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如何能更好地運用政府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負,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身競爭力及國家技術競爭實力,是一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公司概況
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通信產品開發、生產、銷售、工程和技術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位于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公司的科研、生產、工程開通水平處于同行業國內領先水平。公司成立時間不到十年,近三年銷售收入基本上每年保持70%增長率,產品銷售毛利率平均達到60%以上,銷售利潤率達到20%以上,目前資產及銷售規模近三百萬元。公司產品主要在國內銷售,涉及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公司下設子公司被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5%,并可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二、主要稅種優惠政策的使用
(一)增值稅
公司控股子公司作為軟件高新技術企業,將軟硬件收入及成本分開獨立核算。以享受國務院批準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 號)的有關規定,軟件高新技術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 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其解決了兩個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一是軟件部分定價問題。設備銷售價格中,清晰界定硬件、軟件各自的價值比較困難,當價格要與采購商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時,就更為困難,如軟件價格占較大比重時,容易使采購商產生抵觸情緒,進一步壓低采購價格。而該企業是按照同行業的相關利潤率及自己歷史數據的比照,針對自己產品將硬件與軟件的售價作出明細的劃分,而更重要的是獲得了采購商的認可。
二是軟件收入對應成本問題。實際工作中,將軟件收入對應的材料等成本與硬件對應部分區分并予以剔除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而該企業主按照其收入的比例分配其成本,這樣的作法是較為科學,也是比較配比。
(二)營業稅
企業主營業務一部分是銷售通信設備,另一部分是提供與通信設備配套的安裝工程勞務服務。國稅發[2002]117號《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對此有明確規定。按照該文件,只要達到符合文件規定的自產貨物范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的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等條件,即可適用不同稅種。該公司銷售的是電子通訊產品,具備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通過規范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范本,加強與客戶的溝通來實現有關合同簽訂的要求,將貨物銷售和提供設備安裝兩種行為的收入、成本分別核算,分別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
相比于將其一并作為銷售商品納稅,只需繳納3%的營業稅,而全額作為銷售商品,由于安裝工程一般并未有相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那將意味著承擔17%的稅負。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2007年新所得稅法頒布,及2008年頒布一系列所得稅的細則,尤其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是該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關鍵。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技術轉讓優惠是技術轉讓所得, 即技術轉讓收入減去技術開發成本。實務中對于自行研發技術轉讓, 其技術開發的成本也是針對該項技術的研發費用, 該企業將其計入“ 管理費用研發費用”。
如此的選擇,相對于計入“其他業務成本”而言,可以按照新企業所得稅中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行150%的加計扣除政策”,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將政府的優惠政策使用得更為充分。
同時,按照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轉讓高新技術所有權可以免征營業稅,這真的是可謂一箭雙雕。該企業正是充分利用該政策,不過其技術轉讓的對象是其子公司,對于母公司而言,其不僅享受了免征營業稅及不超過500萬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對于子公司而言,其一次性計入當年的管理費用,顯然這是不大現實,且稅務風險極大。而作為其無形資產入賬,再按照其預計的使用年限,進行合理的攤銷,且可以享受無形資產按其成本150%加計攤銷。
三、改進意見
(一)委托開發: 即關聯企業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發, 包括實驗、技術開發等, 按照新所得稅法相關政策, 對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對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免稅或者其他技術類優惠。
(二)合作開發:即母子公司進行某項技術的聯合研發, 進而共同享受該項技術帶來的預期效益。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41 條第二款, 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2 條, 對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 或者說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 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 進行分攤, 進行利潤轉移。
以上方法,較之母子公司之間直接轉讓技術所有權而言,其稅務風險更小,且成本也更易確認。
四、稅收籌劃方案選擇的綜合效益原則
為了更加充分地運用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全局綜合的稅收籌劃是十分必要。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則綜合效益最大化,即籌劃方案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降低,而忽略其他成本的上升,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收益;綜合地考慮方案的機會成本,資金的時間價值等重要因素;如果企業受片面性經濟利益的驅動,單純從稅收的角度去考慮或實施一些方案,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是得不償失。
如本文所舉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正積極地為創業板上市作準備,如果其一味地追求稅負最小化,那可能對于他們的上市計劃不利,從而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
從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考慮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以及進行籌劃所投入的成本,而且要避免由于選擇某種方案減輕了一種稅負而引起另外一些稅負的增加,造成整體稅負的加重;更不能把稅收籌劃建立在犧牲企業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必須要全盤考慮,綜合權衡。只有綜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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