到位。
2、會計市場準入監管中的尋租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會計市場秩序。進入會計行業的個人與機構都必須要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以確保會計執業的質量。但我國目前的會計準入審查往往流于形式,各種尋租行為滋生泛濫,將許多不法行為帶入整個會計市場,嚴重破壞了會計市場的秩序。
(三)會計監管體制不健全
1、會計監管體制不順致使會計監管目標難以較好地實現。地方注協就要受雙重領導,但主要受制于地方財政部門,因此其獨立性較差。由于注冊會計師協會功能的錯位,會計監管體制不順,致使會計監管目標存在偏差,以至于會計監管者的責任不清晰,在其功能和權力的運用上沒有保持獨立,致使無法實施明晰的、一貫性的監管。
2、監管主體權責界定不清。我國的會計監管是多方位進行的,各機構之間的職能重疊交錯,多頭監管現象普遍存在,導致監管部門的職能異化,以至于不分主次。
3、會費的交納和分配制度不合理造成會計行業監管被動。造成我國會計行業監管被動的一個主要因素就是會費問題。一方面由于交納會費的關系,注協對于有問題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去處理,使其自律性較差;另一方面會費按一定的辦法在兩級或三級協會之間進行分配,必然會造成某些摩擦或分歧,因為這不僅涉及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問題,還涉及各個地方的利益保護問題。
二、強化會計監管應對措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會計監管越來越重要。強化會計監管并完善其體系,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界定會計監管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解決權責不清、職能交叉的問題。由于我國會計監管法律滯后,因此對我國會計監督體制的完善,必然要建立或修改相關的法律,在法律框架內對企業會計監督權責的劃分進行重新整合。盡快修改憲法和審計法,解決審計署負責對國有企業會計的審計與財政部負責對國有企業會計監督職能重復問題。對現行的稅務、銀行、保險、證券、工商等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會計法律、法規進行對比分析,從法律上統一會計監督權,將會計的監督權完整地授權給財政部門。唯有如此,才能系統地從法律意義上徹底界定國家對會計監督權的授權部門,達到授權與責任都清楚。
(二)加強審計監督,并提高其獨立性。美國國會通過的加強會計監管及透明度法案所提出的公共監管體制,最終是否能得以貫徹實施,其實際效果較之自律管理是否更好,是否會造成過大的監督成本等問題還有待實踐檢驗,但其基本思路和理念值得研究。即將對審計業務的監管獨立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行業自律組織,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強化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加大“犯罪前違法懲罰”力度。一個有效的監管體系應該有強有力的懲戒措施作為根本保障。我國目前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罰規定,其力度遠遠沒有達到使其“舞弊的風險成本遠遠大于舞弊行為的機會收益”的程度。
(四)審計和咨詢業務分開。美國安然公司的會計造假案,其原因之一是安達信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對安然公司同時提供外部審計和內部管理咨詢服務,結果出現了會計師事務所與公司串通作弊。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管理咨詢業務的時間還不長,應借鑒美國的做法,在修訂《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條款中,應對這一問題有明確的體現。
(五)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接軌的會計監管體系。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不規范的環境下,我國會計監督應多一點“強制”,少一點“靈活”。會計監管體系框架的構建應以行政監管為主、其他監管為輔,充分體現“法律規范、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三位一體的基本思想。
(六)完善會計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重視會計職業人員專業實踐年限和專業能力。制定評價會計人員專業能力的管理辦法,當務之急是要建立高級會計人員專業能力評認框架。同時,改革和完善會計證書和會計技術職稱管理制度。我國目前的會計證書和會計技術職稱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不適應國際化發展趨勢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當務之急是修訂會計法第38條,允許以注冊會計師資格取代會計師資格和會計從業資格,以統一內外企業的會計崗位準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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