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問題現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證所有相關信息得到最為公平地披露,減少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作的透明度,保護股東的利益。然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接連出現的一系列會計造假事件,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也浮出水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息披露不主動;信息披露不真實;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規范等等。
二、影響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理論分析
(一)契約理論
契約可分為古典合約、新古典合約和關系性合約三種。古典合約是一種一次性個別合約,在這種合約的條款中有著明確規定,當事人一經同意便進入,交易完成便會自動終止。新古典合約是一種長期性質的契約關系,其條文規定是不完全的,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可以重新談判,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關系性合約是指組織內部或組織之間經歷了多次交易的行為規范的關系性原則,主要指向有長期業務關系的對方購買設備或提供商品,以及企業一體化和企業之間相互持股等。
(二)委托代理理論
在經濟學中,“委托代理”關系泛指任何一種涉及非對稱信息的交易關系,交易中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稱為代理人,另一方稱為委托人。
(三)產權理論
所謂產權,即“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而實現的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在現代產權理論看來,任何交易或交換在本質上并非物的交易,而是在“物的掩蓋下”,由稀缺物所引起的人們之間權利的交易,一切經濟活動在本質上是產權關系。
(四)政府監管
根據市場有效性的基本假設,當宏觀MR=MC時,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將是最優的,但就信息來說,僅憑市場有效是很難做到MR=MC的。這是因為:(1)信息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消費一單位這種產品的邊際成本為0,由此就會產生“搭便車”現象,使得信息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相背離;(2)一個企業提供的信息存在著外部性,它能夠引導或影響其他企業,使信息的私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產生背離;(3)信息具有經濟后果,且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不對稱關系,使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難以避免,并由此可能導致證券市場和經理人市場失靈。
三、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現狀及其對信息披露的影響
(一)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現狀
1.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國企改制而成,股權相對集中。2.董事會獨立性不強。由于股權高度集中,公眾股東過于分散,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形同虛設,再加上公司大部分董事同時也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也就失去了監督管理者的職能。3.監事會作用有限。我國公司采用的是單層董事會制度,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經理班子的成員,無權參與和否決董事會與經理班子的決策。4.沒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除了少數公司外,多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的仍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資制度,薪酬結構比較單一,不能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起到足夠的激勵作用。5.外部治理機制發育不健全,在我國,以市場為基礎的外部治理機制發育不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銀行等作為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二是公司控制權市場或者并購市場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經理市場不成熟。6.監管力度不夠,從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上說,盡管近年來已得到很大進步,但仍感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法規缺乏操作性。二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明顯不足。
(二)公司治理狀況對公司信息披露問題的影響
1.股權結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看,公司治理的內部治理結構能夠影響信息披露這一基本功能的發揮,首先取決于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產權基礎,決定著一個公司所有權的配置效率,直接影響著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公司的經營績效,從而影響公司管理層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而影響信息披露質量。2.董事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響。董事會作為內部治理結構的核心,是“企業和股東之間的一種防護機制”和“保護企業和經理層之間的合約關系的機制”,是監督經理層的一個成本最低的內部資源。因此,董事會效率的高低直接影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3.監事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響。《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應該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但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性,監事會在內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中常常無法發揮其正常的職能。4.政府治理機制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而公司管理當局具有自利和“機會主義”的特征,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因而導致公司會計信息供給不足,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市場的失效和失敗,因此需由政府管制部門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
四、完善會計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措施
(一)實行股權多元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
股權結構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監督約束。針對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集中的現象,應實行股權多元化,廣泛吸收非國有資本入股,這樣,企業的老板就由一個變成兩個或多個,那么國有股東就變成多個中的一個,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負無限責任了
(二)規范和完善董事會的運作
1.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徹底消除董事會產生的隨意性、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以及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高度重合的現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2.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確保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透明。4.完善董事對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制度。
(三)強化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對于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公司的日常運作,將具有深遠的意義。
(四)建立對管理層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股權分置、獨立董事制度主要解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的經營者(代理人)機會主義及道德風險。
(五)完善經理人市場
經理人的選擇權應歸上市公司自身所有,利用經理人市場的競爭機制促使企業經營者從長遠利益出發,在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時把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放在首位來考慮。
(六)不斷改進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監管
通過對資本市場發展規律的探索及對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發展經驗的借鑒,不斷改進政府的監管措施,是我國資本市場健全和完善的基礎。應當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標準,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發展潛力做出公允地評價,同時引導上市公司走健康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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