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規定:“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以取得股權時的成本計價,除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收回投資等情形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保持不變?!痹跍蕜t的《指南》中,對此進行了進一步說明,“如果被投資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投資企業只需要記錄增加的股份,也不需要做會計處理。”
筆者認為,準則這一規定,雖然體現了成本法的優點,便于簡便核算和符合穩健原則,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一是造成投資方和被投資方會計信息差異,出現較大程度的會計信息失真。投資方長期股權投資賬戶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資時的投資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中的權益,即使是通過工商登記認可了的被投資方實收資本增加,只要不涉及投資方的現金流出,投資方就不進行會計反映,從而造成投資方、被投資方會計信息的嚴重不一致。
二是與稅法有關規定不一致,需進行納稅調整。稅法規定,當被投資方進行利潤分配或用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應確定投資所得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應確定投資所得的實現。
三是出現本質相同的業務會計處理不一致的情況。如投資方先從某公司分得現金股利100萬,再追加投資100萬于某被投資方,則需要反映投資收益;如果被投資方不直接進行利潤分配,而是通過稅后利潤增加盈余公積,再通過盈余公積轉增資本100萬,則只需要進行數量賬調整,而不需要進行會計帳的處理。而事實上,無論是否直接支付投資方現金,對于被投資方而言,都是進行了利潤分配,其業務的本質是一樣的。但由于具體操作方法和過程不一樣,會計業務的處理就截然不同,會計數據也就截然不同,這顯然有悖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精神。
四是可能成為投資方操縱利潤的手段。當投資企業能夠實際控制被投資單位的情況下,投資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通過上述例子的手法,人為操縱被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政策和程序,從而達到調節投資方利潤水平的目的。
筆者認為,會計處理的具體處理方法,仍應遵循真實性、一致性等基本會計原則,同時又保留成本法體現穩健原則的優點。為此,建議對成本法股權變動的會計處理進行如下調整:
1. 在長期股權投資下設立在“股權投資差額”,核算與被投資方的帳面差額。投資時,根據投資的實際成本,借“長期股權投資-某被投資方”(被投資方承認的帳面金額)、“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某被投資方”(價差、手續費等),貸 “銀行存款”(實際付款金額)。以上處理既客觀反映了企業投資的實際成本,也可以從初始投資上就做到與被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一致,保證會計信息的一致性。
2. 在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借“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某被投資方”,貸“投資收益”。既實現與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一致,又做到與稅法統一。而且從穩健原則角度看,新增的資本往往也是通過中介機構驗資認可的,也是得到國家工商機關認可和法律保護的權益,此時確定為收入,也符合穩健原則。
3. 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平時可不做攤銷,在收回時進行一次性結轉。
作者:謝安山 文章來源:成都印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