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取消了職工福利費的計提標準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2006)和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對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資總額14%的規定,對于“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末,如果當年提取的福利費大于支用數的,應予沖回,反之應當補提,同時修訂次年度福利費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費實際發生額據實列支,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中,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應作納稅調整,對于企業原有的福利費余額,無需進行調整,可繼續使用,在首次執行日后的第一會計期間,發生的福利費支出先將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福利費進行抵扣,直至賬戶余額清零。可見,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修訂后的《財務通則》,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這意味著將對企業財務狀況中的流動負債、存貨成本和經營成果中的期間費用等產生一定的影響。 在會計處理上,取消了原來的“應付福利費”一級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核算職工福利費。發生的福利費按照計算對象列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2 明確規范了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由于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國家與股東之間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來規范職工福利性質費用的開支范圍。新《企業財務通則》(2006)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費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此外,對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職工的一些福利性費用,如職工旅游費、節日慰問費、職工困難補助等,由于是用于職工個人,所以也是禁止企業承擔的。這些規定有助于杜絕公款私用、以權謀私的現象,避免因個別人不當行為危及企業、國家和股東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職工收入水平。企業可以通過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的方式,將暗補變為明補。
3 對非貨幣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規定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2006)和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應當分情況處理:
(1)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確認收入并計算相關稅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用作非貨幣性福利的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將企業擁有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4 規范了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方法
對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可能發生的補償,新準則要求: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1)企業已經制訂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將滿足辭退條件的車間員工的辭退補償費用1萬元作為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10000
當上述職工薪酬以銀行存款或現金實際支付時,沖回預計負債: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