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有事項可劃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可確定為負債的或有事項,一類是或有負債,還有一類是或有資產。對于第一類情況必須滿足的條件是:①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②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③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由此確認的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科目“預計負債”中反映,并在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后,在利潤表中反映。筆者認為:“預計負債”應分不同負債種類設明細賬目。針對特定項目而確認的負債,應在最終結果確定之后,將該明細項目余額沖銷轉入其他負債項目;針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事項而確認的負債(如產品質量保證所確認的保修費),在實際發生費用和損失時從事先預計的負債中列支,一般不存在將余額沖銷的情況,但應定期將預計的負債和實際結果比較,保證預計負債與將來發生的負債盡可能接近和吻合,以使財務報告能客觀公允地反映存在的或有事項。
1 我國對或有事項的應用情況
或有事項對傳統會計體系的影響日益擴大,如何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一直是會計行業面臨的難題。我國有關或有事項的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與應用起步較晚,專門化和系統化的資料很少,導致或有事項處理的不規范、水平低。會計政策中對大部分或有事項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會計實務工作中能夠對或有事項加以處理的基本局限在應收商業票據貼現等個別問題上,許多中小企業的財會人員對或有事項根本不知或知之甚少,如何談得上正確處理!即使是會計水平較高的大中型企業,對應收票據貼現之外的大多數或有事項,也缺乏足夠的認識,致使許多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的或有會計事項信息,無法通過會計報表或其他方式傳遞給信息使用者,供其決策參考。有些公司為了逃避投資者的目光,有意隱瞞或有事項的發生,往往采取各種手段蒙混過關。自我國2000年7月1日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后,已將規范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的披露推進了一大步,改變了過去會計制度中只要求將應收票據貼現等部分項目以補充資料方式在表外列示的狀況。準則要求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還規定或有資產一般不予披露,體現了穩健性
原則。
2 對完善我國或有事項準則的思考
我國發布的或有事項準則較多地受到美英及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包括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同時又有所區別。
①適用范圍方面:我國準則不涉及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環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項,這些事項有些已由相關的會計準則另行規定,另一些則由于各種原因需要將來再予以考慮。②有關定義方面:我國或有事項準則基本遵循了國際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的劃分,不同的是以“預計負債”代替了“準備”,這樣做既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又避免了與資產調整項目“準備”的混淆。③確認與計量方面:我國或有事項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對預計負債采用最佳估計數計量,但沒有考慮現值因素,其理由是現值的計算中涉及到諸多相關因素,比如折現期、折現率等,對于不確定的或有事項來說,這些因素更難確定,而且,由于準則主要涉及期限較短的或有事項,因此不采用現值法所造成的差異不會太大。確認負債的最佳估計數,我國準則分成兩種情況考慮:a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b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認:涉及單個項目時,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涉及多個項目時,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的概率計算確定。我國對預計負債的計量方法規定更嚴密細化、更易理解和更具有操作性。④關于補償的會計處理方面:我國認為,由于預期可獲得的補償與預計負債各自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有區別,確認的時點也不一樣,分別列示較為合理,即補償的金額單獨確認為資產并且確認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